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食品加盟合同协议书范本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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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食品加盟合同协议书范本Word格式.docx

甲、乙双方均明确本合同约定的“商标授权使用”非《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商业特许经营,仅为甲方商标品牌输出使用、商标版权授权使用、技术输出及运营指导,即乙方按照甲方的经营模式,并使用甲方的注册商标、品牌VI、招牌(店铺标志)、等特有的外部与内部设计(装修、装饰、颜色配置、布局、家具等)、制服、广告等,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商业加盟经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定义

除非本合同条款另有特别说明,本合同中使用的字词与表述的含义如下:

“品牌使用体系”是指甲方的经营体系,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商标、商号、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

“门店”是指乙方在认同并同意遵守甲方经营体系的基础上,获得甲方授权而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或经营实体,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或其他组织等。

“VI标识”是指与经营体系相关的识别符号,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商标、商号、招牌(店铺标志)、特有的外部与内部设计(装修、装饰、颜色配置、布局、家具等)、制服、广告等。

“产品”是指带有标识的所有商品及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原料、配料、成品及服务品种、方式等。

“经营操作手册”是指由甲方制订的指导门店经营的各类书面操作资料,一般包括《岗位职责手册》、《技术操作培训流程》、等。

“单店使用”是指甲方将使用权授予乙方,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设立门店,开展经营活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商标使用权。

“区域代理”是指甲方将指定区域内的商标使用权有条件的授予乙方,乙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发展设立区域范围内的门店,开展经营活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加盟经营权。

“区域”是指甲方授予乙方加盟经营权的行政区域。

“营业地”是指乙方依照合同条款约定,获准开设门店的场所。

“建筑物”是指营业地所在的建筑物。

第二条加盟品牌授权许可及技术输出

2.1、甲方拥有注册商标、运营管理体系、商标经营体系及品牌VI标识系统,经营范围见甲方的营业执照),甲方依照本合同的约定,许可乙方使用。

2.2、甲方拥有完整的产品技术加工流程,有代理的区域,公司已经委托给代理商负责加工产品,乙方找代理商委托加工,代理商收取合理的加工费用。

无代理商的区域,甲方授权及传输加工技术给乙方,等该区域产生代理商以后,加工授权取消,甲方停止供应卤料给乙方。

2.3、甲方许可乙方的商标使用权性质:

(只能选其一,选择请在该项前的“□”中划“√”)

□单店许可。

□区域代理。

第三条合同期限

2.4、本合同期限为两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2.5、乙方有对本合同续签的优先权,要求对本合同续期的,应当至少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提前贰个月向甲方书面提出。

甲方同意的,与乙方签订续期合同。

第四条许可范围及区域代理与营业地

4.1、乙方获准使用商标的地点为:

,以店的1公里内不能开设(乙方自行开店除外,甲方给予优惠。

)。

4.2、甲方的电商平台(现暂未开通,指开通后)免费为乙方服务。

除非因交易产生平台手续费以外,甲方不得另行收取乙方的其它费用。

4.3、乙方交纳的商标使用费用包含了使用甲方后台管理系统开发升级产生的费用。

但不包含甲方系统租用云端结算产生第三方收费。

4.4、乙方仅有权在前款所述的区域内开设销售加盟产品或提供服务的门店,本合同生效后门店的地址为,面积为约平方米。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前述经营地址及经营面积,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五条商标、知识产权、技术使用费用

5.1、商标使用费

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商标使用费人民币元整,该笔款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时支付,第二年管理费8000元。

本合同期满后乙方继续使用商标的,按照甲方当年制定的政策来续签合同。

5.2、保证金

为了保证甲方品牌的不受损害,乙方还需向甲方支付保证金元,在合同履行完毕后退还给乙方。

5.3、货品采购预付款及相关约定

在本合同签订后及乙方门店试营业前,乙方必须根据店内货物采购需求及开业之要求,预付货物采购费及相关损耗品之采购费用给甲方支付货物采购预付费用为人民币元;

甲方采取配送产品加收一定比例的加工费,从甲方中央厨房至乙方门店的物流费用由乙方承担,运输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由乙方确定。

乙方认可卤制产品配送的损耗率在内为正常损耗率。

第六条结算约定

6.1、保证金

为了保证甲方的商标使用风险,约束乙方,采取乙方交纳保证金,约定如下:

6.2、门店有权向会员发行会员卡,但为了保证会员的权益,乙方不得采取预付储值充卡的方式向会员发行充值卡,一经发现,甲方收回商标使用的权力,由此产生的法律风险由乙方承担。

第二章信息披露与商业秘密保护

第七条信息披露

7.1、双方承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有关规定,在签订本合同前及经营过程中及时向对方披露有关经营的信息。

7.2、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乙方。

第八条商业秘密保护

8.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终止后任何时间,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甲方的商业秘密。

8.2、乙方承诺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保护甲方披露的信息。

第三章知识产权

第九条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同意乙方使用以下知识产权:

9.1、注册商标。

(可另附页)

注册商标名称:

,《商标注册证》编号:

,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项目:

