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低压电容器框架采购协议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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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低压电容器框架采购协议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22号

住所地:

桂林市建杆路16号

法人代表:

为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共同提升供应链绩效,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在北京就以下列条款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定义

除非本协议其他处另有约定,本协议及其附件中的名词含义如下:

1.1本协议:

本协议包括协议正文、采购订单、技术协议、本协议附件以及本协议中提及的任何其他文件。

1.2甲方:

指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物资装备部,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成立并合法存续,注册地址为: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22号,代表中国石化就本协议项下的物资实施组织集中采购,并代表中国石化下属的分(子)公司签署本协议,以及监督本协议及采购订单执行。

1.3乙方(卖方):

指(桂林电力电容器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成立及存续,注册地址为:

(桂林市建杆路16号)。

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与买方签订采购订单。

1.4买方:

指中国石化的分(子)公司,是本协议的最终用户或EPC,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签订采购订单。

1.5采购订单:

指买卖双方依据本协议签订的包含规格型号、材质、数量、价格、交货期、交货方式和付款方式等具体要素的交易凭证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技术协议:

指买卖双方就本协议项下的设备技术条件而签订的协议,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7储备清单:

指采购订单买卖双方就本协议项下储物于商(定义见下文)品种的库存形式等内容,商讨、确定并签署的书面表格,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储备模式、品种规格、库存数量、响应时间、库存地点、补库周期等内容。

本次招标不统一要求储备物资清单,具体储备物资由买卖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约定。

1.8本协议中乙方和卖方将统称“供方”。

第二条供货范围

2.1供方应按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根据买方要求,向买方提供技术协议中所列的设备,该设备应符合本协议及技术协议约定的规格和标准。

买方有权随时变更供货范围。

2.2除采购订单另有约定外,供货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主机、辅机、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运输及保险、培训、验收、调试、售后服务、随机配件清单、技术协议中约定的关键设备设计图纸等。

2.3本协议不构成买方在协议有效期内向供方采购设备数量或金额的有约束力的承诺或保证,但买方应尽合理努力将买方需求量预测结果告知供方,以便供方做好采购和生产计划安排。

2.4供方同意根据本协议为买方日常需求预留合理的生产能力。

供方同意优先排产买方所发出的采购订单。

在买方紧急需求情况下,供方应调动生产资源,全力保证买方需求。

第三条价格

3.1本协议附件(电容器框架协议供货价格一览表及说明)所列价格构成应包括供方为完全履行其本协议项下采购订单义务而发生的有成本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相关机构就供方对本协议项下采购订单义务的履行征收的所有税款(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和其他收费(包括送达交货地运杂、保险费)。

3.2该价格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有效,不受订货数量、批量、交货期影响。

3.3供方应以附件(电容器框架协议供货价格一览表及说明)所列价格为报价基准,根据技术协议要求,向买方报出买方所下达的采购需求所列设备的价格。

该价格应在采购订单中具体确定。

第四条采购订单

4.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所有供货将通过买方发出的由供方接受的采购订单完成。

采购订单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其未约定权利义务等内容均适用本协议有关规定。

其约定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采购订单约定为准。

4.2买方在发出采购订单前,有权向供方发出技术询价,供方在接到买方的需求后,应立即与买方就拟采购设备的技术条件进行确认、报价,并签署技术协议,技术协议签署后,由买方向供方发出采购订单。

供方应在收到采购订单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确认采购订单各项内容。

发出订单和对订单内容的确认组成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采购订单。

4.3除非有合理原因,供方有义务在本条第4.2款约定的期限内书面确认采购订单,以使采购订单及时生效执行。

从采购订单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如供方未确认也未拒绝,该采购订单应被视为已被供方接受。

4.4非紧急情况下,如买方未为供方预留合理生产制造时间,供方可以暂缓接受采购订单,并与买方协商确定交货期。

4.5供方在商务报价时,应在采购订单或技术协议中明确采购订单执行过程中人工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开工会、设计联络会、培训、工厂验收、现场开箱验收、现场服务等)及所需人工时,并在采购订单商务报价时报出上述费用。

如因供方原因在采购订单或技术协议中未予明确或超时超范围服务,供方应自费按时按质提供服务,不得影响采购订单及技术协议中约定的供货和/或服务进度,如因买方原因造成需要超时超范围服务,双方另行友好协商超时超范围费用。

4.6买方有权根据本协议决定是否向供方发出采购订单。

本协议的签署在任何情况下不构成买方或甲方向供方发出订单的义务。

4.7所有依据本协议由买方向供方发出的采购订单均受本协议约束,采购订单应明确买方名称、地址和联系人。

发票应直接交予买方。

在卖方非为乙方的情况下,如卖方违反本条有关约定,乙方应与卖方承担连带责任。

甲方不就任何采购订单承担连带责任。

4.8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已生效的采购订单不受本协议因有效期届满终止影响。

本协议相关条款仍适用于该采购订单直至该采购订单履行完毕。

第五条交货

5.1供方应按采购订单中规定的交货日期、交货地点及方式将设备交付至买方指定地点,并承担任何和所有与交付相关的成本和费用、税、和其他收费,包括但不限于装箱费、运输费和卸载费。

