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特级教师制度与特级教师研究的回顾与反思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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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特级教师制度与特级教师研究的回顾与反思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特级教师;

特级教师制度;

特级教师研究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我国就建立起了特级教师制度,用以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幼教师,这一制度的建立对于优化我国教师队伍,促进教师迅速成长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但自70年代建立这种制度至今,虽然各方面的制度机制已逐步完善,但仍有很多方面不能满足促进教师发展的现实需要;

此外,在研究领域,关于特级教师的经验总结非常丰富,但却缺少整合性的理论研究,缺少对特级教师成长的理论性总结与概括。

这些问题不得到解决,特级教师制度的实效将会受到影响,因此,有必要对这些问题进行回顾与分析,以明确特级教师制度与研究发展的未来方向。

一、我国特级教师制度的建立与发展特级教师是我国教育系统中独有的荣誉头衔,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幼教师而特设的一种兼具先进性和专业性的称号。

特级教师制度初见端倪是在20世纪50年代后期,但正式建立却是在1978年,这中间,其建立过程经历了一段曲折。

1956年,共青团中央将当时社会上某些人歧视小学教师劳动的情况及小学教师三低问题(待遇低、地位低、质量低)汇报中央,毛泽东主席、周恩来总理做出批示,四、五月间,教育部接连研究解决办法,起草了《关于提高中小学教师待遇和社会地位的报告》,认为“对有特殊贡献的优秀教师,给以特级待遇。

”“1956年7月教育部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教育事业工资改革的指示,制定了全国中学教员,行政人员,全国小学教员,行政人员的工资标准。

结合这次工资改革,北京市提升了一批中小学特级教师,并在工资待遇方面,提请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审查批准,给予特级教师特别提升。

中学特级教师的工资定为‘相当于高等学校六级(教授)’,小学特级教师的工资定为‘相当于中学教师三级’。

1959年、1960年、1963年北京市又陆续提升了一批特级教师,至1966年,北京市共提升特级教师40余名,其中:

中学9名,小学32名,幼儿园特级教养员1名。

文化大革命,这一活动停止。

”文化大革命结束,1978年4月22日邓小平同志《在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指示“要研究教师首先是中小学教师的工资制度。

要采取适当的措施,鼓励人们终身从事教育事业。

特别优秀的教师,可以定为特级教师。

”正是根据邓小平同志的讲话精神,1978年教育部、国家计委联合颁发了《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下简称《暂行规定》),各地普遍开展了评选特级教师的工作,我国从此正式建立了特级教师制度。

1993年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广泛征求意见,对《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颁布了《特级教师评选规定》(下简称《规定》),同时《暂行规定》废止。

《规定》共16条,基本延续了《暂行规定》的精神和内容,在评选条件、评选程序、待遇等方面进行了细微调整,并增加了撤销这项内容。

随后各省、市、自治区均以1993年《规定》为基础,因地制宜,相继制定了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现在特级教师评选已经步入正轨,特级教师制度发展进入一个较为成熟的阶段。

纵观特级教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过程,“特级教师制度是中国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既有明确性又有模糊性,既有合理性又有历史局限性。

”特级教师称号出现在特级教师制度正式确立之前,它是教育行政部门为解决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而偶然设立的,事先没有经过充分的酝酿和论证,带有比较浓厚的行政色彩。

最初特级教师的评选是一种非制度性的评选活动,且仅限于北京,1978年由于国家领导人的指示,特级教师评选成为一项全国性的制度。

《暂行规定》和《规定》中分别写明评选特级教师是为了“提高教师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增强教师的光荣感,责任感,使他们能长期坚持教育工作岗位”,“鼓励广大中小学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可见评选目的具有连贯性,与称号设立的初衷也是一致的,事实证明特级教师制度对调动教师积极性、提高教师社会地位确实起到了积极作用。

“特殊贡献的优秀教师”是对特级教师的最初表述,“贡献”、“优秀”后来体现为《规定》中所指的“先进性”,“先进性”表明无论是职业精神还是工作业绩,特级教师都堪称教师群体中的楷模与榜样。

在制度正式确立之前,特级教师的评选侧重对教师先进性的考察,这与称号偶然设立缺乏专业评价指标有关,更重要的,那是一个推崇先进的时代,特级教师的先进性自然是评选的重点。

特级教师制度正式建立以后,从《暂行规定》到《规定》可以看出特级教师称号的专业性逐渐得到体现——评选资格和标准对教师专长的要求趋于规范和严格,而其原有的先进性没有削弱,正如《规定》中提到的“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先进性”与“专业性”在这一称号中高度融合,成为特级教师与众不同的定位。

特级教师称号的设立是希望由工资待遇入手从而解决中小学教师“三低”问题,因此特级教师称号最初是与工资级别挂钩的,“特级”是待遇上的特级。

《暂行规定》对待遇问题做了调整,特级教师称号与工资级别脱钩,工资方面的待遇变为每月的津贴。

特级教师称号从此仅作为一种荣誉称号,但是它与教师职级有一种微妙的关系:

