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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租赁合同

景区租赁合同

篇一:

化湖风景区租赁经营协议书2

协议书

出租方:

巴中市巴州区化成水库管理处(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

巴中市化湖风景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为搞活巴州经济,为巴中人民提供一个良好的旅游休闲的场所。

乙方自愿承包甲方管理的化成水库管护范围进行旅游投资开发。

本着自愿、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租赁标的物为甲方管理的巴州区化成水库库区闲臵资产(库房约800平方米,房屋约6500平方米)。

该水库位于巴州区化成镇境内。

二、租赁范围:

全部化湖风景区。

包括水库水面,水库大门口起及围墙内的土地,房屋和附属物。

三、租赁期限及租金支付方式:

1、租期为四十五周年,乙方每年支付给甲方租金贰万元整.自二00九年七月十日起至二0五四年七月九日止。

十、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的抗洪抢险工作的需要。

十一、租赁期内,乙方依法享有自主经营权,实行自行投资开发建设,自负盈亏。

甲方无权干涉乙方的合法经营行为,但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各种报批等相关手续。

十二、自本协议签字生效之日起,甲方不得将风景区的任何物品租赁给他人。

在此前已承包或租赁给他人进行养殖业的水域继续有效。

十三、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风景区及相关财物移交给乙方。

撤出相关人员。

原风景区的职工由甲方自行安排。

乙方无安排原甲方工作人员的义务。

十四、租赁期内,乙方认真维护租赁物,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物原状和功能不得随意拆除、毁损。

如乙方因投资经营需要对租赁物进行建设装建、绿化,应书面报经甲方的同意后,由乙方自行组织实施。

十五、甲方有协助解决本旅游开发项目在相关部门办理立项,报批等手续和材料,一旦材料齐备,乙方通过多渠道引进的项目资金必须按项目的报批立项内容进行建设,甲方有监督保证资金用于本项目的权利,乙方不得挪作他用。

甲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对资金进行克扣。

十六、乙方在经营期内,应做好防火、防盗、防污染等工作,确保风景区内有关人、财、物的安全、美好的环境;乙方必须在相关的地点设臵安全警示标语。

十七、租赁期内,甲方应随时注意对水库大坝的安全检查工作,乙方有协助的义务。

一旦发生隐患,甲方在知道之日有义务及时整改,维修和加固,其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

十八、本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必须认真履行,不得违约,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

十九、本协议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租赁权。

二十、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解决,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一、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二oo九年七月十日篇二:

景区摊位租赁合同

景区场地租赁协议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为充实xx景区的服务内容,促进旅游景区的全面发展,逐步形成景观观赏、餐饮、购物、休闲、娱乐等全方位旅游服务体系,最大限度地满足旅客的旅游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就xx景区部分摊位(以下简称“摊位”)租赁经营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摊位位置及经营内容

1、乙方承租甲方xx景区西门口、东门口摊位各一个,共计两个摊位,前述摊位有甲乙双方共同认定,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随意变换摊位位置。

2、乙方在前述摊位经营内容仅限于数码快照、冲洗、照相器材的销售,乙方不得利用该摊位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第二条租赁期限

2、租赁期满,乙方有意续租的,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同意续租的,双方应重新签订租赁协议。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1、租金标准为每年元。

2、支付方式为:

乙方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支付下年度的租金。

第四条保证金

1、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交纳元人民币的履约保证金,作为履行协议、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保证。

协议履行完毕且乙方无违约或其他赔偿责任,甲方退还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

乙方如有违反本协议或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需交纳违约金或罚款而乙方拒不交纳的,甲方有权在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并视情况对乙方实施停业整顿或解除协议。

扣除的履约保证金不再退还。

2、协议履行期间履约保证金应保持在元,不足时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3日内补足。

第五条摊位的改造

协议期内乙方按甲方的统一规划进行摊位改造,其改造方案需经甲方审批同意,改造费用由乙方自己承担。

第六条甲方权利义务

1、依法制订景区有关消防、卫生、安全用电、营业时间、公共安全、经营秩序等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

2、协助各级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乙方进行监督、教育、整顿,直至单方解除协议。

3、应按约定为乙方提供摊位及相关配套设施,保障乙方正常经营。

4、除有明确约定外,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经营活动。

5、第七条乙方权利义务

1、有权监督甲方履行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

2、应当具备合法的经营证照。

3、应按本协议约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自觉遵守甲方依法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监督管理。

4、应按期支付租金并承担因经营产生的各项税费。

5、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场区内的各项设施,如需改动应先征得甲方同意,造成损坏的还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6、应按照各级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本着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合法经营,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承担因违法经营造成的一切后果。

7、将摊位转租、转让给第三人或和其他租户交换摊位的,应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8、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有关本人或本企业的备案资料。

9、

第八条协议的解除

1、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协议。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1)、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包括因违法经营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收回经营证照的。

