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整理煤制油煤制气产业准入条件编制工作方案docWord格式.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14419551 上传时间:2022-10-22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9.8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最新整理煤制油煤制气产业准入条件编制工作方案docWord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最新整理煤制油煤制气产业准入条件编制工作方案docWord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最新整理煤制油煤制气产业准入条件编制工作方案docWord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最新整理煤制油煤制气产业准入条件编制工作方案docWord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最新整理煤制油煤制气产业准入条件编制工作方案docWord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最新整理煤制油煤制气产业准入条件编制工作方案docWord格式.docx

《最新整理煤制油煤制气产业准入条件编制工作方案doc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最新整理煤制油煤制气产业准入条件编制工作方案docWord格式.docx(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最新整理煤制油煤制气产业准入条件编制工作方案docWord格式.docx

2.坚持最严格环保标准,示范项目执行能源、化工领域现行最严格的环保标准或更高的环保要求。

3.坚持节能高效,示范项目应在现有水平上,通过优化流程、创新工艺、技术集成等途径大幅降低资源消耗和提高能源转化效率。

4.坚持科学布局,统筹考虑资源条件、环境容量、生态安全、交通运输、产品市场等因素科学合理布局示范项目。

5.坚持自主创新,重点示范自主知识产权的煤炭加工转化技术和装备,以示范项目为载体推动其产业化、定型化和标准化。

二、示范项目设立

(三)煤制燃料是指以煤炭为主要原料,通过物理、化学方法进行加工转化,生产汽油、煤油、柴油、航煤、石脑油、成品油调和组分、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液体或气体燃料的行业。

煤制油、煤制天然气以及联产多种燃料的煤炭综合利用项目均是煤制燃料行业的组成部分。

(四)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等规划是指导煤制燃料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会同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主管部门根据技术发展、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的需要,遴选、确定煤制燃料示范项目(简称示范项目),优先列入规划并推动实施。

(五)严格落实国家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的相关要求,不在以下地区布局示范项目:

1.已达到或超过环境容量、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或能源消费量控制指标的地区。

2.《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确定的限制和禁止开发重点生态功能区。

各类生态保护红线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3.城市规划区边界外、敏感区5公里以内,居民聚集区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

(六)投资建设示范项目的企业须具有较好的环保信誉、经济效益和资金条件,其自身或与其合作的技术供应商、工程设计单位应在煤化工技术开发、工程建设、生产管理等方面经验丰富,具备安全实施和管理示范项目的能力。

三、资源利用

(七)示范项目应符合国家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煤炭消费量替代、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针对煤质特点,优化确定产品方案、工艺技术方案,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

鼓励以褐煤、高硫煤、高灰煤、高碱金属(钠、钾)等低质煤为原料,缓解优质煤供求矛盾,提高资源保障程度。

(八)示范项目应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开展水资源论证,坚持“量水而行”,严禁挤占生活用水、农业用水和生态用水,严禁取用地下水,鼓励利用矿井水、中水等非常规水资源,通过采用空气冷却、闭式循环、废水制浆等节水技术和装备,尽可能提高用水效率。

(九)新建示范项目应符合以下技术指标:

1.煤制油示范项目(费托合成路线)能效≥42%,生产1吨油品煤耗≤3.7吨标煤、新鲜水用量≤7吨。

2.煤制气示范项目(固定床气化路线)能效≥56%,生产1000标立方米天然气的煤耗≤2.3吨标煤、新鲜水用量≤5.5吨。

3.煤制气示范项目(气流床气化路线)能效≥51%,生产1000标立方米天然气的煤耗≤2.3吨标煤、新鲜水用量≤5吨。

4.采用组合气化方案的煤制气示范项目应符合各单项指标按不同气化路线产品所占比例加权平均折算后的组合指标。

5.多联产项目应符合各单项指标按油气产品折原料气比例加权平均折算后的组合指标。

鼓励探索、研发和应用优于上述指标的工艺技术。

采用低质煤的示范项目可适当放宽能效、煤耗指标。

难以采用空冷技术且水资源丰富的地区可适当放宽新鲜水用量指标。

(十)示范项目应满足《煤直接液化制油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30178-)、《煤制天然气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30179-)、单位产品取水定额、单位产品用水量等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四、环境保护

(十一)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坚持“保护优先、有序发展、高效利用、风险可控”的原则,集约化多联产提高资源能源的利用效率,产业链延伸减少排污,实现源头控制。

(十二)示范项目选址的环保要求:

1.示范项目必须布局在化工园区内,所在化工园区应符合相关规划要求,污水收集与处理、固废处置(含危险废物)、集中供热供气等公用基础设施齐备,环境监管能力匹配,环境风险可控,近五年内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件。

2.项目所在区域无纳污水体时,应论证零排放措施的技术经济可行性,或采用其他合法可行的排污去向。

3.项目所在区域无环境容量时,需以“淘汰落后产能、污染物全面减排、环境质量改善”为原则。

(十三)实行最严格的环保标准,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确保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十四)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强清洁生产和污染控制,新建示范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应符合以下条件:

