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模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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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坐落位置:

第二章服务内容与质量

第二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5、车辆停放管理;

6、公共秩序维护、消防安全,配合和协助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安全监控和巡视等安全防范工作(但不含人身、财产保险保管责任);

7、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8、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第三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由乙方根据实际情况自定。

第四条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见附件一)。

第五条单个业主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三章服务费用

第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采用承包制形式:

1、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高层住宅:

别墅:

办公楼:

商业物业:

元/月.平方米。

2、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法定税费;

(10)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

第七条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方式

1、首期物业服务费起计日期为甲方向业主发出入住通知书标注日期。

以后应在每年度届满前15日内将下年度物业费全额交至物业服务中心,物业服务中心提前一个月向业主发出缴费通知。

2、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由甲方全额交纳。

3、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4、物业服务费用按年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及时履行交纳义务。

第四章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第八条停车场收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

1、停车场属于甲方所有、委托乙方管理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优先使用权,车位使用人应按车库车位元/个·

月的标准向甲方交纳停车租赁费。

和元/个·

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

2、停车场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由业主购置的,车位使用人应按车位元/个·

第九条乙方应与停车场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停车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停车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第五章物业的承接验收

第十条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配合乙方对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1、本小区房屋主体及配套设施设备;

2、消防、安防、机电系统等;

3、小区景观、道路等;

4、标志系统完善。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按建设部《房屋接管验收标准》验收,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的问题,甲方应承担维修责任。

第十二条对于本合同签订后承接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甲乙双方应按照前条规定进行查验并签订确认书,作为界定各自在开发建设和物业管理方面承担责任的依据。

第十三条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其他按照双方协商签定的补充协议约定办理。

第十四条甲方保证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成立前,乙方应配合甲方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乙方根据规章制度提供管理服务时,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给予必要配合。

第十六条乙方可采取规劝、公告、向政府主管部门举报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公约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十七条乙方应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接受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第十八条工程质量在保修期内出现问题,乙方应书面联系施工单位,如施工单位推诿或延迟不来由乙方组织维修,产生的费用由甲方从施工单位质保金中扣除付给乙方。

为了保障小区物业后续服务质量,各项工程质保金到期后,需由物业公司经理就本项目质量问题作出书面意见,以保证售后的及时性。

(工程质保金领取申请表见附件)

第十九条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甲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和乙方的同意;

乙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和甲方的同意。

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条乙方与装饰装修房屋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签订书面的《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就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装修管理服务费用等事项进行约定,并事先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一条甲方应按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能够直接投入使用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乙方的管理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和质量标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限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四条因房屋建筑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负责作善后处理。

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主管部门的鉴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甲、乙双方任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元的违约金;

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给予赔偿。

第二十六条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

2、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3、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4、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5、因甲方或业主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预先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而造成乙方无法实施物业管理服务的。

第八章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甲方应支付的费用

1、甲方负责交付物业的开荒或开荒费元于年月日支付

乙方由乙方负责开荒。

2、物业开办费按乙方要求甲乙双方共同采购,采购要求不超出乙方购置物品范围。

(开办明细见附件)

3、因乙方进驻前发生的经济纠纷,由甲方负责善后。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但在本合同期限内,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二十九条合同期满,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30天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双方未在规定时间内续约合同,视为自动延期,直至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

第三十条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将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相关资料等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及时完整地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移交给甲方代管。

第三十一条甲方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包含本合同约定的内容;

物业买受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即为对接受本合同内容的承诺。

第三十二条业主可与物业使用人就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但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业主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存在冲突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选择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自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一:

三级服务标准

(一)一般规定

1、物业服务企业承接项目时,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认真检查验收,并办理验收手续。

2、客户服务场所工作时间每日不少于8小时,其他时间应设置值班人员,设置并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

3、涉及影响业主或使用人正常生活的重要物业服务事项,应在主要出入口、张贴栏、阁楼单元门内张贴通知,或通过小区广播、有线电视、局域网等渠道通知,履行告知义务。

4、24小时受理业主、使用人报修,做到水、电急修30分钟内到场,其他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场;

做好报修、维修记录。

5、对业主、使用人的投诉应在2个工作日内回复。

6、项目负责人应具有物业管理师或物业管理企业经理资格,且有2年以上物业服务企业同等岗位工作经历。

7、物业服务费用实行酬金制,每年至少公布1次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第一季度应公布上年度的收支情况。

8、能提供1种以上便民服务,如代购飞机票、火车票,代收信件等。

9、每年开展1次以上的社区文化活动,节假日有专题活动布置。

10、每年至少公开征询1次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问卷率应达到70%以上,满意率应达到85%以上,并对物业服务意见制订整改计划,公示整改情况。

11、每年第四季度应制订下一年度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计划。

(二)共用部位维修养护

1、共用部位维修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定期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修复;

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在保修期内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报建设单位,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进行维修,在保修期以外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报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

⑵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

⑶小区主出入口应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主要口设有路标,幢、单元、户门标号等标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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