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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测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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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保安制度

第1条重要测量工程的施测方案、误差预计及技术措施,在施测前报有关部门审批,测量工作结束后,要进行全面技术分析和总结。

第2条凡在工业广场、地表尚未稳定地区或塌陷上方新建或改建各种建、构筑物,有关资料应送总工程师审查,未经总工程师同意擅自施工的建筑物,造成压煤或破坏,由当事人负责。

第3条进行“三下”采煤时,应事先预计开采影响的程度和范围,按照《规程》要求设站观测,并及时掌握井下回采及地表建筑物的实际影响情况,对危及井上、下安全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总工程师汇报。

第4条每月月底前,地测科应根据下个月的开拓、掘进计划,认真分析可能遇到的各种不安全因素,及时将地质预测预报交施工队及有关人员。

第5条各级控制导线或贯通工程导线,凡有条件闭合或附合,必须闭合或附合,支导线必须复测,停工井巷在接到停工通知单以后,应及时无遗漏地将进度填到日常施工图上,并注明停工日期。

第6条回采工作面在停采时,必须准确丈量工作面停采位置,并及时填到日常用图上。

第7条导线点必须按照规定编号,做到现场、资料和图纸三者一致。

各种地测图纸必须按照规程要求绘制,对内容不全的图纸,应作简要说明。

停止使用的旧原图,应作为历史资料归档保存。

第8条遇有重大地质变化或地质疑难问题,或存在严重不安全因素,地质上判断根据不足,不能准确判断时,必须及时通知施工单位,要求停止作业,提出探巷、钻探及其它安全措施意见。

第9条加强地质资料综合分析,按规定提供全面完整的地质“三书”。

第10条井田范围内的小煤窑,必须标注在各种有关矿图上,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主管部门。

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第1条加强汛期值班及巡查管理制度。

第2条地质灾害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灾情依据造成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1)特大型:

因灾死亡和失踪30人(含)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以上的;

(2)大型:

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3)中型:

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含)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4)小型:

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第3条发生灾情要迅速向上级汇报,速报的内容包括:

地质灾害发生的地点,发生的时间,地质灾害类型、规模,地质灾害发生的原因,发生地质灾害涉及的范围,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发展趋势,以及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第4条在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值班中,值班人员接到地质灾害灾情报告时,必须迅速详细了解灾情,做好书面记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详细情况向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报告。

特大型和大型地质灾害:

1小时

中型和小型地质灾害:

6小时

第5条汛期值班人员玩忽职守,对地质灾害灾情隐瞒不报或拖延时间上报,造成重大损失的,将追究责任。

第6条每年汛期前进行地质灾害隐患排查,主要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已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

地质灾害预测预报制度

矿井地质、测量预测预报是防治水工作的基础,是在收集矿井水文地质资料、查明水文地质条件基础上,运用先进的预测预报理论和方法,对矿井水文地质做出科学分析判断和评价,为水害防治工作提供基础。

一、水文地质预测预报

第1条按照矿井生产接续计划,根据采掘工作面相邻区域地质、水文地质条件,老窑、老空区积水情况,物探、钻探等水文地质资料,在水情水害隐患排查的基础上进行水害预报。

要做到年有年报、季有季报、月有月报,不得错报漏报。

第2条矿井月度水情水害预报,于当月25日前由矿防治水部门编制、地测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审核、矿总工程师审批。

第3条年度水情水害预报,由矿防治水部门编制、地测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审核、矿总工程师审批。

第4条井巷工程掘进过程中有积水淤泥或水文情况不清时,或者由于当月生产计划变更,存在水害隐患时,必须提前5~6天发放水害通知单,待采取措施排除积水后方可施工。

第5条水情水害预报内容包括预报地点、水文地质条件简况、水害名称、水害隐患级别、积水范围、积水量、涌水量大小、责任单位、建议和处理措施,并附采掘工程平面位置示意图。

第6条采掘队根据防治水部门提供的水情水害预报,编制相应的水害防治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组织采掘队人员学习、实施。

二、地质灾害预测

1、预报内容:

第7条包括地点、范围、对生产的影响、需采取的措施或处理意见等。

要求有文字、图纸,做到图文并茂,能够指导生产和满足生产所需。

2、地质灾害预测预报编制要求:

第8条水文地质预测预报要在充分收集水文地质资料和综合分析基础上,运用先进的理论和方法,结合水文物探技术资料进行编制,做到有理有据。

第9条各类预报要妥善保存,以年为单位装订成册。

并存入地测科。

第10条各类水文地质预测预报期末要进行认真总结,分析得失,不断提高预报准确率。

第11条水害类型复杂或重大水文地质问题,必须集体分析研究,执行会审制度,做出预测预报。

地测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第1条学习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定、指示。

 

第2条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工作的情况汇报,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措施办法,并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人员。

 

第3条对国内近期发生的重大事故进行分析讨论,吸取教训,制订防范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发生。

 

第4条检查以前安全办公会议确定的事项的落实情况,对完成好的要表扬,对完成不好的要追究原因和责任。

 

第5条办公会议由技术副总主持,地测防治水科室所有人员及有关技术人员参加。

 

第6条每次会议之前要作好充分准备,抓住重点,讲求实效。

第7条办公会议要求全科室人员按时参加,对无故不参加会议者给予适当处理。

 

第8条总结分析一周来煤矿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找出存在问题,确定安全工作重点,研究确定下周安全工作重点及措施。

