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药师与执业药师需不需要并轨管理-正方立论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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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药师与执业药师需不需要并轨管理-正方立论文档格式.docx

并轨是合理有效整合社会资源。

(此处差并轨的好处)

第二,并轨是医疗机构改革大背景下的必然选择。

在我国如火如荼的医疗机构改革中,医药分家和药品零加成一直是改革施行的重点热点,而这改革最终得到的效果就是医院门诊药房与社会药店在本质和职能上的无区别化。

那么到时候在医院门诊药房和社会药店分别工作的医院药师和执业药师的这种分工就变得没有实际意义了。

且并轨,能将药师中雷同的职责进行整合,这更利于人才的灵活流动,有利于本行的总体发展。

第三,双轨并行带来的危害日益突出。

例如资源浪费和“挂证”现象等。

(此处缺执业药师和药店数量比例数据)许多医院的药师,在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后,将证挂在药店里,人却不在,这实实在在地危害到了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

双轨并行制度,导致一人可以具有“双重身份”,这造成了监管上的技术难点。

然而,对付技术难点,并不是用另一个技术创新点去比拼,而是从管理制度上革新:

并轨管理后,所有的药师都将在一个系统下,有且仅有一个“证”,持有该证的人不能即是医院药师又是执业药师。

第四,并轨具有可行性。

并轨,是比喻将并行的体制、措施等合而为一;

合二为一,是指将两者合为一个整体。

需要注意的是这个整体是求同存异的,即将本质均为“药师”的执业药师和医院药师结合为一个更有效率、更科学、更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一个有机整体,而在这个整体中,药师要进行更精细化的划分,例如在德国,所有的药学技术人员都必须通过联邦药学专业考试后和药师考试,成为药师,而后再通过不同内容的药师实行培训后,注册成为“药房药师”、“临床药师”、“工业药师”等分工不同的职业。

综上,社会发展规律我们必须遵循;

医疗改革的步伐我们要跟紧;

双轨并行带来的毒瘤我们要去除。

在此,重申我方观点:

执业药师和医院药师需要并轨管理。

问题:

执业药师中也有2000多人是在医院注册的,这部分人员怎么管?

归谁管?

答:

执业药师注册在医院,本来就是不合法的,例如四川某医院聘了一名执业药师,结果被通报批评。

1执业药师里有的在药店、有的药品生产企业,还有在药品经营企业的,他们的分工有不同,但都用同一个标准“执业药师”来约束,请问从这个层面上说是不是这三种不同的人群也实现了“并轨管理”呢?

2对直接面对患者的驻点执业药师和直接面对药品的质量管理执业药师,其服务的对象、工作内容和职责均不同,但都采用“执业药师考试”合格与否这种单一的评判标准,是否科学合理呢?

你方认为的精细化管理,在这个层面上说不通啊

3医院制剂室里的检验室人员,除了本单位的职称有要求以外,还需要经过药监局的技术培训并发给合格证,才具备检验资格。

所以卫计委和药监局在药师的监管上存在重合,是不是浪费资源呢?

4多头监管=没人管:

“三合一”甚至“多合一”导致监管职能“边缘化”,条块关系复杂化,专业人才被“稀释”等问题,

5欧美国家只有一种药师制度

打击方向:

两国之间的不同点

1FDA是美国政府在健康与人类服务部(DHHS)下属的公共卫生部(PHS)中设立的执行机构之一,中国CFDA已经从卫生部分离出来

2药师数量、质量和职责不一样(缺数据)

3医疗卫生系统的情况不一样(缺数据)

综上,不能盲目效仿

不是所有的西方的东西我们都要学习的,我国虽然有句古话“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但是鲁迅先生的拿来主义也教导我们“取其糟粕,取其精华”,咱不说那些太空的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我们就说身边很平常的情景,美国人民出门、或者打电话都会说“欧!

