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交易主体及挂牌流程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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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是企业应收款、租赁债权、信贷资产、信托收益权等财产权利,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不动产收益权;
可以是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如现金流入中包含中央财政补贴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节能减排技术改造、能源清洁化利用、新能源汽车及配套设施建设、绿色节能建筑等领域项目的中央财政补贴部分(包括价格补贴)。
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基础资产应当不属于中国基金业协会制定的《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负面清单》中列明的不符合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要求的基础资产清单范畴。
(二)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PurposeVehicle,简称SPV)
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专门设立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载体。
(三)原始权益人
是指按照规定及约定向专项计划转移其合法拥有的基础资产以获得资金的主体。
是资金的需求方,基础资产的原始所有人、出让基础资产的原始债权人、设立SPV的委托人。
(四)管理人
是指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之利益,对专项计划进行管理及履行其他法定及约定职责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
管理人接受原始权益人的委托为其基础资产设立SPV,作为受托人代表SPV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包括结构设计、资产选择、现金流分析、定价、起草发行文件、证券承销、报批等事项。
(五)登记结算机构
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资产证券化提供登记、托管、交易过户、收益支付职能的机构。
(六)合格投资者
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参与资产支持证券认购、转让的合格投资者。
资产支持证券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二百人,单笔认购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发行面值或等值份额。
由相关金融机构实施主动管理的投资计划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合格投资者主要包括:
1.
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
2.
前项规定的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金融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保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
3.
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认可的境外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的金融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4.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5.
在行业自律组织备案或者登记的私募基金及私募基金管理人;
6.
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非金融机构;
7.
符合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七)托管人
是指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之利益,按照规定或约定对专项计划相关资产进行保管,并监督专项计划运作且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托管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托管。
(八)担保机构
是指为资产证券化按时足额偿付提供外部增信(如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的机构。
(九)中介机构
是指为资产证券化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信用评级机构、资产管理服务机构等。
三、资产证券化需要经历怎样的挂牌流程?
资产支持证券计划可以按照规定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市场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挂牌、转让。
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为例,资产证券化的挂牌流程如下:
(一)管理人申请确认挂牌条件需提交的材料
管理人应当通过深交所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提交以下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申请文件:
关于确认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条件的申请;
管理人合规审查意见;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标准条款(如有);
主要交易合同文本:
基础资产买卖协议、托管协议、监管协议(如有)、资产服务协议(如有)等;
法律意见书;
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特定原始权益人最近三年(未满三年的自成立之日起)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及融资情况说明;
8.
基础资产评估报告/现金流预测报告(如有);
9.
差额支付承诺函/担保协议或担保函(如有)及授权文件(如有);
10.
尽职调查报告;
11.
关于专项计划会计处理意见的说明(如有);
12.
法律法规或原始权益人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权机构作出的关于开展资产证券化融资相关事宜的决议;
13.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封卷材料与电子版申报材料一致的承诺函;
基础资产未被列入负面清单的专项说明;
多期申报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挂牌条件确认申请材料差异说明;
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14.
反馈意见回复:
须包含对于反馈意见的逐条回复;
涉及项目文件修改的须列出修改的主要内容,并以楷体加粗标明所修改部分在相关文件中的位置;
在领取无异议函前由计划管理人盖章。
首次提交时,未要求盖章的材料可提供word版本。
以上部分文件可以参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问答》内附模板。
(二)判断是否属于重大无先例基础资产类型
形式核对:
交所接收管理人提交的挂牌条件确认申请文件后,在二个交易日内对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和符合形式要求进行核对。
基础资产类型论证:
受理申请后,由深交所确定两名核对人员负责核对申请材料。
对于重大无先例的基础资产类型、交易结构或者存在其他需要加强论证的项目,遵循不同专业领域合理搭配的原则,安排三名外部咨询专家参与协助核对工作,以确认基础资产不具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负面清单》列示情形。
反馈:
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固收专区出具书面反馈意见函并送达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根据反馈意见的具体内容,组织原始权益人、相关机构开展相关工作,逐项明确回复,并形成书面反馈意见回复。
管理人应当于深交所通过固收专区发出书面反馈意见函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固收专区提交符合要求的书面反馈意见回复及修改后的申请材料。
延期回复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三)召开挂牌工作小组会议
反馈意见回复及经修改的申请材料符合反馈意见要求的,自该等文件提交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召开挂牌小组工作会议进行讨论。
无需出具反馈意见的,自核对人员通知管理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召开挂牌小组会议。
挂牌小组会议决议分为“通过”、“有条件通过”和“不通过”三种。
(四)产品发行设立,完成备案程序
管理人应当自专项计划成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设立情况报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对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五)管理人提出资产支持证券挂牌申请材料
管理人向深交所固定收益部申请挂牌转让需提交以下材料:
提供转让服务、证券代码及证券简称的申请公文(盖章版);
深交所出具的无异议函(复印件);
出具无异议函后的项目是否发生变化说明(加盖公章);
备案机构出具的专项计划备案证明文件(副本加盖公章);
5.资产支持证券挂牌转让信息申报表(盖章版);
转让服务协议(原件盖章,一式四份);
管理人对该计划信息披露联络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该联络人身份证明(副本加盖公章);
募集完成后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副本加盖公章);
产品成立公告(加盖公章);
中登公司发行人业务部出具的登记存管证明(原件);
计划说明书、交易合同文本以及法律意见书等专项计划文件(加盖公章);
资信评级机构出具的报告(如有,加盖公章);
特定原始权益人最近三年(未满三年的自成立之日起)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及融资情况说明(副本加盖公章);
其他专项计划文件(如有)。
管理人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2014年修订)及挂牌转让工作流程及相关模板要求提交材料并办理挂牌转让业务。
(六)对挂牌申请文件进行完备性核对
深交所对挂牌申请文件进行完备性核对。
挂牌申请文件完备的,深交所自接受挂牌申请文件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出具接受挂牌通知书。
(七)出具接受挂牌通知书,启动挂牌业务操作流程
管理人取得《无异议函》的,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发行并向深交所提交挂牌转让申请,分期发行的项目首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发行并向深交所提交挂牌转让申请,最后一期应当在《无异议函》有效期内完成发行并向本所提交挂牌转让申请,《无异议函》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在《无异议函》有效期内未向深交所提交挂牌转让申请的,无异议函自动失效。
四、结语
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自开展以来获得较强政策支持,针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法律监管在不断完善和成熟的过程中,资产证券化的未来将在政策和法规的引导下继续稳步发展。
可以预计,随着基础资产的逐步细化,未来还将形成特色化的资产支持证券,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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