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党人文集》读书心得报告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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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原定的题目是:
修改执行已有八年之久的《邦联条例》,但是在经过了近三个月的讨论后,会议不仅否定了这个条例,而且重新制定了一部新宪法。
因此,这次会议就成了美国历史上著名的“费城制宪会议。
”新宪法在费城会议通过后,按规定应该有十三个州的代表会议分别批准,而且九个州同意,即可生效。
但是,在各州的批准过程中,遭到了诸多反对意见。
由此,在美国民众中间产生了激烈的论战。
本书的作者亚历山大·
汉密尔顿、约翰·
杰伊、詹姆斯·
麦迪逊三个联邦党人为争取批准新宪法在纽约报刊上共同以“普布利乌斯”为笔名而发表的一系列论文文集。
《联邦党人文集》就是这些支持新宪法,阐述宪法理论和精神的论文集。
五、主要内容
《联邦党人文集》被誉为美国宪法的“圣经”,是以汉密尔顿、杰伊和麦迪逊为代表的联邦党人为美国基本政治制度设计做的理论阐述和精辟说明。
该书的主要内容是以维护新宪法为核心,针对反对新宪法的意见以及质疑,具体阐述了对美国新的政治制度的构想、主张建立共和制并实施三权分立、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分立与制衡,采用历史经验与现实状况相结合的方法,论述美国实行联邦制是基于国家安全、政治经济文化的繁荣发展以及美国人民的根本利益。
通过缜密的逻辑推理,为美国的宪政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
全书一共有85篇论文组成第一篇:
论述建立联邦政府的必要性,建立新的宪政制度关系到美国人民的根本权利和义务,需要由美国民众慎重的决定。
联邦党人已经意识到通过新宪法面对的困难,但以开放式的心态参与这场辩论。
第二至五篇:
论述联邦政府对于防止外国势力的干涉和危险的必要性,联邦政府能将整个美国团结起来,在保障国家安全上,无论是降低成本还是实施效果来说。
联邦政府都是有效率的。
第六至十篇:
论述联邦政府可以避免各州不和造成的战争等不良影响,将各州紧紧的联系在一起。
第九、十篇:
论述联邦政府由于将各州联合起来,幅员辽阔,各党派之争想要影响到美国政治相对是困难的。
党派之争是政治自由造成的不良影响,但是也是公民基本政治自由的表现。
这种政治自由必须被允许(基本政治权利),共和政体是防止党争不利影响的途径之一。
第十一至十三篇:
论述联邦政府基于其强大的国家武器,对商业和海军的发展有益。
商业利益的一致,和政治利益的一致一样,只能通过统一的政府才能达到。
商业的繁荣是国家财富最有效和最丰富的来源。
前面已经论述联邦对于商业繁荣的作用。
而一个国家的纳税能力,必须经常在很大程度上同该国的货币流通额和货币流通速度成比例,而商业有助于达到这两个目的,它能使纳税更加便利,并且促进国库的必要收入。
国家的税收大部分来源于间接税、关税和消费税,在这三个税种上联邦政府具有优势地位。
关于税收的支出,联邦政府的存在减少了各州分别防卫的军事支出,减少公务人员薪金的支出,节约了纳税人上交的税金。
第十四篇:
针对反对意见提出的联邦政府范围太大是否不适合共和政体以及管理上是否便利,联邦党人认为共和制下的代议制能把更大范围的民众意志集合起来,另外“联邦政府并未赋予制定和执行法律的全权。
它的职权仅限于某些固定的同共和国所有成员有关、而任何个别条款却又不能达到的对象。
下属政府能够管理那些可以分别予以考虑的其他事物,并将保持其应有的权力和活动。
”联邦宪法的直接目的是保证最初十三个州的联合,以便利整个联邦的相互交往。
第十五至第二十二篇:
陈述邦联下的美国曾使整个国家蒙受屈辱:
向外国及外国公民借债不偿还,领土被他国霸占而无力抗击侵略等有害主权的事情,国内经济状况糟糕等都是由于邦联制的缺陷,没有形成统一的强有力的政府,没有形成统一的国内市场。
