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期供电设备合同(李斌)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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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
3)“原产地”系指是指货物的生产地,或提供辅助服务的来源地。
货物及服务地原产地有别于卖方的国籍。
4)“货物”系指卖方根据本合同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和/或其它材料。
5)“服务”系指合同规定卖方设计方案通过供电部门审查及资料、安装指导、试验检测、系统调试、保证通过供电竣工验收、送电、办理设备移交、质保期内的保养保修、培训、现场服务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6)“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7)“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即买方开发小区“九溪江南园”项目施工现场。
8)“天”指日历天数。
2合同文件的组成
2.1本合同书及附件
2.2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2.3招标文件
2.4投标文件及澄清文件
2.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2.6制造商授权函
2.7形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依据制造商授权函,本合同中的设备供货委托合肥天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全权负责,投标过程中的投标文件、澄清文件中的权利义务由合肥天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履行。
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为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本合同用中文拟定,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约束。
4合同范围及内容
“九溪江南园”一期工程供电招标图纸范围内构成完整供电系统中的供电设备及材料。
5设备交货安装地点
九溪江南园施工现场。
6合同价格
6.1合同价格为人民币¥428万元整(见合同附件)
6.2本合同为一期工程供电设备采购及服务,价格包括:
A.设备费。
B.包装运输费,货物运至工作现场的一切费用,包括国内运费、保险费、装卸费、杂费、保管费等。
C.货物的调试费用及由投标人承担的向合肥市电网公司报验费用。
D.服务费包括设计方案通过供电部门审查及资料、安装指导、试验检测、系统调试、保证通过供电竣工验收、送电、办理设备移交、质保期内的保养保修、培训、现场服务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E.各类税费。
G..投标人报的其他优惠条件。
7合同价格明细(人民币)见合同附件。
8付款方法和条件:
合同签定后需方预付30%,货到现场付至合同价的70%,设备安装调试完毕通过供电部门验收送电,办理完毕设备资产移交后付至合同价的90%,同时开具完税发票。
余款10%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后14天内一次付清。
货至现场卖方向买方书面提出支付交货付款要求,卖方需提供以下资料。
a)货物装箱单;
b)制造厂出具的货物检验合格证书;
c)由使用方代表、买方驻现场代表、监理和卖方签署的初步验收合格证;
9技术规格与标准
9.1根据本合同交付的货物应符合现行的中国国家标准、规范,如果没有适用的中国标准,则应符合货物原产地适用的官方标准。
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9.2除非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0专利权
10.1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
11设备供货
卖方按买方的要求进行供货。
包括合同号、批号、设备号、数量、设备型号、交货时间等。
卖方按要求按时将所定设备运至买方施工现场。
12包装与储运要求
12.1包装与保护
卖方应确保所提供的货物在装卸、运输和储存过程中有足够的包装保护,防止货物受潮、生锈、被腐蚀、受到冲撞以及不可预见的损坏。
货物的包装应为生产厂商出厂时的原包装,并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及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腐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和费用。
12.2货物装箱清单
货物包装箱内必须附有详细的装箱清单,主设备、附件、各种零部件、消耗品、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有清楚的与装相单相对应的名称和编号。
12.3技术文件要求
卖方应按每套设备给买方提供一套完整的资料并随货物包装发运,其中包括设备安装前对安装环境的要求、操作手册、应用指南和服务、安装说明及示意图,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装箱单、进口件交货时须提供标明主要部件海关通关的报关证明单(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13.1卖方应按下列要求发出装运通知:
1)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的三日之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待运的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还应用挂号信把详细的货物清单一式四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箱号、总毛重、总净重、总体积(立方米),每箱尺寸(长*宽*高)、单价、总金额、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在运输、储存中的特殊要求及注意事项等寄给买方。
2)在货物装完后二十四(24)小时之内,以传真的电子邮件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通知买方。
14质量保证
14.1卖方保证合同货物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质量优越的、没有设计、工艺及材料上的缺陷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
14.2卖方应提供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确使用和正确保养的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均具有满意的性能。
14.3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一年,数控系统二年。
在此期间,卖方应免费提供维护修理、保养及更换易损件的服务。
质保期从工程安装调试完毕经当地供电部门签发验收合格证书之日起开始计算。
14.4质量保证期内,使用方按照系统使用说明书,在正常条件下使用,由于卖方产品在设计、制造或材料上的缺陷而发生的损坏由卖方负责。
15交货及工期要求
15.1设备现场交货时间为2006年8月5日。