1.工艺系统SO2排放执行《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

2.锅炉系统SO2、NOX排放、粉尘、汞及其化合物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13223-》规定的排放限值。

3.其他污染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新污染源二级标准。

(十五)严格落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要求,新建示范项目水污染物控制应符合以下条件:

1.工艺废水全部回收利用。

2.循环水系统污水不向厂区外排放。

3.具有完善的地下水防渗措施,在厂区、渣场等设置相应的地下水监测井。

4.应设事故应急废水池。

有机废水应急储存池应符合《石油化工污水处理设计规范GB50747-》要求,容积按8-48小时设计水量确定;

浓盐水暂存池,容积推荐按3-10天设计水量确定。

5.废水处理应避免产生二次污染和污染物转移。

(十六)分类收集和处置固体废物。

气化灰渣、锅炉灰渣等一般性工业固体废物最大限度地综合利用,不能利用的无害化处理后送渣场堆存或填埋。

废催化剂等危险废物应由配套建设的专门设施或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回收或处理处置。

(十七)国家颁布实施适用于煤制燃料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后,即按适用标准执行。

(十八)示范项目的生产运营企业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规定的排放控制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贮存(处置)场,安装废水、废气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须与环保部门联网),自行监测和主动申报可能排放的有毒污染物,开展设备与管线泄露监测与修复工作,加强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控制,严控挥发性有机污染物逸散。

(十九)严格环境风险防控。

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有关规定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建设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

(二十)积极履行二氧化碳减排义务。

1.示范项目应通过优化工艺、提高能效等措施尽可能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

2.示范项目要充分发挥其所产二氧化碳浓度高、易于捕集的优势,结合区域情况和地质条件,积极探索气驱采油、地质封存等处理途径,鼓励有条件单位进行微藻制油工程示范。

3.鼓励煤制燃料企业开展碳汇林建设,在减排二氧化碳的同时,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二十一)示范项目要切实防治人为水土流失,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五、示范内容

(二十二)示范项目须在工艺、技术和装备方面承担明确的示范任务。

重点示范的技术装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适用于我国煤种的大型煤气化、煤提质(热解、催化热解、加氢提质)、煤焦油提取与制合成气一体化、煤油共炼等先进技术。

2.高温费托合成、低温费托合成、煤直接液化、甲醇合成以及甲烷化等大型高效合成与精制技术。

3.高效气体净化和分离技术。

大型低温甲醇洗技术。

4.不同工艺技术的耦合集成。

煤化工装置与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IGCC)、大型超临界发电等装置的耦合;

焦化、低温热解以及不同煤气化技术之间的组合应用;

煤化工与生物质气化、风电制氢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的有机结合等。

5.污染物控制技术。

高效除尘、硫回收、脱硝技术,酚氨回收、废水制浆、活性炭吸附等高效污水处理技术,高盐废水处理技术,费托合成水处理技术,二氧化碳用于驱油、驱气技术,微藻培育及利用技术。

6.大型高效煤炭加工转化装备。

大型空分,气化炉,热解炉,气体压缩机,合成塔,废热锅炉,高压设备等。

(二十三)坚持自主化的技术装备政策,优先支持示范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装备。

对国内空白或水平落后的领域,鼓励示范国外先进技术和装备,并积极组织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工作,首次采用国外中试成果进行产业化开发的煤炭深加工项目,中方企业应拥有相应的知识产权。

六、质量、安全与劳动保护

(二十四)示范项目产品依法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经过有关部门认定的企业标准。

对尚未制定的产品标准应加快制定。

生产汽油、煤油、柴油等成品油的煤制燃料企业,参照炼油行业有关规定办理成品油市场准入、批发、仓储、零售等手续。

(二十五)示范项目的生产经营企业要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制定完善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安全生产,遏制事故发生。

示范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二十六)示范项目的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强建设项目设计安全管理,强化过程安全管理,积极推进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并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七)示范项目单位应当依法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对重大危险源要按规定进行辨识、登记、检测、评估和监控,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加强企业员工安全培训,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设施和用品。

七、监督管理

(二十八)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及相关派出机构对煤制燃料示范工作及示范项目落实本指导意见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不定期抽查和检查。

(二十九)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能源行业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禁违规审批、严禁未批先建。

各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在土地预审、资源配置、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以及信贷融资时应将本指导意见作为重要依据,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单纯产能扩张和重复建设的违规项目不予支持。

(三十)加强示范项目全过程管理,特别是在项目投产后,对安全运行、污染控制、资源消耗以及产品质量进行严格监督,对示范任务落实和环境影响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价,积累经验教训,形成可推广应用的成果,为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本指导意见将根据国家宏观调控要求和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引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指导意见。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党团工作 > 入党转正申请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