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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民主法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完善民主法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论文摘要: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睦相处的社会。

民主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的最终目标,充分理解民主法治与和谐社会的关系,完善民主法治增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

  论文关键词民主法治和谐社会

  一、民主和法治的概念

  民主的概念

  “民主”一词最先出现在《尚书·多方》一书中,“天惟时求民主”“乃惟成汤克以尔多简代夏作民主”。

对于民主思想的论述,《孟子.尽心》中提到“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在西方学界,古希腊的学者亚里士多德曾指出:

“任何政体,其统治者无论人数多少,如果以财富为凭,则一定是寡头政体;同样地,如以穷人为主体,则一定是平民政体”。

近代,牛津克莱兰顿出版社出版的《牛津大词典》指出,民主是人民的统治;在民主制下,主权、最高权力属于作为一个整体的人民,而且这一权力或由人民自己直接行使,或者由人民选出官员代表自己行使。

以及美国学者卡尔.科恩指出“民主即民治,这是大多数词典所采用的,而且很可能是普遍为人们所能接受的定义。

”在西方民主的概念及其民主理论呈现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局面,虽然西方学者对民主概念有差异,但是从根本上讲“民主就是人民的统治”得到了广泛认可。

  法治的概念

  在我国历史上最早提出“法治”观点的可以追溯到先秦时期的法家思想,管子是我国法治思想的提出者,他提出:

“威不两错,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

”管子注重法立必求其行。

“任法而治国”“不别亲疏,不输贵贱,一端于法”的“法治”以及“依法治国”、“立功岂私”、“以法为本”都是关于法治的阐述。

西方的法治思想源于古希腊,其先驱者是柏拉图,他的弟子亚里士多德继承并发展了法治思想。

在亚里士多德的经典着作《政治学》中对法治给出了比较清晰的解释“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

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的刘作翔教授认为“法治是一种价值观的体现,法治不但要求一个社会遵从具有普遍性特征的法,而且还要求这种被普遍遵从的法必须是好法、良法、善法。

其包含着民主、自由、人权、平等、公平、正义等人类价值要素。

法治是一个能够统摄社会全部法律价值和政治价值内容的综合性概念。

  民主与法治的关系

  民主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强调一切权利来源于人民大众,国家的管理是由人民大众通过权力来实现的。

法治是把人民大众的意志以法律的形式展现出来,法律的权威由人民赋予,并利用法律来保护权力的支配,达到对国家的管理。

民主没有法律、规章制度化限制就会逐渐演变成少部分人的暴政。

法治对行政权力多度的限制干预,政府管理事务就会显得乏力,导致政府无能。

法治是民主的提前,民主是法治的目标,需要两者相互融合、互相弥补共同构建民主法治社会。

  二、民主法治与和谐社会的关系

  民主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

  民主法治作为和谐社会的内容放在首位,显示出了它的重要性。

在和谐社会的建设过程中,社会中的不同利益团体、集团会彼此争夺自身利益,造成社会矛盾的凸显,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形成与发展。

民主法治机制的形成,能够利用法律、规章制度处理矛盾,使全社会各个集团、阶层的正当利益能够和谐共存。

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石,没有民主就没有和谐,没有法治也没有和谐,社会能否实现和谐主要取决于是否具有完备的民主法治。

因此,我们需要继续贯彻依法治国的方略,大力加强民主法治的建设,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打好基础。

  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理念的最终目标

  和谐是共同体内各个方面、各要素处于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状态,其本质是统一协调各因素的差异。

胡锦涛在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中阐述和谐社会的基本内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要求这五个方面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相互依存作为和谐的目标。

民主法治为和谐社会创造一个稳定的社会大环境。

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石,但具备了民主法治的社会并不意味着建立了和谐社会,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社会的升华,是民主法治社会的更高发展阶段,是民主法治理念的最终目标。

  三、完善民主法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政府、公民、社会三个方面的共同努力。

  政府方面

  1.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

  健全完善的法律体系成为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之一。

目前,我国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初步形成,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实现了有法可依。

但是,我国在立法的领域、数量、质量等方面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目标还有一定得差距。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着重解决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的问题。

首先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增强立法民主性和开放性。

民主性必须反映人民的意愿和利益,在立法过程中增加开放性和透明度,要使广人人们群众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有序地参与到立法的过程。

