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民办学校开展依法办学诚信学校创建活动的通知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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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标准
(一)依法治校工作机制健全。
坚持把依法治校纳入学校重要工作议事日程,列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有明确的主管领导、工作机构和人员负责依法治校工作。
年度工作有方案、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
学校依法办学、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氛围浓厚。
(二)法治教育得到切实加强。
认真贯彻实施国家和教育系统普法工作规划,积极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
教职工的法治教育做到年度有计划、有部署、有教材、有总结。
学生的法治教育按照规定开设法治教育课,做到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
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完善。
依法建立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内部管理体制,董事会职责明确,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健全。
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通过董事会讨论决定并得到贯彻执行。
校长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董事会支持校长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四)学校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依法制定学校章程,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按照章程实施办学活动。
依法制定教育教学、财务、教师、学生、后勤、安全等各项管理制度,内容合法、公正、公开并得到切实有效执行,校园环境、秩序及教育教学质量良好。
(五)民主管理与监督得到加强。
依法建立教职工工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坚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学校重大事项特别是涉及教职工切实利益的事项要提交教代会审议。
实行校务公开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对学校重大问题、重大决策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六)学生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
依法履行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健全安全防范制度和措施,保护学生人身、财产安全。
建立学生处分程序,对学生的处分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程序正当、处分恰当。
建立校内学生申诉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七)教师合法权益依法得到保障。
依法保障教师的工作条件及依法参与学校管理的民主权利。
依法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
建立校内教师申诉制度,依法公正、公平解决教师与学校的争议,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八)学校办学活动依法规范。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实施办学活动,无乱办学、乱办班现象;
依法建立学校财务年度审计、公布制度,无违反国家会计、财务制度现象;
学校法人财产权落实到位,无抽逃资金以及侵占、挪用学校资产现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生、收费政策,无乱招生、乱收费、乱发文凭现象;
严格执行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制度,无违法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现象;
校园秩序良好,无重大安全事故,无重大群众集会、上访事件。
三、评选办法
(一)省级依法办学诚信学校依据《河北省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诚信学校评估标准(试行)》(附后,以下简称《评估标准》)评定,从2010年开始每年评选一次。
(二)凡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民办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均可参加省级依法办学诚信学校的评选。
(三)省级依法办学诚信学校的评选,按照学校自评申报、市教育局考核推荐、省教育厅审查确定的程序进行。
省教育厅直属民办学校直接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
1、学校依据《评估标准》进行自评,填写《河北省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诚信学校申报表》,并提供反映学校开展依法办学诚信学校创建工作成效和特点的相关材料,报经所在县(市、区)、市教育局检查考核后,向省教育厅进行推荐。
2、省教育厅委托省民办教育协会组织专家组对申报学校进行评估。
通过听取学校的汇报,查阅档案资料,察看现场,召开座谈会或通过问卷调查听取教职工、学生的评价意见,择优拟定省级依法办学诚信学校名单。
3、省教育厅对择优拟定的省级依法办学诚信学校名单,通过河北省教育厅网站进行公示。
对经公示后入选的学校,由省教育厅授予“河北省依法办学诚信学校”称号,给予表彰,颁发奖牌。
四、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
依法治校是依法治教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民办学校开展依法办学诚信学校创建活动,是推进民办学校依法治校工作的重要措施,对促进民办学校办学理念、管理体制机制创新,提高办学水平,实现和谐发展、内涵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民办学校要把创建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搞好规划,周密部署、狠抓落实,注重实效,确保创建活动的顺利开展。
(二)贯彻重在建设的方针。
开展依法办学诚信学校创建活动,是一个不断推进、不断深化、不断完善的过程,必须坚持不懈地抓好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建设、章程和制度建设以及民主管理、法治教育、依法维权等工作,及时总结和推广创建活动的成功经验,充分发挥依法办学诚信学校的典型示范作用,推动民办学校依法治校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
(三)实行动态管理。
根据群众反映、举报,经调查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河北省依法办学诚信学校”称号,收回奖牌。
1、乱招生、乱办班、乱收费、乱发文凭、乱发招生简章和广告的;
2、学校办学活动、管理秩序混乱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受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批评的;
3、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群众集会、上访事件的;
4、以虚假材料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河北省依法办学诚信学校”称号的;
5、其他严重违法违规情形。
(四)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局、民办教育协会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组织开展市、县级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诚信学校创建活动。
附件:
河北省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诚信学校评估标准
二○○九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