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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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什么要入党。

主要写自己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

(二)自己的政治信念、成长经历和思想、工作、学习、作风等方面情况。

(三)对待入党的态度和决心。

(四)个人履历、家庭主要成员以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等。

第六条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指出努力方向。

第七条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党员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公司党委(下同)审核和备案登记。

第八条对于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党支部应做好以下四项工作。

(一)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

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2.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3.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4.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二)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三)党支部要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考察一次,按要求及时填写考察情况,及时收存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政审材料、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记录等,并做好转入入党积极分子的衔接工作;

(四)基层党组织要每年针对入党积极分子状况做一次形势分析,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章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九条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一条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二条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

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

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

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并将政审情况填入政审登记表。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

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

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

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三条凡确定为发展对象的,要及时选送至党校参加集中培训学习。

已参加过正式党校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经本人提出申请、审核批准后,可不再参加党校学习,但要由党支部安排其学习《中国共产党党章》等有关内容,并写出一份学习心得。

没有经过党校培训学习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四条党支部在征广泛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召开支委会,研究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入党条件,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党委审查。

第十五条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指定专人或由入党介绍人指导填写。

第十六条经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申请人和入党介绍人必须到会,支部大会也可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接受教育。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考察和政审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讨论,充分发表意见。

党员在讨论中对发展对象提出的问题,可由介绍人或支委会给予说明,需要时也可由发展对象说明;

(五)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

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如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六)宣读支部大会决议;

(七)发展对象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八)党支部书记做会议总结,提出希望和要求。

第十七条支部大会通过后,党支部要将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名单及其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第十八条 公示之后,党支部应及时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填写支部大会决议,并及时将申请人所有入党材料一并报送党委。

决议内容包括:

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同意、不同意、弃权各票数)、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盖章。

入党材料包括: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政审材料、入党申请书、申请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党校学习结业证或鉴定表、思想汇报、社会关系函调材料等。

第十九条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专人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

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条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

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

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

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和报送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备案。

党委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第二十一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党委审批意见。

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第五章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二条预备党员要及时编入党支部或党小组,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第二十三条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

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党委在“七一”期间统一组织进行。

第二十四条预备期内的教育与考察由党支部负责,党小组和入党介绍人要加以协助。

对预备党员教育和考察的主要措施包括:

(一)预备党员每季度要向党支部作一次口头或书面的个人思想、学习、工作情况汇报;

(二)入党培养人要定期对预备党员进行谈话,每季度向党支部报告一次考察情况和意见;

(三)集中进行系统的党的基本知识教育;

(四)分配预备党员担负一定的工作任务。

第六章预备党员的转正

第二十五条预备期满,预备党员应主动向党支部递交转正申请。

转正申请的主要内容是:

(一)被批准为预备党员的时间,何时预备期满;

(二)预备期间的表现及优缺点;

(三)转正后的努力方向和具体措施。

第二十六条党支部应征求党小组和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召开支委会对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的表现,进行全面审查,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加以衡量,提出“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意见,并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

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二十七条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主要程序是:

(一)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内的主要表现;

(二)党小组或支委会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的教育和考察情况,提出能否转正的意见;

(三)到会党员展开讨论,充分发表意见;

(四)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进行表决,形成决议。

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

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

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二十八条支部大会通过后,应当将转为正式党员的名单及其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公示之后,党支部应及时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填写支部大会决议,报请党委审批。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送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备案。

审批结果要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写明计算党龄的日期或延长预备期的时间,由党委书记签名,加盖党委印章。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条党委审批意见要及时通知党支部,由党支部书记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通知本人时,应进行一次认真谈话,主要内容包括:

(一)通知转正日期及党委批复意见;

(二)提出要求,鼓励转正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争做优秀共产党员;

(三)对延长预备期和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做好思想工作,鼓励继续努力、不背包袱。

第三十一条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及时将《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及所有入党材料在其本人人事档案中归档。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由XX公司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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