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党发[2014]14号关于印发XX乡机关干部职工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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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考核时段
实行年度考核,即从当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条考核范围
全体干部职工(财政供养人员)。
第三条考核办法
由乡效能办实行“一月一公示”、“一年一考核”,采取倒扣分工作制对月份、年度工作进行考核。
按月公示期为七天,七天内当事人对扣分情况有异议的,可到乡效能办、乡纪委申诉,七天后不再接受申诉。
第四条结果运用
每个干部职工基础分为100分,对工作完成不好或违反纪律的按规定扣分,从当年个人目标考核奖中按每分50元(个人工作津贴12元+绩效奖补38元)的标准折算扣除。
所扣资金用于奖励先进工作者。
第五条扣分分值
迟到或早退一次扣0.2分,旷工一天扣1分,通报批评一次扣2-15分,无笔记一次扣0.3分,无故不接电话扣1分,不服从安排一次扣1-3分(其它类型分值具体单列)。
第二章考核管理内容
第六条请销假制度
1、请假必须用书面假条,一般职工请假1--2天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领导签批;
请假3天及以上的由分管领导审核,报乡党委、乡政府主要领导签批。
股级干部(部门负责人)请假1天,须经分管领导批准;
请假2-3天(含3天)由乡党委、乡政府主要领导签批。
党政班子其他成员和副科级领导干部请假,须经党政主要领导批准。
经批准后,方能放假。
坚决杜绝口头请假、电话请假、事后补假,请假人被批准后的假条,交由乡效能办备案,否则视为旷工。
2、全年请事假累计一般(除产假等特殊情况)不超过30天(含周末和节假日),事假天数与本人应当享受当年年休假天数相抵。
同时,不准无故请假,请假必须说明事由或提供相关印证材料,如虚报事由请假的,经乡纪委查实请假天数按旷工天数处理。
请病假必须有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生病证明,如虚报事由请假的,经乡纪委查实请假天数按旷工天数处理。
有以下情形的不得享受年休假:
(1)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假累计45天以上的;
(2)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假累计60天以上的;
(3)工作满20年以上,请假累计90天以上的。
若当年已休的延至次年。
3、请假期满,要正常上班,并向批假相关领导报到销假。
第七条签到制度
上班打卡为8:
30以前,下班为17:
30以后,否则一律按迟到或早退论处。
因特殊原因不得按时打卡的,需先电话报告效能办,并经乡纪委和分管领导核实。
每周通报一期干部出勤情况。
第八条会议制度
1、准时参会,提前入场,会议实行点名或签到制度,会议开始后签到或点名完毕之后到会的视为迟到;
会议未结束无故离开的视为早退;
不签到、不报告的视为旷会;
散会后还不到下班时间不上班的视为旷工。
2、代会必须有正当事由,并且须事前向会议主持人报告和到乡党政办备案,未报告者视为未参加会议,按会议时间作旷工一次处理。
3、会议请假参照“请销假制度”执行。
第九条上班、坐班、值班制度
1、因工作需要,电话接不通、关机和不接电话的,由乡纪委核实,按无故不接电话一次处理,三次以上(含三次)的进行全乡通报,按“通报批评制度”一次处理。
2、上班时间打麻将、玩扑克、玩手机、玩游戏、看电影电视及购物、听歌、织毛衣等与工作无关行为的,按查岗时间段折算作旷工一次处理。
发现两次(含两次)或被上级相关部门通报曝光的按“通报批评制度”一次处理。
3、上班期间,干部外出开展工作需明确真实去向,如查岗去向不明或虚报去向的,经乡纪委和效能办核实,按旷工一次处理,并通报批评。
同时,无特殊情况,各部门必须明确一名工作人员坐班,接待办事群众。
5、便民服务大厅各坐班人员不能空缺,经乡纪委和效能办核实无故空缺的,按空缺时间作旷工一次处理。
6、原则上值班人员不准请假,不准将电话呼转后离开。
如发现值班人员无故离岗,经乡纪委核实,按离岗时间作旷工一次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按“通报批评制度”一次处理。
7、凡上班或值班期间接到电话、文件、信函、反映的情况和公务电话等,要及时向领导汇报。
如遇到紧急和重大事件,第一时间向领导报告,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按“通报批评制度”一次处理。
8、有工作、会议笔记,乡党政办将抽查干部职工笔记情况,对检查一次没有笔记的,按无笔记一次处理。
对同一人三次检查均无笔记的,乡纪委进行通报批评,按“通报批评制度”一次处理。
第十条后勤管理制度
