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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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地点:
二〇一八年月日
合同编号:
委托人: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受托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基本准则的通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公告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7号)规定,承办涉税鉴证业务的机构应为具有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即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本合同适格的受托人应为有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合同依据错误。
等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委托事项
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xxx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受托人)进行下述专项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编制:
完成委托方开发的石江景苑小区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并编制相应报告。
本项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编制业务预定在月日至月日内完成。
如有特殊情形可适当延长。
二、代理费用及支付方式
1.按照实际参加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编制工作的各级工作人员所耗用时间及现行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完成本项业务代理费用为:
人民币元(大写元),该费用包括受托人的编制费、差旅、食宿等全部费用,委托人不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2.委托人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编制约定书签约时支付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编制费用总额的__50___%,即大写元,交付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并通过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后支付剩余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编制费用,即大写元。
3.如因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编制工作遇到特殊疑难重大问题,致使受托人增加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编制程序使实际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编制工作时间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委托人可在了解实情后,视情况增加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编制费用。
4.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编制过程中因委托人原因,中止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编制,受托人不退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编制费。
5.受托人开具普通发票后,经委托方核验发票合格后通过网银转账的方式进行支付,委托人通过网银转账方式将相应款项支付至受托人账户后即视为委托人已完成支付义务。
因受托人迟延开票或开具的发票不符合规定等原因产生的任何法律风险委托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鉴证责任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编制责任
1.委托人承担鉴证责任(管理当局的责任),即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的安全,并保证其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2.受托人承担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编制责任,对所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编制报告承担责任。
四、委托人权利义务
1.按约定时间提供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编制业务所需全部资料,包括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
2.协助受托人查看业务现场,并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
3.按约定条件及时足额支付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编制费用,不以足额支付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编制费用为条件影响报告意见;
4.按委托目的正确使用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编制报告,不给使用人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编制报告理解的误导。
5.受托人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6.委托人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办理业务,符合有关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7.对受托人的工作进度、质量进行监督和考核,如受托人不按合同条款、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客观公正地编制竣工决算报告,或工作成果质量达不到要求,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进行整改,相应责任由受托人承担。
8.当委托人认定受托人的专业人员不按本合同履行其职责、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有其它委托人认为不适宜完成本合同项下工作的情形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更换其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受托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受托人权利义务
1.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业务;
2.应于年月日之前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编制报告;
3.对在业务执行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保密。
4.从事涉税服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
5.受托人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制度及云南省发改委、税务局的相关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税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6.受托人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委托人的业务现场和设施,要求委托人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
7.受托人执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编制业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1)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
(2)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
(3)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税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
8.受托人执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编制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
在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2)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
(3)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4)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
9.受托人在执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编制业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执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编制业务期间,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买卖被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编制机构的股票、债券或者不得购买被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编制机构或者个人的其他财产的期限内,买卖被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编制机构的股票、债券或者购买被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编制机构或者个人所拥有的其他财产;
(2)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3)接受委托催收债款;
(4)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5)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
(6)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7)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10.受托人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11.受托人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编制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12.受托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编制事项,与被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编制机构或者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编制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13.受托人应对提供的工作成果(包括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编制的相关书面及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合理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且做到文本资料条理清晰。
若因受托人的原因导致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编制内容存在明显瑕疵或错误的,委托人有权拒绝支付服务费用,已经支付的费用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返还。
若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4.受托人应妥善保管好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并在使用完毕后及时归还,若因受托人保管不慎致使资料毁损、遗失、泄露或未及时归还资料,致使委托人因此遭受损失或承担法律责任的,受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六、违约责任
1.由于委托人变更计划,或未及时提供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编制所需全部资料(或工作条件)而造成受托人返工、窝工或修改报告,受托人可合理延期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编制报告,委托人应根据受托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另行支付相应费用;
受托人应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委托人须协助提供的资料清单以及协助事项,若因受托人未及时、准确的提出以上要求致使工作延误或错误,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受托人负责;
2.如因委托人原因导致本项目中途停止,受托人所收费用不再退还委托人;
如受托人违约的,应支付本合同费用总额%的违约金给委托人;
3.除因委托人原因以外,受托人未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提交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编制报告或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编制报告不符合要求的,委托人可以拒绝支付服务费用,并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受托人返还已支付的费用;
4.如合同任何一方违反上述条款,都应负责赔偿由此而给对方造成的合理损失。
七、本合同因下列事由终止
1.本合同期限届满,双方不再续签合同的;
2.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7.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声明及保证
1.委托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委托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委托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1.受托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受托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受托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九、保密
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密期限为长期年。
十、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当面送交(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
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委托人通讯地址:
受托人通讯地址: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十一、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10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十二、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
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十三、争议的处理
1.本合适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