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体外诊断的医疗器械通用技术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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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体外诊断的医疗器械通用技术规范

理事会

理事会指令

2002 年 5 月 7 日

关于体外诊断的医疗器械通用技术规范

(通过文件号 C(2002)1344 之公告)

文章与 EEA 相关

(2002/364/EC)

欧洲共同体理事会

考虑到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条约。

考虑到欧洲国会和理事会 1998 年 10 月 27 日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指令

98/79/EC,特别是其第 5(3)条第二段,

鉴于:

(1)指令 98/79/EC陈述了体外诊断医疗器械上市时必须满足基本要求,并

把与协调标准保持一致作为与相关基本要求一致的前提。

(2)除了利用这些基本条例,通用技术规范的提出应考虑到一些成员国当前

措施,这些针对于指定器械的措施选择主要应用于对供血和器官捐赠的

安全性评价,公众当局也接受这些规范。

这些通用技术规范可以用于性

能评估和再评估。

(3)来自各个有关方面的科学专家参加了此次通用技术规范的起草。

(4)指令 98/79/EC 指出成员国应默认为最高风险类别中特定器械的器械设

计和制造应符合为其制定的通用技术规范,这些规范与基本要求相关。

这些规范建立了适当的性能评估和再评估标准,批放行标准,参考方法

和参考物质。

(5)根据通用准则,要求制造商满足通用技术规范。

如果,在一些得到证实

的适当理由下,制造商可以不依从这些规范,但必须采用与此规范水平

至少相当的解决方法。

(6)为这个决议所提供的方法应符合指令 90/385/EEC

(2)的第 6

(2)条建

立的委员们的意见。

兹通过本指令:

第 1 条

本决议附录中所提到的技术规范被采用作为通用技术规范,适用于指令

98/79/EC 附录 2 列表 A 中的体外诊断的医疗器械。

第 2 条

本决议向各成员国提出。

完成于布鲁塞尔,2002 年 5 月 7 日。

给委员会

Erkki LIIKANEN

委员会委员

附录

CTS-体外诊断医疗器械通用技术规范

1. 范围

这些通用技术规范适用于附录 2,列表 A 中列出的器械:

——试剂和试剂产品,包括相关的校准和控制材料,用于决定以下血型:

ABO 系统,凝血(C,c,D,E,e)和抗 Kell 型。

——试剂和试剂产品,包括相关的校准和控制材料,用于诊断、确认和计量

人类样品中感染了 HIV (HIV1T 和 HIV2),HTLV1 和 HTLV2,和 B,C 和 D 型肝炎

的标记物。

2. 定义

(诊断)灵敏性

当存在目标标记物时器械给出的阳性结果的可能性。

真阳性

一个样品的目标标记物已知是阳性,并且可以被器械正确分类。

假阴性

一个样品的目标标记物已知是阳性,但被器械错误分类。

(诊断)特异性

由于缺乏目标标记物,器械给出阴性结果的可能性。

假阳性

一个样品的目标标记物已知是阴性,被器械错误分类。

真阴性

一个样品的目标标记物已知是阴性,并且可以被器械正确分类。

分析灵敏度

在 CTS 的原文内可能表达为诊断限度:

例如,可以被精确检测到的目标标记

物的最小量。

分析特异性

方法仅判定单一目标标记物的能力。

核酸放大技术

这份文章中的术语 NAT 是用于通过放大目标序列、信号放大或是杂交对核酸

进行判定和/或定量,。

快速测试

文章中的术语“快速测试”理解为仅单独或短序列使用的测试,这些测试设

计用于对一般病人测试给出一个快速结果。

鲁棒性

分析过程的稳定性是其保持不受少量但有意的改变方法参数影响的尺度,并

为通常使用时的可靠性提供了指导。

整体系统失败率

整体系统失败率是指按照制造商描述的整个生产过程进行测试时发生失败的

频率。

3. 产品的通用技术规范(CTS)在指令 98/79/EC 附录 2,列表 A 中定义。

3.1 CTS 用于对感染了 HIV (HIV1T 和 HIV2),HTLV1 和 HTLV2,和 B,C 和 D 型肝炎

的人类样品中的标记物进行诊断、确认和定量的试剂和试剂制品进行性能

评估。

基本原理

3.1.1 已上市作为筛选或诊断测试的病毒感染的器械,应符合灵敏性和特异性

的要求。

(见表 1)

