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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由天津市南开区卫生监督所综合管理部制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标准化综合管理组。
本标准自2013年9月首次发布。
信访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信访工作的要求、举报投诉来源、处理流程、调查处理的时效、样品检验与文书归档等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南开区卫生监督所信访办、一至五中队。
2、信访工作要求
2.1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露来自双方的任何信息。
2.224小时受理投诉举报制度。
2.3有举报投诉记录。
2.4调查处理不超时效。
2.5查处结果回复。
2.6档案完整、齐全。
3、举报投诉来源与处理流程
3.1举报投诉来源包括来信(或查接投寄)、来电、来访、上级机构转来(或其它行政部门移送)。
3.2处理程序
3.2.1当场能给予答复的,当场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确属于本部门管辖,受理并登记、编号;
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说明理由并告知其管辖部门;
信访投诉、来信匿名者不予以调查复核;
3.2.2投诉内容初审后,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交具体承办科室调查处理。
无管辖权的,移交给有权管辖部门,办理移交手续。
其他信访及外调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3.3调查程序
3.3.1承办科室接到经领导批示后的受理单及有关材料后,由二名以上监督员对投诉内容进调查核实。
3.3.2案件复杂,经办人员应进行充分讨论,制定方案或进行暗访。
3.3.3经调查确有违法行为的,立案并按法定程序实施处罚。
3.3.4经调查投诉人有违法行为或投诉举报失实的,调查即告终结。
4、调查处理时效
4.1自接到举报投诉受理起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交具体承办科室调查处理2个工作日,承办科室自接到举报投诉受理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完成,必须先行检验的,为接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完成。
4.2承办科室全权负责处理工作,并在调查处理终结后3个工作日内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反馈给投诉人。
4.3因案情重大,需延长调查时限的,承办科室说明情况,并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
5、样品检验与文书归档
5.1检验项目由投诉人提出,经监督机构确认,由承办科室写出委托书,由投诉人自行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
5.2对投诉人认为腐败变质的样品,由二名以上监督员进行感官检验,并作好记录,感官无法认定的,经投诉人提出可对其做生物指标进行检验。
5.3密封包装的样品拆封后,其检验结果不得作为举报投诉的证据。
5.4举报投诉人应提供样品的有效凭证,必要时,应由生产商或经销商对提供的样品进行确认。
5.5承办科室在调查处理终结后,将调查材料及处理意见并附上回复单交机动队。
对于调查核实终结的信访投诉,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整理归档,并进行分类统计。
6、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