1、接待就餐、办公用品采购及其它支出一律严格按照相关制度执行,如违反规定接待、支出的,由接待当事人自行承担,造成严重影响的进行全乡通报,按“通报批评制度”一次处理。
违法违纪的追究相关责任。
2、下班有不关电炉(电脑、电灯、电扇)、不关水、不关门等情形的,第一次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进行限期整改;
第二次进行全乡通报批评,按“通报批评制度”一次处理。
造成财产损失的,由相关人员照价赔偿;
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材料报送及管理制度
1、各单位上报材料需经相关领导同意后方能向上级部门上报和向社会公布,凡不按程序造成不良影响的进行全乡通报批评,按“通报批评制度”一次处理。
2、上级部门要求报送材料需及时报送,因未按时报送,被上级部门点名批评或告知乡领导催交的,当事人扣1分处理。
造成不良影响的进行全乡通报批评,按“通报批评制度”一次处理。
3、对乡领导签署办理意见的各类材料,各单位认真对待,及时处理,并向相关领导反馈办理情况。
如未按时处理引发相应后果的,当事人扣1分处理。
造成不良影响的,并进行全乡通报批评,按“通报批评制度”一次处理。
4、要妥善保管工作资料和办公设备,做到资料规范建档、设备台账管理,坚决防止流失和损坏。
管理不当发现一次扣1分,造成流失或损坏的,进行通报批评,按“通报批评制度”一次处理。
第十二条通报批评制度
1、本办法涉及的通报批评,按此通报制度执行。
以往下发相关通报批评规定参照此规定执行。
2、乡级通报批评由乡纪委实施,以乡纪委正式文件下发至乡属各单位和村两委。
上级部门通报批评以正式文件为准。
3、乡级通报批评扣当事人2分,部门负责人1分。
县部门通报批评扣当事人5分、部门负责人2分、分管领导2分。
县委、县政府通报批评扣当事人员8分、部门负责人4分、分管领导4分和党政主要领导2分。
州级以上通报批评扣当事人10分、部门负责人5分、分管领导5分和党政主要领导3分。
4、被新闻媒体曝光通报批评的,县级媒体曝光扣当事人员5分、部门负责人2分;
州级媒体曝光扣当事人10分、部门负责人5分、分管领导5分、主要领导3分;
省级及以上媒体曝光扣当事人15分、部门负责人10分、分管领导10分、主要领导5分。
5、考评情况作为党委测评推荐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信访维稳制度
因本单位业务工作失误、服务不到位、态度不端正造成群众到乡上访的,经办人或群众来访反映工作人员按一次扣0.5分处理;
到县上访的,经办人或群众来访反映工作人员扣1分、部门主要负责人各扣0.5分;
到州上访的,经办人或群众来访反映工作人员扣1.5分、部门负责人扣1分、分管领导各扣0.5分处理;
到省进京上访的,经办人或群众来访反映工作人员扣2分、部门负责人扣1.5分、分管领导扣1分、党政主要领导各扣0.5分。
第十四条基本工作制度
1、工作不服从本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安排或职责内工作无故不完成的,经部门负责人报告、乡纪委和效能办核实,按情节严重程度扣当事人1-3分。
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按“通报批评制度”处理。
抽调参与乡政务中心工作的人员管理参照执行。
2、各部门业务工作在全县工作排名滞后的,严重影响乡综合目标评比的,涉及具体工作人员扣10分、部门负责人扣8分、分管领导扣5分、主要领导扣3分。
工作被“一票否决”的,涉及具体工作人员扣20分、股室站所负责人扣15分、分管领导扣10分、主要领导扣5分。
第三章考核纪律
第十五条干部职工应自觉接受考核管理。
严禁以弄虚作假等行为干扰和妨碍考核工作。
对违反纪律的人员,经乡纪委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或党纪政纪处分。
造成考核结果严重失实的,由乡党委取消其考核资格。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对干部职工考核管理实行倒扣分制度,不执行加分制度。
各单位业务工作完成情况考核实行个人倒扣分制度管理和年终本单位工作情况相结合的考核方式。
发表文章、上报信息奖励情况参照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因乡党委、乡政府交办的临时工作或专项工作有突出业绩贡献的,年终由党委扩大会议集中测评考核奖励。
第十七条其它
1、乡属聘用人员考核办法另议,对违反纪律、工作失误的乡纪委、乡效能办将进行批评教育和通报上报,情节严重的有权解除聘用合同和终止服务。
同时,对聘用对象所在单位负责人对应此办法进行倒扣分。
2、抽调参与专项工作的人员必须服从乡党委、乡政府统一调度和安排,接受本办法规定各项制度的管理考核。
第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乡党委、乡政府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