3.1.2 制造商宣称用于测试体液而不是血清或血浆,例如尿液,唾液等的器械,

应该符合与血清或血浆测试相同的 CTS 要求中灵敏性或特异性要求。

测试性能

评估,应选择相同的个体作为测样本本,进行相同两次测试且都要被认可,再

分别进行血清或血浆测试。

3.1.3制造商宣称器械用于自测,例如:

家庭使用,也应该符合与专业使用的

相应器械相同的 CTS 要求中灵敏性或特异性要求。

相关部件的性能评估应由使

用者适当的执行(或重复执行)操作,来验证器械操作的有效性和说明书的实

用性。

3.1.4所有的性能评估都应与一个已确定器械的可接受性能作为指导进行对比

测试。

一旦体诊断试剂的 CE 标志已确定,如果上市时的需性能评估,用于对照

的器械也应具有 CE 标志。

3.1.5 如果差异性的测试结果识别为评估的一部份,那么这些结果应该被尽可

能的解决,例如:

—通过进一步的测试系统评估差异样本

—利用替代的方法或标记物

—通过回顾临床情况和病人的诊断

—通过对随访样本的测试

3.1.6 进行性能评估的人群应该与欧洲人群等同。

3.1.7 在性能评估中使用的阳性样品的选择应反映相应疾病的不同阶段,不同

抗体样式,不同基因型,不同子类型等等。

3.1.8 对于需要进行 CE 标记的血液筛选器械(除了乙肝表面抗原测试)所有真

阳性样品应该能通过器械判定(表 1)。

对于乙肝表面抗原测试,新的器械应有

一个全面的性能测试,至少等同于已经确立的器械(参见条例 3.1.4)。

在早期

感染阶段(血清转化),诊断测试的灵敏性表现了技术发展的水平。

无论进一步

的测试是否表现一样或者由公告机构或制造商进行附加的血清转化组,结果都

应证实最初的性能评估数据(表 1)。

3.1.9性能评估中使用的阴性样本的选择应该可以体现预计检测的目标群体,

例如:

血液捐献者,医院病人,孕妇等等。

3.1.10对于筛选测试的性能评估(见表 1),调查的血液捐献人群应至少来自

两家血液捐献中心并且包括连续献血经历的捐献者,不可以选择初次献血者。

3.1.11 器械应对于血液样品应有至少 99.5%的特异性,或在附表中标明。

通过

对目标标记物呈阴性的献血者的重复反应(如假阳性)结果的周期计算出特异

性。

3.1.12 应对器械进行评估,确认潜在干扰物质的影响,作为性能评估的一部份。

对潜在干扰物质的评估在一定程度上与试剂的组成和测试的结构有关。

根据基

本要求的规定,应对每一种新的器械的潜在干扰物质进行识别,并作为风险分

析的一部分,但是也可能包括,例如:

——表现“相关”感染的样本。

——经产妇的样本,如超过一次的怀孕经历的妇女,或是类风湿因子阳性病人。

——对于重组细胞抗原,人类抗体组成的表达系统,例如抗大肠杆菌,或者抗

酵母菌。

3.1.13 制造商宣称用于血清和血浆的器械,其性能评估必须证明血清与血浆的

等同性。

应该使用至少 50 份样品来证明。

3.1.14 对于与血浆一起使用的器械的性能评估应使用所有制造商指明与器械联

用的抗凝固剂来确认器械的性能,。

应该使用至少 50 份样品来证明。

3.1.15 作为要求的风险分析的一部分, 导致假阴性的结果的整体系统失败率应

在对低阳性样品的重复测试中进行判定。

3.2 对于核酸扩增技术(NAT)附加要求

NAT 测试的性能评价标准见表 2

3.2.1 对于目标序列扩增测试,对于每一个样本的功能性控制(内部控制)因

反映其技术水平。

该控制应尽可能在整个过程中所使用,例如:

提取、扩增/杂

交,探测。

3.2.2 NAT 测试的分析灵敏性或检出限度,应通过 95%阳性边界值表达。

在该分

析物浓度时,95%的测试得到阳性结果,随后用国际性参考物质的进行系列稀释,

例如 WHO 标准或校准过的参考物质。

3.2.3基因型的探测应先通过适当的基准物或探针的设计验证证明,并且也要

通过对特征性基因型样本的测试进行验证。

3.2.4 定量 NAT 测试的结果应可溯源至的国际标准或经校准参考物质,如适用,

应使用在特定的应用领域中使用的国际单位表达。

3.2.5NAT 测试可能用于探测在抗体阴性样本中的病毒,如预血清转化样本。

在免疫复合物中的病毒相与自由病毒相比表现可能不同,例如在离心步骤中。

因此在鲁棒性上的研究中包括抗体阴性(预血清转化)样本是非常重要的。

3.2.6对于调查潜在的夹带性,在鲁棒性性能的研究中,交互高阳性和阴性样

本之间至少进行 5 个轮次。

高阳性样品应包含自然产生的高病毒滴定样本。

3.2.7导致的假阴性结果的整体系统失败率应通过测试低阳性样本而确定。

阳性样本所含有的病毒浓度应相当于 3 倍 95%的阳性边界病毒浓度。

3.3 用于探测、确认和定量人类样本中的 HIV (HIV 1 和 2),HTLV I 和 II,以及

B,C 和 D 型肝炎(仅限于免疫学测试)标记物的试剂和试剂产品的性能评估批

放行测试的 CTS

3.3.1制造商发布的测试标准应确保每批次都能一致地识别相关抗原、抗原表

面和抗体。

3.3.2 制造商的批放行测试应包括至少 100 个对相关的被分析物为阴性的样本。

 

3.4 用于决定血型抗原:

ABO 系统,凝血(C,c,D,E,e) 和 Kell(K)型的试剂

和试剂产品的性能评估的 CTS

用于决定血型抗原:

ABO 系统,凝血(C,c,D,E,e) 和 Kell(K)型的试剂和试

剂产品的性能评估的 CTS 见表 9

3.4.1所有的性能评估都应与一个已确立的器械的可接受的性能进行直接的对

比测试。

一旦确立体诊断试剂的 CE 标志,如果在市场上需进行性能评估,用于

对照的器械也应具有 CE 标志。

3.4.2 如果差异性的测试结果识别为评估的一部份,那么这些结果应该被尽可

能的解决,例如:

—通过进一步的测试系统评估差异样本

—利用替代的方法

3.4.3 进行性能评估的人群应该与欧洲人群等同。

3.4.4 所选择的用于性能评估的阳性样本,应反应差异和弱抗原表达。

3.4.5 应对器械进行评估,确认潜在干扰物质的影响,作为性能评估的一部份。

对潜在干扰物质的评估在一定程度上与试剂的组成和测试的结构有关。

根据基

本要求的规定,应对每一种新的器械的潜在干扰物质进行识别,并作为风险分

析的一部分

3.4.6 制造商宣称用于血清和血浆的器械,其性能评估必须证明血清与血浆的

等同性。

应该使用至少 50 份样品来证明。

3.5 用于决定血型抗原:

ABO 系统,凝血(C,c,D,E,e) 和 Kell(K)型的试剂

和试剂产品的批放行测试的 CTS

3.5.1 制造商发布的测试标准应确保每批次都能一致地识别相关抗原、抗原表

面和抗体。

3.5.2 制造商批放行测试的要求见表 10。

抗 HIV 1/2

抗 HTLV I/II

抗 HCV

乙肝表面抗原

抗 HBc

诊断灵敏性

阳性样本

400 HIV 1

100 HIV 2

包括 40 份非 B 子

类型

所有使用的 HIV

1 子类型,每份

子类型至少提供

3 份样本。

300HTLV I

100HTLV II

400

包含 1a-4a 的基

因型:

至少 20 份

样本/基因型

非 a 基因型 4 和

基因型 5:

至少

10 份样本或基因

400

包含需考虑的子

类型

400

包含评估其它

HBV 标记物

血清转化组

20 组

额外 10 组(用于

公告机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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