供方应通知买方承运人信息、设备备妥、装卸、起运及预计到货时间计划。

5.2供方应为设备提供适合运输方式安全可靠的包装、运输支撑件等,以保证其安全稳妥送达现场。

如因供方自身原因导致装卸或运输中发生货物损坏、灭失或丢失,供方应自费对进行修理、更换或补供。

5.3供方应确保每次交货并附有详细交货单,交货单至少应写明采购订单号、采购订单日期和所交付设备的类型和数量。

5.4除非另行书面约定,在采购订单项下设备在指定的交货地点卸载且由买方授权人员向供方出具收据或签署交货单的情形下,方可视为供方已完成交货。

5.5除非买方书面同意,如卖方提前交货、部分交货或超出订货量交货,买方有权拒收。

5.6除非买卖双方另有约定,设备的风险和所有权在交付时转移给买方。

5.7供方应在交付时一并向买方交付所有运输单据、质量文件、合格证书、操作说明以及其他证书。

上述单据的任何迟延交付,均视为设备延迟交付。

5.8技术文件应按照技术协议约定进行交付。

第六条付款

6.1付款方式:

以采购订单约定为准。

6.2付款币种:

人民币。

6.3付款条件:

6.4买方支付价款不构成对设备和服务已符合合同及技术协议要求的认可。

第七条技术条件变更

7.1供方应严格按技术协议要求进行设计、选材和制造。

如需对技术和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7日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或买方提出请求,该请求需经甲方或买方书面同意后方可生效实施。

7.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买方有权随时提出技术条件变更,供方应全力配合,但供方有权就该变更所增加成本在合理范围内及合理期限内提出调整价格请求。

第八条备品配件

8.1供方应保证向买方提供合格的设备备品配件。

本协议价格已包含(/)年备品配件。

8.2附件3中设备备品配件价格在采购订单生效之日起二年内为固定价格。

8.3对本协议未涉及的设备所需备品备件,供方保证自采购订单项下的设备交货之日起(/)年内,应以不超过市场平均水平的价格向买方供应。

8.4质保期内乙方(卖方)免费提供随机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

第九条过程控制

9.1供方应保持有效、经过验证的质量保证体系,并根据要求及时向甲方或买方提供与质量保障措施相关的完整文件。

如供方从其协作方或分包商处获得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重要材料、零部件或制造,供方应审核其质量控制体系以保证上述材料或制造质量。

甲方或买方有权对供方质保体系进行考查,并提出整改意见,供方应在合理期限内完成整改。

9.2供方应对外购原材料等进行严格的入厂复检。

供方应详细记录入原材料检验、加工、投入使用等情况并妥善保存,保证所有生产过程记录具有可追溯性。

供方应根据甲方或买方要求提供每批货的进厂原材料及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产地证明文件、材质报告、材料复验报告等),供甲方或买方进行检查。

9.3如供方不能按本条第9.1和9.2款约定提供完整、可追溯的质量控制记录,导致设备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甲方或买方有权按本协议第19.3款规定单方解除本合同。

9.4供方应按技术协议要求、从指定的供应商处外购原材料,非经书面同意,供方不得将设备主要生产工序转包,不得委托其他工厂贴牌生产或从其他第三方购买关键原材料和部件。

如供方拟变更本协议中有明确规定的主要原材料或外购件,则视为对本协议的变更,必须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否则视为供方违约,供方应承担因此给买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9.5供方应在采购订单生效日期起15日内向买方提供符合技术协议规定的设备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

如根据技术协议规定或经买方书面同意需向指定供货商采购原材料或向第三方采购关键部件,供方应在本合同生效日期起15日内,向买方书面提供向该供货第三方下单的证明材料。

9.6供方应按照买方要求,定期向买方书面报告每笔采购订单下设备(包括外购原材料)生产制造进度。

如设备在制造过程中发生异常情况,供方应在异常发生之时起24小时内书面通知买方,并在买方要求的时间内说明原因及提出解决措施。

9.7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的任何时间,甲方、买方或其他买方指派的第三方可以合理时间对供方工厂及其制造过程进行质量和进度检查,以了解原材料供应、仓储、制造过程记录、人员配备等情况。

供方应给与必要协助、全力配合。

第十条分包与外购

10.1供方应根据技术协议规定进行分包和外购,除此之外不得设备、部件和原材料进行分包和外购。

在技术协议规定外供方需分包和外购的内容、分包商(供应商)和分包外购比例应征得买方书面同意。

供方应确保分包商不得再次分包。

10.2供方应将需分包与外购的设备、部件和原材料的内容、比例、分包商预选名单及资质材料提交买方书面确认。

供方应在已经确认的分包商名单中选定分包商,并确定分包与外购设备的最终厂家。

分包与外购设备最终厂家的确定必须经买方书面确认。

10.3供方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隐去价格信息的关键部件的分包和外购采购合同、生产进度报告、检验报告等资料。

如未按时交付上述资料,则应根据第十四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10.4买方或最终用户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赴供方工厂或外购原材料工厂进行检查,供方应提供完成上述检查的一切便利和配合。

供方应在与分包商的供货合同中或订单中明确买方本条约定享有的此项权利。

10.5对于技术协议以外且买方不做要求的设备、部件和原材料,卖方可以进行独立自主采购并采取适合自己的采购方式,但在分包与外购的设备、部件和原材料的问题上应充分采纳买方根据实际运行经验以及实地考察、调研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供方根据本款分包和外购的设备、部件和原材料应严格本合同及技术协议规定,供方应保证其质量和技术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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