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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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Word文件下载.docx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的登记与保管21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21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22

十五、禁止行为.23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24

十七、违约责任.26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26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27

二十、其他事项.27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27

鉴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博时创业成长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博时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

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29层

办公地址:

邮政编码:

518040

法定代表人:

杨鶤

成立日期:

1998年7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6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邮政编码:

100048

项俊波

成立时间:

2009年1月15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金:

2600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结汇、售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

提供保管箱服务;

代理资金清算;

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贷款承诺;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汇借款;

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外币票据承兑和贴现;

自营、代客外汇买卖;

外币兑换;

外汇担保;

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

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

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

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对创业成长型公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股票投资部分的80%,权证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债券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35%,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所指的创业成长型公司是:

从企业生命周期的角度看,处于成长阶段的启动期和高速成长期;

从股票市场的结构看,主要集中在中小板、创业板和A股主板中小型成长公司。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还包括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即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和债券,新股/债券的申购或增发,法律、法规或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包括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证券品种。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将在合理期限内做出调整以符合上述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8、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1-3项以及5-7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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