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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逃逸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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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逃逸,行政拘留

  篇一:

什么样的交通违法行为会被拘留

  何种交通违法行为会被拘留

  1、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6、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7、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8、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9、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10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篇二:

交通肇事本已违法顶包逃逸错上加错

  交通肇事本已违法顶包逃逸错上加错

  (20xx-06-22)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案苑

  交通肇事是指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损失的违法行为,其中情节恶劣、触犯刑法者,便构成交通肇事罪。

交通事故发生后,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协助调查、赔偿损失、承担责任,将损失降到最低。

机动车驾驶人如果心存侥幸、顶包逃逸,则是错上加错,将受到从重、加重处罚。

对此,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但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却是故意为之。

一些人为了掩饰酒驾、吸毒、逃避责任,事故发生后或者找人顶包、或者弃车而逃,可以说这两种行为实质相同,都是一种逃逸行为。

在本期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例中,原告徐某以本人只是找人顶包、并未逃离现场为由,要求撤销警方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审理认为,徐某在主观上具有逃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混淆视听、试图隐瞒肇事者真实身份的顶包行为,即便人未离开事故现场,也掩盖不了交通肇事后逃逸本质。

最终,法院驳回了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的判决没有拘泥于逃逸的字面含义,更加符合实质公平的原则。

  此外,一些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发生后以头晕或身体的伤病为由离开现场。

此时,如果肇事者身体不适并非由于事故造成,且程度较轻,不影响其保护事故现场,若此时弃车不顾而离开现场,应被认定为弃车逃逸;如果不适症状与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且较为严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立即抢救受伤人员的条件而有必要离开事故现场的,则不认定为弃车逃逸。

  (胡勇)

  找人顶包未离现场也算逃逸□本报记者马超

  本报通讯员张善华顾建兵

  一男子驾车撞上高架隔离墩后找人“顶包”,被公安交管部门认定为肇事逃逸处以罚款,并扣12分,之后又被行政拘留7日。

该男子以自己一直在事故现场、不属逃逸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近日,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驳回男子起诉,认定警方处罚无误。

  20xx年12月1日23时左右,南通市交巡警二大队接到110指令,称一辆牌照为F60k××的轿车撞到隔离墩。

接警后,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处置。

发现陆某处于驾驶室位置,而另一名男子徐某则坐在后排座位,车辆为徐某的父亲所有。

办案民警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后,扣留了涉事机动车。

  次日,陆某和徐某来到交巡警大队做笔录。

民警发现,陆某将涉事车辆的车牌号“F60k××”误报成“苏F6k5××”;当民警询问其事发前,从哪里来准备到哪里去时,陆某含糊表示记不清楚。

而徐某对陆某姓甚名谁也不清楚。

同时,民警还发现,陆某和徐某的笔录有诸多口径不一致的地方,遂产生了怀疑。

  当民警准备对两人进行二次笔录时,心神不定的徐某借故离开。

在民警的再三盘问下,陆某终于交代了事情真相。

原来,当晚10点多,陆某接到朋友沈某的电话,称他的一个亲戚喝了一点酒开车碰到了高架护栏,请他去现场顶一下,于是他赶到了现场。

因为保险公司要求出具警方的事故认定书,陆某就拨打了110。

今年1月,南通交警二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某的行为系事故后逃逸,处以罚款1800元,并扣12分;之后,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对徐某予以行政拘留7日。

徐某不服,向南通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被维持。

  徐某认为,事故发生后虽找人“顶包”,但自己一直在现场,不属于交通肇事逃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在主观上具有逃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混淆视听、试图隐瞒肇事者真实身份的顶包行为,即便人未离开事故现场,也掩盖不了交通肇事后“逃跑”的本质。

据此,法院驳回了徐某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刘海燕介绍,逃逸在外延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逃逸行为指行为人自事故现场逃跑,不在现场;广义的逃逸行为还包括在现场躲藏、虽然在现场但谎称自己不是肇事者或者虽在现场但指使或同意他人冒名顶替等情形。

徐某在事故发生后,隐瞒自己肇事者真实身份,虽然其一直在事故现场,但客观上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客观事实,故其行为构成逃逸。