9.2、甲方拥有完整的产品技术加工流程,有代理的区域,公司已经委托给代理商负责加工产品,乙方找代理商委托加工,代理商收取合理的加工费用。

无代理商的区域,甲方授权及传输加工技术给乙方,等该区域产生代理商以后,加工授权取消,甲方停止供应给乙方。

第十条乙方认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商标使用的有关规定,规范使用甲方的注册商标或VI标识,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方法扩大注册商标或VI标识、VI标识系统等的使用范围,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与其他商标、商号或标识组合使用。

第十一条除为经营目的之外,乙方不得为其他任何目的使用商标标识,也不得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使用注册商标或标识及VI标识体系。

第四章加盟店的开业

第十二条商标及VI标识体系使用

甲方允许乙方将注册商标用作门店招牌使用。

乙方应当保证门店符合法律、法规关于经营资格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要求,并具有开店经营所需要的合法资格。

第十三条开业指导

甲方应当对乙方目标市场的考察调研、加盟店的选址、营业地的装修布置、人员的聘用等筹备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指导。

第十四条开业培训

门店开业前,甲方应当对乙方或其指定的门店工作人员进行免费培训,通过考核后上岗,但培训期间产生的薪资、劳保纠纷、人员安全问题与甲方无关。

第十五条资料的提供

甲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月内,向乙方提供授权牌匾证书,包括《岗位职责手册》、《技术操作培训流程》等。

第十六条开业时间

乙方应当保证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正常开业,经甲方书面同意延期的除外。

第十七条开业的条件

门店开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7.1、门店已取得《营业执照》及相关法律规定的许可证照;

17.2、营业地建筑物的装修经甲方验收合格;

17.3、乙方已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开业前的所有义务;

17.4、门店符合甲方规定的开业要求及其他标准。

第十八条门店装修

为了保证甲方品牌统一的VI标识系统,装修材料品质必须由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供应商供应的材料外,对于其它材料,甲方可以规定其应当达到的质量标准,提出两个以上的供应商供乙方选择,装修标准必须严格按照总部设计模板之规定并通过总部验收后方可开业。

第五章销售产品的提供和配送及要求

第十九条为了保持甲方品牌形象,门店经营所需的销售产品物料均由甲方或甲方指定供应商供应及配送,若需增售或使用不属甲方或其指定供应商供应的货物,应当事先向甲方提出申请,并经甲方同意;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其他供应商采购。

第二十条乙方向甲方或其指定供应商采购特许产品,应当按照甲方规定的操作流程提前天以微信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甲方或其指定供应商所需产品的数量和规格。

第二十一条考虑到甲方为专业品牌店,严格禁止乙方采购同类型的产品在店内销售,一经发现,取消商标使用资格。

考虑到门店地域分布不同的特点,乙方门店内需要增加与甲方无关联的单品以增加利润的情况下,可向甲方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再另行增加经营单品,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条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产品加工流程及原材料的相关要求,不得弄虚作假及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化学添加剂及有害物质来加工产品,一经发现,取消商标使用资格并提交相关国家行政机关处理。

并保留采取因乙方行为给甲方品牌带来损害的有关经济损失的措施。

第六章监督、培训与指导

第二十三条为确保品牌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维护品牌形象,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门店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甲方市场督导有权对乙方的店面卫生、陈列、店员操作规范、服务质量及相关违规行为进行罚款。

违反日常管理的罚款可返回乙方,但造成甲方品牌形象受损的罚款,罚款金额在保证金或者预付货款中直接扣除。

第二十四条甲方应当在不影响门店正常营业的前提下,对门店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和考核,乙方应当遵循甲方在经营过程中的建议和指导。

甲方可以委派督导员完成本条所述甲方工作。

第二十五条甲方有权检查和审核门店的交易记录等文件。

第二十六条乙方在经营期间,应当严格执行品牌运营的统一性,严格规范服务流程及使用VI物料等,不准使用不带VI标识的物料。

第二十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当持续地提供开展加盟经营所必需的营销、服务或技术上的指导,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七章门店的统一运营

第二十八条乙方认可并同意遵守甲方经营体系有关门店装修、制度、制作、流程标准和VI标识体系、物料等有关品牌使用等统一性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乙方在门店的运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合同的约定和甲方规定的统一运营标准,对店内的装修及其它总部的要求严格执行,未经总部批准,不得作任何变更。

产品零售价格严格按照总部批准的价格销售,当区域市场出现两家门店的情况下,不得恶意竞争、恶意促销、倾销,最低促销价不得低于零售价的折,所有促销活动必须报总部批准后严格按照总部批准的促销方案开展促销活动,否则取消品牌使用资格。

第八章消费者投诉的处理

第三十条乙方应当遵守甲方统一制定的服务和质量保证承诺,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在店内设置监督电话。

第三十一条乙方对消费者直接投诉门店时应当及时处理,对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二条消费者向甲方投诉乙方设立的门店的,对确有瑕疵甲方已直接向消费者偿付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九章推广与宣传

第三十三条甲方开展推广与宣传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甲方在开展推广、宣传活动前,应当将有关活动信息或要求及时通知乙方。

若活动相关费用须由乙方承担的,甲方应当在活动之日前一天通知乙方。

第三十五条乙方可自行策划并实施针对区域市场特点的推广、宣传活动,但须获得甲方事先同意,并在甲方指导下进行。

第十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六条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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