特级教师不属于职级系列,但又超越职级之上,因为通常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才有资格入选,设立特级教师是对教师职级的一种象征性延伸和补充,“特级”可理解为教师级别上的特级。

因此,特级教师往往被视为我国教师的最高荣誉,成为很多中小学教师的毕生追求。

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后,特级教师制度日趋正规、完善。

特级教师评选一直是特级教师制度的主体部分,出现最早也最受重视,因而评选制度发展比较成熟。

特级教师管理出现较晚,直到1993年,《规定》才少量涉及,后各省市的实施细则中,特级教师管理方面的规定增多,管理已逐步从评选中分离出来,现已形成评选和管理既有联系又相对独立的两个部分。

特级教师培养方面尽管还没有形成制度,但已被提上议程。

第一,特级教师评选制度成熟:

参评资格严格,主要包括学历、教龄、职级;

针对一线教师、校领导和教研员三类人员,有些省市初步实行不同的参评路线;

对教龄的限制有所放宽,政策向中青年骨干教师倾斜,不乏破格的先例。

评选的指标体系全面,在思想道德、教育教学水平和效果、学术科研成果、荣誉及获奖情况、教师培养、教育改革、教材建设等多个方面做出具体要求,有些省市采取各项达标综合评比的方法,有些省市则实行必备条件+可选条件组合的形式,显示了指标体系逐渐趋于灵活、合理,虽然评选项目仍以质性规定为主,但是有些省市开始制定量化的评分标准,增加了评比的可操作性及透明度。

评选程序对提名、考核、评审、确定等各个步骤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有些省市还增加了候选人公示制及评选监督办法,力求确保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特级教师管理制度加强:

细化了特级教师的职责和待遇,特级教师除了要继续做好本职工作以外,在科研和指导教师方面通常肩负更多的任务,例如带头进行教育科研、定期撰写学术著作、培养青年教师等等;

特级教师的待遇,在工作方面主要是学术假期和助手制,在经济方面每人每月80元津贴,值得一提的是少数经济发达地区已大幅度提高了金额数目,并且提供其他物质奖励,在医疗、住房等方面也出台了特级教师优先政策,体现了对特级教师的关心。

特级教师称号不仅仅是一种奖励,更是一种使命和责任,对职责和待遇的规定是激励、引导特级教师再接再厉,更好的发挥示范作用。

明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特级教师的管理职能,不少省市针对特级教师终身制的弊端,采取了特级教师复评制或年度考核制,规范特级教师的行为。

强调为特级教师提供方便条件,例如有些省市提出建立特级教师信息库、成立特级教师协会、设立特级教师专项基金等,有效支持特级教师开展工作。

组织针对特级教师的培训活动,例如北京市举办的“星期六特级教师课堂”,为特级教师的进一步发展创建了更高的平台,管理的作用扩展、提升到促进专业发展的层面上。

第三,特级教师培养初现:

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都开始将着眼点转向“如何培养未来的特级教师”这一重要课题上来。

1999年教育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跨世纪园丁工程”的重要项目之一——“特级教师计划”正式启动,从资助科研、组织讲学团、举办研修班到出版专著,全方位发挥现有特级教师的带动和辐射作用,力求“造就一批在教书育人和教育教学研究方面造诣高深的中小学特级教师,促进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2002年底北京成立了特级教师工作室,“希望通过各种渠道,以听课、授课、课后辅导、讨论等‘一条龙’的形式培养特级教师接班人。

”今后,教师不再仅凭个人努力“孤军奋战”,借助制度和组织的力量,他们的成长如虎添翼,这样无疑将会有更多更优秀的特级教师脱颖而出。

特级教师制度由原先以评选为主,发展到目前涉及评选、管理、培养三个方面,尽管内容比较初步,但是制度分化的趋势明显,进步有目共睹,这与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密切相关,也说明了特级教师越来越受到教育管理部门的关注。

二、现阶段特级教师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特级教师制度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制度如何进一步促进教师发展,有一些问题值得探讨:

1.关于评选比例问题特级教师被看作是教师的最高荣誉,但是这一荣誉对广大教师的激励作用却十分有限,其中评选比例是主要影响因素。

评选比例严格限制在教师总人数的1‰—1.5‰之内,自1978年以来,全国评选的近3万名特级教师相比我国百万中小学教师,实在是凤毛麟角,评选机会渺茫,难免出现曲高和寡的情况。

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是否能够扩大评选比例,或者取消数量限制,使特级教师评选从注重选拔性功能转型为偏向促进性功能,这是符合现代教师评价原则的。

评选的关键在于标准,而不在于比例。

应该严格按照标准,有符合条件的就评选,没有符合条件的就不评选。

很多符合条件的教师都非常优秀,难以取舍,优中选优不一定公平,如果一定要分出伯仲,很可能挫伤一些“准”特级教师的积极性,得到认可则是对他们最大的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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