例如立法听证会制度,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等。

其次,要增强立法的科学性必须根据我国的现实国情,对立法的重点和利益协调方式适当的调整,实现立法和社会发展的协调和谐的统一。

  2.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维护公平、伸张正义是社会主义国家司法的基本本质,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保障。

为了适应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目前我国的司法运行都拥有浓厚的行政色彩,运行中套用了行政管理模式和行政运作方式,造成办事效率低下,不能有效地解决纠纷、化解矛盾。

我国司法主要受到行政干预、受到个别组织的干预、受到人大组织的不当干预以及新闻舆论的干预,造成司法机关不能有效地发挥其公平正义的职责,所以要进行司法“三独立”即体制独立、财政独立以及法官独立。

只有这样司法机关才能够解决矛盾纠纷,有效地控制违法犯罪活动,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创造良好的氛围。

  3.加强对权力的监督

  十六大报告提出:

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明确了我们党要建立健全权力监督和制约体系,目前政府官员权力滥用以权谋私的现象偶有发生,不仅给国家财产造成的损失同时也是人民财产造成损害,是人民对政府产生失落、不信任感,因此要加强对政府官员的监督,加强对财务管理和使用的监督,要进一步完善权力结构及运行机制,使其更科学、更合理、更协调。

此外,应该坚强民主监督体系的建设,将权力拥有者的行为置于民主监督之下,进行政务公开加大行政的透明度。

  公民自身方面

  由于几千年来封建专制、权利意识的影响,人民群众的民主法治观念仍然相对薄弱。

民主法治是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加强民主法治意识在全民的普及,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民主法治建设的好坏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

人民群众的遵纪守法意识和人民群众的用法能力。

  1.公民提升自身遵纪守法意识

  遵纪守法是现代社会公民的基本素质和义务,是保持社会和谐安宁的重要条件。

公民应当积极参加多种形式的普法教育,使公民的法律知识由粗浅到比较全面系统的理解。

法律意识在很大程度上与公民的遵纪守法,依法办事有着密切的联系。

当公民的法律意识达到一定层次时,就能清晰的理解法律赋予的权利、义务,做到维护法律尊严,自觉守法。

公民提高自身的用法能力

  当公民的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更多的人选择息事宁人,采用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方式。

公民应该通过所学的法律知识,在遇到问题、发生纠纷时寻求法律保护自己,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社会方面

  1.在民主法治的基础上加强社会建设管理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社会管理完善、管理体制健全的社会。

加强社会建设管理体制的创新、完善社会建设管理的立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当前,我国的社会建设管理体制还不是很完善,还没有完全转到法制轨道上来。

社会管理体制的创新,要建立法治化的社情民意的反映渠道、合理有效的对话协商机制和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了解社会大众的心声。

例如听证会、网络社会民生舆论平台等。

同时,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完善的社会管理制度和相应的法律法规,要利用这些规范性的法律和制度,解决社会矛盾。

加强法制的宣传教育,提高法律素质

  由于我国经历了几千年封建思想的禁锢,人们的民主法治的思想观念比较淡薄,学法用法的意识不够强。

当自己的正当权益受到损害时,会找关系,托人情来化解矛盾,继而产生了情大于法的怪圈效应。

应该在全社会加强法制的宣传教育,对于不同地域、不同职业、不同层次的人进行法律知识的普及要有针对性、灵活性和生动性。

同时,需要加强法律人员的综合素质,培养维法执法普法的高素质法律人才,只有这些法律人才的综合素质提高了,才能更好地为法制的宣传教育活动出谋献策,为普法教育活动提升到更高的层次作出贡献,进而有效的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重视公共舆论的表达

  公共舆论所要表达的是众多群众的意见,具有社会监督的功能,可以有效的监督政府是有否作为,人民群众的利益、权力是否得到合理的满足与发挥。

积极的公共舆论可以促进社会稳定与发展,消极的公共舆论会造成社会混乱影响社会稳定。

因此重视公共舆论表达听取人民诉求的同时也要推进自由新闻的立法,重视媒体的监督,为政府决策和人民群众利益提供意见和方法,形成一个多方位的利益表达机制。

  总之,现代社会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民主法治的建设需要适应社会的转型。

单独依靠政府进行民主法治的建设已经不能适应发展的需要,需要政府、社会以及公民三方面共同的努力,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进一步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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