“目前邦联政府结构上的主要弊病,在于立法原则是以各州或各州政府的共同的或集体的权能为单位,而不是以它们包含的各个个人为单位。
”联邦被分裂成独立的团体,团体之间为争夺利益,内部损耗,对外不团结,严重影响美国民众的利益。
邦联形同虚设,无论是政策、法律都因缺乏统一的政府部门而得不到执行。
帮联下的美国是“无政府状态”,无序。
从人性的角度分析联邦政府应有的构造,“它一定不需要中间的立法机关,但是必须有权使用普通行政长官的权力去执行自己的决议。
国家权力的尊严必须通过司法机关来表示。
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一样,自己必须能直接说明每个个人的希望和恐惧,并吸引对人心最有影响的情感来支持自己。
”对于有些反对者担忧联邦政府权力过大而侵犯各州人民的权利时,联邦党人认为,这种担忧是缺乏显现实的可能的:
从情感上来说,民众更依赖于各州的地方政府,联邦政府在一些事项上的管理不如州政府便利和效率。
联邦政府在事实上不可能过于强大而侵犯各州的权力。
比如对刑事和民事案件审判的一般管理,州政府就有天然的便利。
在联邦制下,联邦各成员保持独立的和主权国的性质,在联邦议会中有同等的投票权。
通过对古希腊政治实践的考察,从邦联和联邦两种类似的政治实践,安菲替温尼会议之下组成的希腊共和国联盟以及亚该亚同盟,探讨两种制度成败得失。
由此主张美国应当吸收有益之处成立联邦共和政体。
日耳曼国家分裂的不良后果,皇帝、议会、法律三种权力分配不当,不能形成强有力的合力。
尼德兰联盟的教训“一种统治者的统治权,一种统辖政府的政府,一项为团体而不是为个人的立法,因为在理论上是一个谬误,所以在实践上也是破坏了国家行政法的秩序和目的,用暴力代替法律,或者用破坏性的武力高压代替温和而有益的行政制约。
”邦联政府除了没有有效的政府结构以外,另一个重要的缺陷是法律缺乏支持,得不到执行。
邦联政府容易被控制,缺乏司法权。
目前邦联政府的合法性基础也值得怀疑:
“目前的联盟制度的合法性值得怀疑——没有经过人民的批准和授权,仅仅只是几个议会的同意。
”
第二十三至二十五篇:
由上述邦联政府的种种弊端,联邦党人提出了建立新的统一而共同的政府——一个在新宪法下的联邦政府。
这个“联邦要达到的主要目的是:
其成员的共同防务;
维持公安,既要对付国内动乱,又要抵抗外国的进攻;
管理国际贸易和州际贸易;
管理我国同外国的政治交往和商业往来。
共同防御的必要权力是:
建立陆军;
建立和装备舰队;
制定管理海陆军的规则;
指挥海陆军作战;
为海陆军提供给养。
”联邦政府有建立和指挥国家部队的权力,但征募军队的全权在立法机关手里,而不在最高行政首脑手里,并论证保证平时常备军的重要性。
第二十六至二十八篇:
探讨了联邦党人关于限制立法机关在国防方面权力的主张,对于国防的权力,联邦政府是应当具有的,因为“与其不适当地限制立法机关的权威使政府为难并危及公共安全,不如去冒滥用信任的危险。
”但是,需要限制该权力的使用,防止产生军事集权。
因此,军队的设置权力被保留在议会手中,由人民决定。
针对联邦的法律需要靠军事力量来保证执行,联邦党人的回答是否定的。
主张联邦的影响力是通过民众对联邦政府的作用的理解来深入民心的。
“联邦的权力和公民对它的感情,会由于它扩大到所谓内心关注的事物而加强,而不会因而削弱,而且随着对它的作用的熟悉和理解,借助武力的机会也就少了。
权力越是通过人类情感自然流露的那些渠运转道,借助于暴力和可怕的强制方法的需要就越少。
”因为联邦的法律本身是民众意志的结果,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服从法律,实质上市服从了民众自身的自由意志。
“邦联的法律,就其所及的上述合法对象而论,会成为国家的最高法律;
各州所有的立法、行政和司法官员,由于神圣誓言的约束均须遵守。
于是各州的立法机关、法院和行政长官均将参加全国政府在其正常而合乎宪法的权力范围内的工作,并协助政府执行法律。
”联邦保持常备军是为防止个别州动乱。
第二十九篇:
