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_精品文档Word文件下载.doc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14442239 上传时间:2022-10-22 格式:DOC 页数:24 大小:61.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_精品文档Word文件下载.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4页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_精品文档Word文件下载.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4页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_精品文档Word文件下载.doc_第3页
第3页 / 共24页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_精品文档Word文件下载.doc_第4页
第4页 / 共24页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_精品文档Word文件下载.doc_第5页
第5页 / 共24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_精品文档Word文件下载.doc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_精品文档Word文件下载.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_精品文档Word文件下载.doc(2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_精品文档Word文件下载.doc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行政一把手是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担任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行政副职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应担任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政府领导,同时负有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协调责任。

  (三)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工作同时安排、同时部署、同时考核和奖惩。

  (四)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艺和设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水平。

  (五)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大政府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的投入,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六)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七)逐步建立健全省、市、县、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体系和执法监察体系,落实人员、经费、装备,确保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八)建立健全省、市、县、乡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并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九)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控制指标体系,逐级分解下达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并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指标体系。

  (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考核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围,纳入政府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

  (十一)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奖惩体系。

按照权责一致、奖惩分明、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各级政府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对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兑现奖惩。

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法依纪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十二)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按规定建设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急救援和物资储备基地,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

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建立有效的生产安全事故和应对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联合处置机制。

  (十三)组织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依法打击和取缔各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十四)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十五)按照职责范围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情况。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制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

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督促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和落实情况;

组织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第三章 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均应承担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查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依法对本行业、本领域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管理。

  (三)依法对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打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行为,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定期分析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措施,并定期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送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伤统计等相关信息。

  (五)制定和完善本行业、本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预案的演练。

  (六)根据授权或委托依法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依法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同时承担本部门法定职责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责(见附件)。

第四章 责任落实保障措施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下达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对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和考核,并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 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作出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每半年向上级政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主要负责人每年应提交安全生产履职报告。

  第十二条 对事故多发、事故死亡人数上升、超过控制目标进度、安全生产工作没有及时部署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没有在限期内整改到位、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没有依法进行查处、事故责任追究不落实的地区或行业领域,必要时由上级人民政府或委托其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有关部门或下一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或其他举报平台。

对受理的举报事项,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处理。

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

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故等级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协调解决事故在应急救援、善后处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

    

附件

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一)拟订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形势综合分析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定期通报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

  

(二)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

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承担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

  (五)经本级人民政府授权或委托,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六)负责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对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性监督检查;

依法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和实施行政处罚;

监督煤矿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并组织复查;

提请地方政府实施对煤矿的整顿关闭工作;

负责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

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

对煤矿职工培训进行检查;

承担煤矿生产许可证及煤矿矿长资格证的审查。

  (七)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情况;

组织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八)组织指导、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九)指导协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

负责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工作;

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工作。

  (十)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的推广工作。

  (十一)承担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发展和改革部门职责:

  

(一)负责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发展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积极支持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事故隐患治理、职业危害防治、生产安全应急救援等项目建设。

  (三)负责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作为审批、核准、备案的重要依据,把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作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监督建设单位将安全设施投入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职责:

  

(一)负责汽车、石油化工(不含炼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食品、装备、医药、电子信息、冶金、建材、轻工、纺织等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负责铁路监护道口安全的管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影响铁路道口交通安全的问题,参与铁路监护道口重大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负责结合国防科技工业行业的特点,组织贯彻落实国防科技工业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和标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四)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教育部门职责:

  

(一)负责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监督各类学校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指导各类学校制定和落实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查处学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自然科学 > 物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