甜心、亲爱的、达令、妈妈、爸爸,我爱你”,有人告诉我这是你表达爱方式,应该跟美国人学习,但我觉得我们中国人含蓄、内敛的特质是不会轻易说出这样的话的,我们将爱的语言收回肚里,慢慢沉淀,蓄势待发,融进我们的每一个细胞里,然后表现在行动上。

对方辩友,民族的才是世界的,请不要盲目跟风。

再来,我再解释一下效仿西方并轨管理为什么是盲目跟风,因为其一、执业药师和医院药师有太多太多的不同,准入门槛不同,主要职责不同,围绕重心不同;

其二,放在“大部制”改革这个大背景下,药监局和卫生局俨然已经是两个独立的部门,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且管理侧重点也不同;

其三,两个部门在分别对医院药师和执业药师的管理上都根据两者分工的不同采取了不同的管理原则和措施(卫计委对药师的管理是将他放在整个医疗机构大环境中,医院药师的工作中心是围绕临床这个中心的;

而药监局的管理是将药师放在整个药品生产、流通领域),也使得两者在都得到了很好的发展、良性循环。

另外,对正方“人才流动”这一点,我们打不能互换角色的话,应该从两方面说:

执业药师不能去医院:

是因为药店里没有针剂,高危,毒麻精等,所以他们不具备这方面的实战经验;

医院药师不能去药店:

是因为药店的药师往往还充当半个医生的职责,这是医院药师不常具备的一个素质。

名词解释:

1.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人事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

2.医院药师,是指经国家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药学专业工作的人员。

3.医疗机构,是依法成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

医院、卫生院是我国医疗卫生机构的主要形式,此外,还有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医疗卫生机构。

4.需要:

应该有;

有理由要

5.合并:

结合到一起

定义有重合:

使用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医疗机构内从事药学专业工作的人员

遵守法律相同:

药品管理法

职责相同:

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

执业药师和医院药师在定义和职责上均存在重合点和不同点,究其本质都是要保障人民群众合理用药

养老金并轨、一二类疫苗并轨、公租房廉租房并轨,这都是对资源的合理整合,已达到可持续化发展

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规定:

2015年零售药店和医院药房全部实现营业时有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提供的统计数据,2015年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人数为112.14万人,实际参考人数为93.77万人,参考率为83.62%。

2015年考试合格人数为23.5万人(注:

此数据为初步校验数据。

有部分省市实行考后现场资格审核,不符合报考条件者将被取消所有科目成绩,因此合格人数会有变动),合格率为25.16%。

全年的报名人数、参考人数、合格人数再创新高,合格率、难度系数等指标继续稳定保持在全国各类执业资格考试平均水平。

药典是对所有药品的质量的一个最低的质量保障标准,但药品有分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药、非处方药等,且对不同的药品种类具有相对应的不同的管理办法。

但重要的一点是:

这些分类最后的两个字都是“药品”,所以他们都具有部分共同的属性和本质。

同理,执业药师和医院药师都是药师

Eg:

在德国,:

在德国医院中,药师的工作受到法规的约束,除来自注册药师所在地的《州药师法》和《德意志联邦药师法》外,还来自诸如德意志联邦临床药师协会(ADKA)等行业组织的行业标准制约。

各州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订药师法,但其要求不能低于《德意志联邦药师法》,这与欧美大多数联邦制国家相同。

德国政府规定.攻读药学类专业的学生必须通过联邦药学专业考试后才可以参加药师考试。

完成药师考试后还需要向州药师联合会提出药师专业培训的实习申请。

药师专业课程被分为药房药师或药剂师(包括社会药房和医疗机构药房)、临床药师、工业药师(包括制药企业、检验机构等单位),均要求在注册前完成为期6个月的实习。

药师可以根据未来的执业范围参加不同的实习专业课程。

经实习考试合格后,州药师联合会才允许其在该州注册执业,并在注册证书上标明执业范围,如注册药剂师、注册临床药师、注册工业药师。

我国卫生部的药学职称模式和SFDA、人事部的执业药师制度目前是两个独立的系统。

可借鉴德国药师制度的模式,将这两种系统合并,建立药师执业资格体系模式,将职称制改为注册制。

取消药学职称模式中的药士级别:

把卫生部的药师和主管药师与SFDA、人事部的执业助理药师(从业药师)和执业药师合并,执业助理药师作为实习期的药师级别,执业药师依然是准人门槛。

在达到执业药师准人标准的基础上,按照药品生产、经营、使用领域的不同制定相应的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首席药师晋升注册制度。

至于是药房药师(包括社会药房和医疗机构药房)、临床药师还是工业药师(包括制药企业、药品检验机构等单位)可以在执业药师注册证书上另外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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