地测资料、技术报告审批制度

第1条回采工作面编制的地质说明书必须由矿总工程师审查。

第2条工作面掘进地质说明书经矿总工程师审批。

第3条矿井地质报告修改必须经集团审批后报煤炭工业局批准。

第4条矿井编制的探放水设计由煤矿总工程师负责审批。

第5条矿井年度、月度地质预报及季度“三量”、年度储量报表由煤矿总工程师负责审批。

第6条编制的各种矿图,必须按标准图签规定的内容履行签字手续。

第7条地测防治水部门编制的有关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经有关部门会审签字,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8条矿井技术改造、扩建、水平延伸等设计,所需的地质测量资料由矿总工程师审核、集团公司审批、报煤炭工业局备案。

第9条采区地质说明书由煤矿总工程师负责审批。

第10条地质、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及物探报告,报矿总工程师审核后方可执行。

第11条测量贯通通知单由地测科按规定提出,经煤矿总工程师审核,报煤矿“六长”会签后,下发有关单位。

第12条测量贯通设计,经煤矿总工程师审核,报煤矿“六长”会签后方可实施。

图纸的审批、发放、回收和销毁制度

一、图纸的绘制

第1条矿图必须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测量规程》及通防、机电提运、测量规范等法律、法规、条例和规定要求制作应的基本矿图。

 

第2条矿图上的内容、标注、符号、图幅及编号要符合规定技术标准,比例尺应符合规定。

 

第3条矿图要根据实际变化及时填绘和标注。

第4条各种矿图均须使用统一的坐标系统。

 

第5条绘图人员要具有一定专业知识,掌握相关技术标准,采掘绘图员具有一定的矿井地质、水文、测量、采掘和储量的知识,通防和机电绘图员应有一定的本专业的知识。

 

第6条图纸资料来源明确,图号清晰,编制、审核、校对分工明确。

 

第7条绘制各类矿图时,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正确使用图例,图纸精度要符合测量要求,保证矿图的质量。

 

第8条各种矿图的绘制符合准确、及时、完整、美观的原则。

达到线条均匀、圆滑,接头间无疙瘩,点线、虚线间隔大小一致,平行线间距相等,各种文字、数字注记规范,字隔、字向符合要求,颜色标准、着色均匀、内容齐全、完整、几何关系正确。

 

第9条图纸要按规定定期填绘:

采掘工程平面图由地测科每月5日前根据测量结果、地质情况绘制;矿井充水性图、月度预报图、月度计划图根据采掘程平面图每月补充、修改、填绘一次;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每月绘制一次;井上下对照图每季填绘一次;其他图纸每半年根据生产情况修正完善一次;应急图纸要随时填绘。

 

二、图纸的审批、发放、回收

第10条图纸会审由矿井总工程师组织, 由地测科及专业技术员参加。

 

第11条规范图纸会审的内容和程序,明确图纸会审等级,使工程参建人员领会设计意图,熟悉设计内容,审查施工图纸中存在的错误和不合理部分,及时反馈地测科进行修改,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第12条日常使用的图纸资料由地测组保管,存放在固定地点。

 

第13条日常配合生产的图纸资料,由生产系统科室负责保管,应根据资料性质,分科室保管。

 

第14条归档资料(指生产形成的全部地测记录、图表、帐卡、文字说明、成果成图以及设计、科研、论文等,具有较长使用研究价值的资料),每年第一季度将资料整理归档。

第15条文书档案、地质报告、重要图件等资料需要复制利用,必须由技术负责人批准,才能到地测科复制。

   

三、图纸的销毁

第16条图纸档案的鉴定与销毁必须按规定的程序进行。

一切档案未经鉴定、批准不得销毁; 

第17条图纸、档案的鉴定分以下两个方面:

 

(1)初步鉴定:

与图纸档案的立卷同步进行。

任务是确定文件、资料是否归档案的界限,制定档案的保管期限。

 

(2)期满鉴定:

按照保管期限进行鉴定。

任务是审查案卷的保存价值,确定案卷是否销毁。

图纸、档案通过鉴定,要求达到保管期限准确、质量达标、鉴定中发现档案不准确、不完整,要及时责成有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修改、补充。

 

第18条图纸档案鉴定工作要在总工或技术负责人的主持下,由档案室和有关专业人员组成鉴定小组,依据图纸档案的保管期限和有关法规,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

采取直接鉴定法,即对保管到期的档案直接地、逐件、逐步地进行审查,按实际情况判定其价值,决定销毁或延长保存期限,并注明鉴定意见。

保管期限未满的档案资料不得销毁。

 

第19条批准销毁的图纸档案,要编制档案销毁清册,写出销毁内容分析报告,经复审后方可销毁。

 

资料收集、整理、定期分析、保管、提供制度

一、一般规定

第1条所有地测资料,应定期收集、分析、整理、研究。

第2条按规定要求对各类图纸资料进行定期修改、填绘工作。

施工用图做到及时填绘,随时修改补充,正确指导施工。

 

第3条各类资料保管人员应严格执行上级机关颁发的有关技术档案、保密规定,认真学习业务,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4条地测资料要做到档案化管理,对各类图纸、台帐、卡片等都要按细则规定进行编号,并建立目录、索引。

资料台帐必须有目录页码以供查阅。

所有资料都要分门别类入柜保存,为查找方便,柜内应贴附与资料相符的标签。

 

第5条为加强图纸资料的保护,要切实做好防火、防潮、防晒、防尘、防鼠、防虫、防盗等项工作。

 

第6条定期对全部图纸资料的保管状况和使用发放情况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措施,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7条本部门人员使用资料时,需经保管人员许可后方可取用,用后要及时归还,禁止随便乱取乱放。

第8条地测部门对外提供的一切图纸、资料、报表等,均需经技术负责人严格把关,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才能提交或报出。

 

第9条凡是大型地质测量工程,如勘探工程、地面控制网测量、大型贯通测量工程以及地测部门负责的防治水工程等,均需编制工程施工方案、设计,并按规定报批。

工程完成后,必须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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