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社会保障卡发放应用管理实施细则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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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社会保障卡发放应用管理实施细则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第三条本市区域内社保卡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社保卡发放范围:

参加商洛市范围内社会保险及享受人社各领域各类补贴人员。

首次申领社保卡实行免费。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统一安排部署全市社保卡发放管理工作,市局信息中心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

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级社保卡发放、应用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县区人社局社保卡综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业务及卡务管理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各合作银行负责配合做好社保卡日常发放,并具体负责社保卡的实际应用管理。

第三章社保卡领取

第六条县区人社局按规定到市人社局办理本县区社保卡领取手续,对领回的社保卡进行分类核查登记,并按市局安排部署,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各合作银行开展日常发放及应用管理工作。

第四章社保卡发放

第七条社保卡可按不同群体进行灵活发放,在发放过程中,必须严格按规定和要求做好相应的发放领取手续。

第八条城镇职工参保人员社保卡由各级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市养老保险经办处按参保单位和分工具体发放;

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社保卡发放由市养老保险处负责指导协调,各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具体发放。

发放形式可分为集中领取发放或持卡人个人领取的方式进行。

集中领卡时,须核对确认领卡人员身份信息,填写《陕西省商洛市社会保障卡领卡登记表》后,向领卡人员发放社保卡和《陕西省商洛市社会保障卡发放签字明细表》。

集中发放持卡人社保卡时,须在《陕西省商洛市社会保障卡发放签字明细表》上签字确认。

集中发放结束后,应及时将《陕西省商洛市社会保障卡发放签字明细表》报社保卡发放机构备案。

持卡人个人领取社保卡时,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按程序办理领卡手续。

经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核对个人身份信息,并在《陕西省商洛市社会保障卡领卡登记表》上签字确认后领卡。

第九条领取社保卡时须仔细检查卡片,如遇卡面污损、残缺不能辨认、不能在读卡设备上读写等质量问题,可申请免费补换。

第十条持卡人因身体原因或久居外地等其他原因造成本人不能亲自领取社保卡的,可由直系亲属或原单位出具证明委托他人代为领取,代为领取的手续必须完备。

第十一条持卡人是未成年人的,由其合法监护人持能有效证明相应关系的户口薄、社区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等手续代为领取。

第十二条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在持卡人领取社保卡后有义务告知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并正确使用社保卡。

第五章社保卡信息错误处理

第十三条在发放过程中,若发现社保卡持有人卡面信息与二代身份证(户口簿)各类数据信息不一致时,发放机构工作人员要及时予以收回,同时须向社保卡持有人或代理人说明情况,并在《商洛市社会保障卡信息错误人员清单》中进行登记。

登记时,工作人员应再次核查社保卡持卡人各类信息数据,必须确保完整准确。

第十四条社保卡管理机构对反馈回来信息有误的社保卡,须在“陕西省社会保障卡管理信息系统”做错卡登记及确认工作。

第十五条社保卡持有人的卡面信息有误的,由发放机构通知持卡人联系公安户籍等相关部门更正其基本信息,按规定重新办理补换卡相关手续。

第六章社保卡滞留处理

第十六条社保卡发放工作结束后,对仍未发出的社保卡,由社保卡管理机构和发放机构(社区、村委会)认真核查持有人个人信息,如个人信息无误,持卡人调离原单位或现未在本辖区居住的,原单位或社区、村组应采取多渠道多方式通知到持有人按规定尽快领取社保卡。

第十七条对因参保人死亡、失踪、出国定居等被注销户籍而造成滞留的社保卡按领卡渠道退回管理机构,退回时须提交《商洛市社会保障卡滞留原因统计表》。

第十八条对退回的社保卡,由市、县区社保卡管理机构统一办理注销业务。

第十九条制卡合作金融机构对错误卡、注销卡按照《陕西省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以及市级相关规定和要求开展销毁工作。

第七章社保卡日常存放管理

第二十条各县区以及各集中领卡单位领回社保卡后,必须制定安全保管措施,对正在发放及未发放完的社保卡做好防火、防水、防损、防磁、防盗、防挤压等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社保卡应按正确方式存放保管:

(一)避免接近强磁性物体;

(二)避免弯曲、扭转卡体;

(三)避免损伤、沾污、刻划芯片、磁条和卡面;

(四)避免受高温影响和阳光照射。

第八章社保卡日常应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社保卡领取后,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根据持卡人实际需要,按规定激活社保功能。

同时,告知持卡人持社保卡及有效身份证件前往相应的金融服务网点激活启用金融功能,各合作银行服务网点要开辟“绿色通道”,经办人员应按规定及时予以受理。

第二十三条社保卡从发放之日起,要及时开展社保功能以及金融功能的应用。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结合自身业务制定社保卡在各社会保险领域的业务办理、缴费、待遇领取、费用结算等应用。

各级管理机构要积极推进社保卡在人社领域以及其他政府服务领域作为电子凭证、信息记录、自助查询、资金往来等各项业务办理和享受相应公共服务的凭证应用。

第二十四条合作银行要按照社保卡具备的金融支付功能和特点,制定相应的优惠措施,积极扩展社保卡金融功能服务渠道和范围,推动金融功能的开通和应用。

第二十五条社保卡零星制卡和补换卡时,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在做好信息采集、核对、修改、完善、确认、提交后,制卡合作银行须根据提交数据做好数据核对确认并按规定时限和制卡要求迅速开展制卡工作。

第二十六条合作银行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应及时受理持卡人因个人原因造成社保卡丢失或损坏后的补换卡请求,并按规定标准收取补换卡制卡成本费。

第二十七条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根据持卡人社保卡补换卡和零星制卡期间的实际需求,按照社保卡临时卡制卡规范和要求开展临时卡制卡工作。

 

第二十八条12333服务咨询电话或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在接到社保卡挂失请求后,要迅速办理社保功能挂失,并告知持卡人到合作银行办理金融功能挂失。

若持卡人未及时办理挂失手续造成的各种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挂失后在规定时间内找回社会保障卡的,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合作银行须按规定和要求分别为持卡人办理解挂手续。

第二十九条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接到持卡人或权益继承人关于社保卡的注销请求时,须按规定及时办理社保功能注销。

同时,告知持卡人或权益继承人前往相关金融机构办理金融功能注销。

第三十条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根据持卡人社会保障关系转移或解除情况,迅速办理社保卡社保功能的转移或注销手续。

同时,告知持卡人前往合作银行咨询办理相关金融业务手续。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冒领、冒用、盗用他人社会保障卡、伪造社会保障卡或者使用伪造社会保障卡的,或牟取非法利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人员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依法履行发卡职责的;

(二)违法收取费用的;

(三)违法使用他人社会保障相关个人信息的;

(四)未依法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造成个人隐私受侵害的;

(五)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从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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