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梅州市农村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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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梅州市农村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农村宴席食品安全管理,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宴席食品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宴席是指在农村家庭等非经营性餐饮服务场所举办的婚庆、乔迁、祝寿、满月、治丧、祭祖等宴席。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宴席举办者,是指举办农村宴席的组织者或者个人。

  第四条农村宴席食品安全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

  县级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宴席食品安全工作,负责对镇级人民政府管理农村宴席食品安全工作的检查、督导。

  镇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宴席食品安全工作:

  

(一)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二)组织实施农村宴席申报备案制度;

  (三)对农村宴席进行现场指导;

  (四)对从事餐饮加工人员进行培训,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五)配合开展农村宴席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镇级人民政府开展农村宴席食品安全工作:

  

(二)实施农村宴席申报备案制度;

  (四)向镇级人民政府报告食品安全事故;

  (五)协助开展与农村宴席食品安全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与农村宴席有关的食品安全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六条就餐人数50人以上(含50人,下同)的农村宴席实行申报备案制度。

农村宴席举办者一般应当提前5日向本村村(居)民委员会申报备案。

  举办者应当如实填写农村宴席申报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并签订农村宴席食品安全告知承诺书(以下简称告知承诺书)。

  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宴席举办3日前向镇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七条农村宴席按就餐人数实行分类指导制度:

  

(一)就餐人数50人以上的,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派员进行现场指导;

  

(二)就餐人数100人以上的,当地镇级人民政府应当派出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三)就餐人数300人以上的,当地镇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宴席举办2日前将备案表和告知承诺书向当地县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餐饮服务监管部门报告,县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应当派员会同当地镇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县级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依照前款规定,制定实施具体的分类指导制度。

  第八条农村宴席应当符合下列要求,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

  

(一)食品加工场所与宴席规模相适应,保持清洁卫生,远离禽畜圈舍、开放式厕所、垃圾堆及其他污染源,并有相应的照明、通风装置和有效的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排污及存放废弃物等设施;

  

(二)加工食品应生熟分开,煮熟煮透;

  (三)餐饮用具应清洗消毒,无毒无害;

  (四)用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农村宴席举办者应当指定身体健康、具有食品安全常识、具备餐饮制作加工技能的人员从事餐饮加工。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条农村宴席举办者采购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应当进行查验和索证索票。

  第十一条农村宴席举办者不得购进下列食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二)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三)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四)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五)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六)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七)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第十二条农村宴席举办者一般不提供野生菇类、凉拌菜、改刀熟食、生食水产品等高风险食品;

发现或者被告知食品确有感官性状异常或者可疑变质时,应当立即处理,停止使用或者食用。

  每餐、每样食品应当留足100克,分别放置冰箱内冷藏保留48小时。

  第十三条农村宴席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按下列规定处置:

  

(一)农村宴席举办者应当及时将病人送医疗机构救治,并立即向当地村(居)民委员会或所在镇级人民政府报告;

对导致或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停止食用和使用,封存食品,控制现场;

积极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二)镇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应急预案规定,及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四条农村宴席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由举办者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农村宴席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本行政区域内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食品安全监管有关部门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农村宴席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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