(2)、未按约定用途使用摊位,经甲方书面通知未改正的。

(3)、利用承租的摊位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4)、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

(5)、被消费者投诉,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

(6)、将承租的摊位擅自转租、转让、转借给第三人。

(7)、逾期三十日未支付租金的。

(8)、未经甲方同意连续停业达日的。

(9)、违反甲方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情节严重或拒不服从甲方管理的。

3、租赁期满本协议自然终止。

4、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本协议终止。

第九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时提供出租摊位,应按租金标准双倍减收相应租金,逾期三十日,乙方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按年租金的双倍赔偿乙方。

2、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的,应每日向甲方支付迟延租金0.3%的违约金。

3、乙方因本协议第八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致使本协议提前解除的,甲方所收租金不予返还,乙方还应按当年租金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在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甲方所收租金不予返还,乙方还应按当年租金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免责条款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协议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政府规划、拆迁需要收回摊位所在土地的,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由此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3、因前述两款而终止本协议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第十一条摊位的交还

租赁期满未能续约或本协议因解除等原因提前终止的,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协议终止后三日内将租赁的摊位及甲方提供的配套设施以良好、适租的状态交还甲方。

乙方未按照约定交还的,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收回,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事项

1、摊位在租赁期限内所有权发生变动的,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2、甲方单方制订的规章制度也作为本协议的附件,规章制度的内容与协议约定相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但国家法律、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威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4、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篇三:

旅游区场地租赁合同

编号:

hys2012-19

旅游景区场地租赁合同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地址:

承租人:

身份证号:

(以下简称“乙方”)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旅游区相关规定,在平等、

互利、自愿的原则下,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签订美食购物娱乐城场地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约),租约条款如下:

第一条租赁地点

甲方将位于×××(位置编号:

)场地,建筑面积

()㎡,租赁给乙方经营。

第二条租约期限

1、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租期五年,年租金为

人民币元/㎡,先交租金后经营。

2、租约期未满,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自行撤离的,应承担由

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3、租约期满前,乙方欲继续合作,必须在经营租约期满前二个

月内,同甲方重新签订经营租期合同。

否则,本合同自经营租期满之日起自动失效。

第三条经营范围

1、乙方租赁甲方场地主要作为:

营业使用,经营范围

包括经甲方书面同意,可以转租。

2、乙方不得随意改变或扩大经营范围,若违反,甲方有权收回

经营地点,不另行补偿;经营中,甲方有权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对乙方经营商品的品种价格、陈列、促销等提出意见,乙方须配合并立即做相应的调整。

对于超出本合同经营品种范围的商品,甲方有权按有关规定给予制止或罚款。

3、甲方有义务保障乙方的经营不受侵犯。

4、乙方如需改变或扩大经营范围必须用书面的形式向甲方申请

并获得书面准许后方可改变或扩大经营范围,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租赁费用及保证金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须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半年的租金,即人民币(大写)(¥:

元)以后,每半年交一次租金,本着先交租金后经营的原则实施。

若乙方不按时交纳租金,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

责。

另缴纳场地租赁保证金(大写)(¥:

元),经营期间如无安全事故和设备设施故意损坏情况,以及未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情形,合同期满后七日内,甲方如数退还乙方安全保证金(不计息),保证金不可以用作租金抵付。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为乙方提供合法经营所需的各种证照,办理证照所需的

各种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特种经营的证照由乙方自行办理,甲方协助。

2、在租赁期内,甲方仅向乙方提供水、电、气、光纤电视、网

络等接口,甲方在接口处安装水、电表,气表由天然气公司安装(费用乙方自理);甲方每月向乙方按表收取水、电费,按月收取光纤电视、网络等使用费。

即:

电费元/度、水费元/吨、光纤电视元/月、网络元/月,气费由天然气公司收取;各项价格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时,再作相应调整。

3、垃圾清运费,标准为元/月,日常生活垃圾堆放在规定

的垃圾房,由景区统一进行处理和清运。

4、甲方为乙方代提供经营所需发票,甲方按税务部门的规定代

扣代缴,乙方承担相应的税金及发票工本费、管理费用。

根据景区管理实际和税务部门相应规定,以上代扣代缴的税费暂按申领发票金额的%计收,遇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调整作相应调整。

5、乙方在租赁的场地内不得从事国家政策、法律和法规和甲方

约定禁止的项目。

如有违反,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收回经营场地,乙方所交纳的租赁费用及保证金不予退还。

6、甲方根据美食购物娱乐城的实际经营情况,有权对布局及位

置、面积进行调整,但应提前通知乙方,乙方须无条件配合做好相应调整。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如欲更改场地的装修或悬挂对外宣传广告物品时,必须

事先得到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否则按违约处理。

2、乙方必须维持承租区域的整洁和完好,并承担租赁区域的一切维修和装饰费用。

甲方负责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公共照明、公共设施的维护和保养。

由于紧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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