  出院回家还不报警当属逃逸□姜栋陈翔

  开车造成单方交通事故,撞毁了道路监控设施,受伤不重的驾驶员先是电话通知家人,又在被送往医院4个小时后出院,第二天清醒后才赶去交警队说明情况。

交管部门认为他是肇事逃逸,驾驶员不服,将交警队告上法庭。

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驳回了肇事者诉求,认定其行为属于逃逸。

  事发当日,李某打完麻将准备回家,因担心太晚回去会被老婆骂,心一急车就开得快了点。

行驶途中,李某因驾驶失误,导致车辆侧翻。

李某说,自己颅脑损伤,一度陷入昏迷,后被路人送往医院。

第二天下午,他清醒过来,赶到交警队作了笔录。

  然而,李某的说法并未得到警方认可,交管部门调查后发现,当时李某驾车与道路监控设施发生碰撞,之后侧翻,造成绿化带和监控设施损坏。

事故发生后,根据群众说法,李某自行给家人打了电话。

被路过群众送往医院的途中,他还说自己家就在事故现场附近,还去家里接上了妻子和父亲一同前往医院。

警方认为,上述事实说明李某当时神志清醒,具有报案能力。

李某于当天凌晨4点多出院回家,当时距离事故发生只有4个多小时,但他还是没有报案,直到下午才前往交警队报案。

据此,交管部门认定李某构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罚款2000元,记12分。

  对此,李某认为,他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警方认定事实错误,应撤销行政处罚,为此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期间查明,李某被送至医院救治时,李某的妻子告诉医生,李某是和人打架斗殴受的伤。

医生在病历本写明的是“半小时前与人争斗致头痛出血,有醉酒貌”。

此外,当天上午9点,李某的妻子曾前往交警队了解情况,但没有报警。

法院认为,李某凌晨4点多具备出院条件,在医生许可下离开医院,已经具备

  了完全的报警或到案条件,但其并未及时履行该项义务,客观上已产生了逃离事故现场的后果。

交管部门据此认定李某实施了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并无不当。

至于李某是否喝过酒,以及是否属于酒后驾驶,由于第二天交警见到李某后,时间间隔过长,无法做酒精测试,所以酒驾不能认定。

  据此,法院综合案情,作出了如上判决。

  借口头晕弃车离场

  □王强

  上海市某公司驾驶员杨某在山东省境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郭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身亡。

杨某当时以头晕为由离开现场就医。

事后,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弃车逃逸,负事故主要责任。

杨某所在的公司以已为涉案车辆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但遭到拒赔。

为此,该公司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诉讼中,保险公司辩称,保险条款中约定,事故发生后,若驾驶员弃车逃逸,则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从治疗情况判断,杨某并无外伤,眩晕等症状系自身正常反应,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故其完全有能力、也应该留在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然而,杨某非但未尽法律规定的义务,还弃车不顾离开现场,故认定为弃车逃逸。

据此,法院驳回了杨某所在公司的诉请。

  对于肇事后以自身受伤为由离开现场是否均属于逃逸的问题,主审法官庭后解释称,如果肇事者身体不适不是由于交通事故造成,且程度较轻,不影响其保护事故现场,若此时弃车不顾离开现场,即是以非法、不合理理由离开现场,应被认定为弃车逃逸;如果不适症状与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且较为严重,完全符合交通安全法中立即抢救受伤人员的条件而有必要离开事故现场的,则不认定为弃车逃逸。

  撞伤行人送医后逃

  □周勤李豹

  20xx年7月29日上午,胡涛驾驶摩托车沿s331线自东向西行驶至河南省南召县云阳镇政府门口路段时,与穿越公路的村民王某所骑的自行车相撞后致王某受伤,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胡涛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胡涛将王某送往医院后逃跑,王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下午因颅脑损伤死亡。

  20xx年7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胡涛家属赔偿王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5.5万元,被害方提出撤诉,表示不再追究胡涛的一切责任。

事后,胡涛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南召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涛将被害人送到医院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又逃跑,其行为属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超速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鉴于胡涛肇事后能首先护送被害人去医院,逃逸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同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

  据此,法院以胡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篇三:

交通案件办案流程

  办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行政案件流程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办理资料

  违法事实证据材料(案卷)●办理程序

  受案→调查取证→法制审核→领导审批→执行●办理时限:

  罚款的,自接受处理之时起24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暂扣驾驶证的,自接受处理之日起3日内作出处罚决定;

  吊销驾驶证的,自接受处理或听证程序结束之日起7日内作出处罚决定.

  办理交通事故案件、刑事案件流程

  办理交通事故行政案件: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办理资料

  违法过错事实或交通意外证据证据材料(案卷)●办理程序

  办案民警调查→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查→法制审核→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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