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训练第18期 民事诉讼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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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予受理,因为已过诉讼时效
.法院依法受理
.法院不予受理,因为王飞没道理
《民诉意见》第条规定: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
.关于民事诉讼中的公开审判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群众、社会公开
.公开审判是指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的制度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离婚案件,属于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法院决定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应当向当事人以及群众、社会公开的制度。
因此,项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因此,选项错误。
其注意了宣告判决的一律公开进行,但是忽视了审判案件中不公开的例外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可见,选项、的说法符合法律规定。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民事诉讼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本案无管辖权,于是将该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海淀区人民法院则认为对该案有管辖权的应是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在此种情况下,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如何处理?
.将案件移送到东城区人民法院
.将案件移送到朝阳区人民法院
.由自己对该案件进行审理
.将此案报请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能够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甲有两子乙和丙,甲死亡后留有住房间。
乙乘丙长期外出之机,将间房屋卖给丁,后因支付房款发生纠纷,乙将丁诉至法院。
在诉讼过程中,丙知道了这一情况,要求参加诉讼。
关于丙在诉讼中的地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必要的共同原告
.普通的共同原告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当事人地位的判断,关键看其和本诉的诉讼标的之间的关系。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因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到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去的第三方当事人。
参诉依据——对本诉原告与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
上述案例中,甲死亡后留有的住房间由其子乙和丙继承,乙和丙对于该房屋形成共同共有的关系。
乙擅自将房屋出卖的行为侵犯了丙的共有份额,属于无权处分的行为。
基于此,丙对乙和丁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拥有独立的请求权,不论原告乙还是被告丁胜诉,都会侵害丙对于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丙对本案乙和丁之间争议的标的主张独立的权利时,即可以成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故项正确。
当然,此种请求权可为全部可为部分,如丙主张自己是争议房屋的部分所有权人,该房屋为乙和丙共有。
参诉地位——实际上形成了本诉与第三人参加之诉的合并审理,与本诉原告享有完全相同的诉讼权利。
因此,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甲将房子卖给乙,房款是万元。
乙先行支付了万元,剩余万元一直未付,现甲诉诸法院,要求乙支付剩余房款万元。
现问,此案的诉讼标的指的是什么?
(
)
.甲卖给乙的房子和乙欠甲的万元房款
.甲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甲与乙之间存在的房屋买卖关系
.甲要求乙支付剩余房款万元
.甲、乙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
本题考查诉讼标的理论。
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
其中项是诉讼标的物;
项是诉讼请求;
项是诉讼法律关系。
甲与乙系父子关系,甲起诉乙请求给付赡养费。
法院确定开庭审理后,对甲和乙都进行了传票传唤。
但法院开庭审理时,乙未到庭,也没有向法院说明理由。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如何处理?
.应延期审理
.应中止诉讼
.可以拘传乙到庭
.可以缺席判决
根据《民诉意见》第条的规定,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因此追索赡养费的案件是被告必须到庭的案件。
所以,不可以缺席判决。
故项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本题只是提到确定开庭审理后,对乙进行了传票传唤,并未进行两次传票传唤,不符合拘传适用的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的中止诉讼的情形并不包括被告不到庭,也没有向法院说明理由。
而第条规定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本题中,乙未到庭,也没有向法院说明理由。
一般来说,法院裁定延期审理时可以预测下一次开庭审理的时间,而诉讼中止后,何时能够恢复诉讼,法院无法预测。
故法院的正确做法只能是延期审理本案,再次传唤乙,如其下次开庭仍不到庭,则对其适用拘传措施。
故项错误而只能选择。
此题出的并不严密。
故对答案争议较大。
刘甲委托律师王乙代理其进行民事诉讼,刘甲提交给人民法院的授权委托书中写明王乙的代理权是“全权代理”,依此授权书,王乙代理刘甲的诉讼中,有权代理刘甲进行哪些诉讼活动?
.放弃诉讼请求
.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和解
.提供证据
.提起上诉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刘进以自己的一辆汽车为被执行人李超提供担保,申请执行人王非同意暂缓执行,人民法院作出暂缓执行个月的裁定,个月后李超仍不履行义务,问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可直接裁定执行刘进的汽车
.人民法院告知王非起诉刘进
.人民法院只有在执行李超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王非的债权时,才能执行刘进的汽车
.人民法院不能直接裁定执行刘进的汽车
《民诉意见》第条规定,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向债务人送达支付令时,债务人拒绝签收的,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向债务人送达支付令时法院发现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可以公告送达
.支付令送达债务人之后,在法律规定的异议期间,支付令不具有法律效力
.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通常以书面的形式,但书写异议书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
“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故项正确。
第条规定:
“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的,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督促程序。
”因此,选项错误。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
”可见,支付令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也就是说,在法律规定的异议期内,支付令具有法律效力。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即年修订后的第一百九十四条——笔者注)的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债务人的口头异议无效。
”故选项错误。
.关于涉外民事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司法豁免是无限的
.当事人可以就涉外合同纠纷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协议确定管辖法院
.涉外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上诉期无论是不服判决还是不服裁定一律都是日
.对居住在国外的外国当事人,可以通过我国住该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诉讼文书
“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办理。
”可见,涉外民事诉讼中司法豁免原则只适用于特定人,选项错误。
“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因此,项正确。
“当事人双方分别居住在我国领域内和领域外,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期,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所规定的期限;
居住在我国领域外的为三十日。
双方的上诉期均已届满没有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选项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涉外民事诉讼送达可由我国驻外使、领馆代为送达,但是此种方式的送达只能针对受送达人是住在国外的中国人,所以,选项的情形不适用。
.甲公司是某民事案件的被执行人,并且甲公司是乙公司的分公司,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在执行过程中,若甲公司不能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法院不能裁定追加乙公司为被执行人
.若甲公司不能履行义务,则法院可以裁定追加乙公司为被执行人
.若甲公司不能履行义务,则法院不能裁定追加乙公司的其他分公司为被执行人
.若甲公司在执行过程中变更名称,则法院不能以变更后的主体为被执行人
《执行规定》第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
企业法人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所以选项错误,错误,根据《民诉意见》第条的规定,选项错误。
.执行回转是民事执行中的一种特殊现象,下列哪一项不是发生执行回转必须具备的条件?
.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已被人民法院部分或全部执行完毕
.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
.申请执行人拒不返还依据被撤销的法律文书取得的民事权益
.由被执行人主动申请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
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民诉意见》第条规定: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该法律文书被有关机关依法撤销的,经当事人申请,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即年修订后的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
”需要注意对于法院的文书的执行回转并不是必须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