15.2设备安装调试通过供电部门验收完时间为2006年10月1日前。
15.3送电时间为2006年10月20日前。
15.4设备移交供电部门时间为2006年10月31日前完成。
16货物的检验和验收
16.1货物运抵现场后,须由买方、卖方、使用方、监理单位共同组成验收组进行验收,按合同要求对所提供的设备数量、质量和相关单证进行验收,设备验收合格后,四方在验收合格单上签字。
任何一方未经其他三方同意不得单方面开箱,否则,单方面开箱方对设备的灭失或损坏负责。
16.2设备到场后,卖方负责其保管工作,其间设备材料丢失或损坏由卖方负责。
17备品备件
17.1卖方提供买方的备品备件,并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17.2在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卖方提供的备品备件必须是货物原制造商制造的产品或技术性能优于该产品的替代产品。
18服务
18.1卖方指派专人为现场代表,负责整个安装过程中技术指导和试验检测、系统调试。
卖方的人员应具有相应资质、资格,并持证上岗。
18.2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务:
1)监督指导所供货物的现场组装安装和试运行;
2)提供货物组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和/或辅助材料;
3)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际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卖方厂家和/或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的组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或修理对买方2人进行培训。
18.5卖方有责任和义务主动与买方指定的设计院及合肥市供电局进行技术联络,保证设计方案通过供电部门审查。
18.6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免费提供正常维护、保养及对因零部件质量方面的原因造成损坏的零部件进行维修更换。
由于使用方原因造成的零部件损坏,卖方有义务对损坏的零部件做有偿维修更换。
更换后的材料零部件的质量保证期一年。
19索赔
19.1根据当地有关部门的检验结果,或者在货物的使用期内,发现其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应在其后28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本保证条款下的索赔。
19.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货物缺陷负有责任而买方提出索赔,则卖方应用规格、质量和性能符合合同要求的新零件、新部件、和或修补有切线的部分,卖方应承担由此而导致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依次而蒙受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
同时,卖方应相应延长更换和或修补的质量保证期。
19.3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30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
若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30天内或在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相关规定的任何一种或多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并使买方满意,买方将从应付货款扣回索赔金额,若索赔金额不足以冲抵买方损失,买方可以向卖方另行主张。
20通知
20.1本合同项下任何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均应按合同所列明的地址、邮政编码、传真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发出的通知须随后补发书面确认。
合同所列明的地址、邮政编码、传真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今后若有变化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20.2通知书以送达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为生效日期,两个日期中以较晚的一个为准。
21变更指令
21.1买方可在任何时候向卖方发生出书面指示,以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下列一项或几项:
1)货物的运输或包装方法;
2)交货时间;
3)技术服务的内容。
21.2如果上述变更使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发生了增加或减少,则应对交货时间做合理调整,但合同价不予调整。
22合同修改
22.1任何对合同条件的变更或修改均须由双方签订书面修改书。
23卖方履约延误
23.1卖方应按照合同中列明的交货期进行交货并保证通过供电部门验收送电。
卖方应确保所供设备移交供电部门管理,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卖方负责。
23.2如卖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或提供服务,则将受到以下制裁:
1)加收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
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
每延误一天的赔偿按迟交货物合同价的百分之一(1%)计收,直至交货为止。
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百分之十(10%)。
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根据合同条款第27条的规定终止合同。
2)卖方接到买方报修电话后4小时内,必须赶赴现场,每延迟一小时按50元/小时进行处罚。
23.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原因、可能拖延的时间及理由通知买方。
买方在收到卖方的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4不可抗力
24.1尽管有上述相关的规定,如果卖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的责任或被终止合同。
24.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卖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和不能避免的事件,但不包括卖方的违约或疏忽。
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战争、严重水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他双方商定的事件。
24.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卖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买方。
除买方书面另行要求外,卖方应尽可能继续实际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