新的宪法只规定民兵的组织、装备和训练,并且规定当作合众国部队使用的那部分民兵的管理办法,但任命军官和按照国会的规定训练民兵的权力,则由各州保留。
在民兵问题上,联邦和州政府共同享有管理的权力。
管理民兵以及在发生叛乱和入侵时指挥民兵作战的权力,是负责管理共同防务和保卫邦联内部和平的必然职责。
第三十至三十六篇:
联邦政府要享有维持国家军队的权力,就必须要有经费的支持。
除此之外,联邦在税收方面的权限必须包括准备维持国家文官薪俸的费用,准备偿还已经由契约规定或可能由契约规定的国债,以及通常要求国库支付的所有事情。
结论是,在政府的结构中必须含有以这种或那种方式征税的全面权力。
针对认为联邦有权在征税方面控制州政府而州政府感到担忧的主张,联邦党人认为承认要求各州具有为供应自身需要而筹措收入的独立自主权的论证是公正的。
在处理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在税收权力的界限问题上,联邦党人认为“事权决定税权”是合理的。
联邦具有无限征税权,以使公共负担均摊。
各州在新宪法中将在税收项目上同联邦有同等权力(进口关税除外)。
针对联邦和州都有税收管辖权,是否加重民众的税收负担以及是否税收征收秩序混乱,联邦党人的答案是否定的:
“其一是在征税权完全归联邦执掌的地方,这适用于进口关税;
其二是在对象尚未属于州的任何规定的地方,这可适用于各种对象。
在其他情况下,可能性是合众国或者完全避开预先被用于地方需要的对象,或者利用州官员和州的规定征收附加税。
第三十七、三十八篇:
在制宪会议在设计适当政体方面的困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制宪会议是在前人经验教训基础上总结和设计新政体,只是从失败的政体中获得教训,但对于究竟该走何路,也不甚明晰。
2、如何把把政府需要的稳定和能力与对自由和共和政体应有的神圣的关注结合起来。
3、如何标出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适当界限。
4、如何说明各种法典和各种司法机关的若干对象和范围以保证法律的确定性(立法上的困难)。
5、大州和小州的互相抵触的要求以及在代表的比例调整原有各方之间引起的新斗争。
6、各地的态度和政策的不同而形成的其他结合的困难。
第三十九篇:
如何执行制宪会议公布的政府计划?
制宪会议下的共和政体是这样的政体:
1、权力来自于大部分人民的直接或间接授权,并由某些自愿任职的人在一定时期内或者在其忠实履行职责期间进行管理。
(众议院是直接由大多数人民选举的,参议院是间接由大多数人民选举的,法官和所有其他官员是民众间接选举的。
)2、管理人员,是直接、间接地由人民任命。
3、司法部门的成员由于忠实履行职责可以保留他们的职位。
4、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下面都绝对禁止贵族头衔,而且对各州政府的共和政体形式均有明确保证。
第四十篇:
制宪会议是否有权制定和提出这部混合性的宪法?
制宪会议的权力应该严格地通过选民给予会议成员的代表权的审查来决定。
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宪法的合法性基础在于人民的授权。
第四十一四十三篇:
讨论新宪法关于授予权力的问题:
1、关于宪法授予政府的权力总数或总额,包括对各州的约束在内。
2、是关于政府的特殊结构和政府的权力在一些分支机构中的分配问题。
联邦政府的权力包括国内的权力(征税、组织民兵等)以及对外的权力(外交、对外贸易、宣战等)
第四十四至四十六篇:
关于联邦政府与州权力界限问题,新宪法授予联邦政府的权力很少而且有明确的规定。
各州政府所保留的权力很多但没有明确的规定。
政府组成人员来自于各州选民的直接或者间接选举,因此,一旦有联邦政府侵犯州政府权力时,民众都会不答应。
第四十七篇:
新政府中如何分权、限权,相互制衡又不影响权力运行的效果。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