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考试试题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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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分数】:
1.0分
第2题
信用证中只规定了议付的有效期,而未规定装运期,则根据《UCP500》的规定(
装运的最终期限与信用证的到期日相同
信用证必须经过修改才能使用
该证无效
装运期可视为与信用证有效期相差1个月
A
第3题
审核信用证的依据是(
合同
一整套单据
开证申请书
商业发票
第4题
海运提单中货物的描述(
必须与信用证规定完全一致
必须使用货物的全称
只要与信用证对货物的描述不相抵触,可使用货物的统称
必须与商业发票的填写完全一致
C
第5题
海关发票及领事发票(
都是由买方国家有关部门提供的
都是由卖方国家有关部门提供的
前者由买方国家提供,后者由卖方国家提供
前者由卖方国家提供,后者由买方国家提供
第6题
新加坡一公司于8月10日向我发盘欲购某货物一批,要求8月16日复到有效,我方8月11日收到发盘后,未向对方发出接受通知,而是积极备货,于8月13日将货物运往新加坡。
不巧,遇到市场行情变化较大,该货滞销,此时(
因合同未成立,新加坡客商可不付款
因合同已成立,新加坡客商应付款
我方应向新加坡客商发出接受通知后,才发货
我方应赔偿该批货物滞销给新加坡客商带来的损失
第7题
信用证修改通知书的内容在两项以上者,受益人(
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绝
可选择接受
必须全部接受
只能部分接受
第8题
一份CIF合同,合同与信用证均没有规定投保何种险别,交单时保险单上反映出投保了平安险,该出口商品为易碎品,因此(
银行将拒收单据
买方将拒收单据
买方应接受单据
银行应接受单据
D
第9题
商业发票的抬头人一般是(
受益人
开证申请人
开证银行
卖方
第10题
根据国际惯例,我国对出口商品实行出口退税制度,在出口单位办理出口退税手续时,要向国家税务机构提交(
“一单两票”
“两单两票”
“三单两票”
“三单一票”
二、多选题(本大题9小题.每题2.0分,共18.0分。
请从以下每一道考题下面备选答案中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在实际业务中,凭信用证成交出口的货物,如货物出运后,发现单证不符,而由于时间的限制,无法在信用证有效期或交单期内做到单证相符,可采取的变通办法是(
担保议付
“电提”方式征求开证行意见
改为跟证托收
直接要求买方付款
A,B,C
2.0分
因租船订舱和装运而产生的单据是(
托运单
装货单
收货单
海运提单
A,B,C,D
在我国的进出口业务中,出口结汇的方法有(
收妥结汇
买单结汇
定期结汇
预付结汇
审核信用证和审核单据的依据分别是(
信用证
B,D
在交易过程中,卖方的基本义务是(
提交货物
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
转移货物的所有权
支付货款
进口索赔的对象是(
银行
保险公司
承运人
出口方
B,C,D
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应注意的问题是(
索赔的时效
及时将货损的情况通知买方
提供必要的索赔证件
将受损货物转移给保险公司
A,C
履行出口合同的程序可概括为(
货(备货)
证(催证、审证、改证)
船(租船、订舱)
款(制单结汇)
在审核信用证金额与货币时,需要审核的内容包括(
信用证总金额的大、小写必须一致
来证采用的货币与合同规定的货币必须一致
发票/汇票的金额不能超过信用证规定的总金额
若合同中订有溢短装条款;
信用证金额应有相应的规定
三、判断题(本大题9小题.每题1.0分,共9.0分。
请对下列各题做出判断,“√”表示正确,“X”表示不正确。
在答题卡上将该题答案对应的选项框涂黑。
汇票的抬头人通常是付款人,提单的抬头人是收货人,保险单的抬头人是被保险人。
(
X
不同类别的商品,其检验证书的有效期各不相同,超出有效期出口的商品,可要求商检机构将检验证书的有效期往后顺延。
一张没有确定付款日期的汇票,是一张无效的汇票。
√
通常不使用海关发票或领事发票的国家,可要求提供产地证明以确定对货物征税的税率。
不符点的出现只要征得议付行同意并议付完毕,受益人即可不受追偿地取得货款。
我国对外经济活动中达成和履行合同必须符合法律的规范,其中包括有关的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与我国进出口货物出口贸易关系最大的一项国际条约是《国际货约》。
不清洁提单的不良批注是从大副收据上转注过来的。
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开具汇票的依据是信用证,而在托收和汇付方式下,开具汇票的依据是买卖合同。
在买方已经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即使买方享有复检权,也无权向卖方提出索赔。
四、案例分析题(本大题8小题.每题5.0分,共40.0分。
某木制品贸易公司向国外客户出口一批精美木制工艺品,信用证中规定的装运期为4月份,交单期为5月10日前,信用证的有效期为5月25日。
该木制品公司收到对方开来的信用证后,及时向工厂下订单,准备出口货物。
但由于产品制作过程需要的时间较长,该公司的货物于4月27日才全部赶制出来,经与轮船公司联系装运后,.该公司取得4月29日签发的提单。
我方制作好单据于5月8日交单时,恰逢5月8日、9日为银行非营业日。
问:
该公司可否按《UCP500》的规定,凭4月29日签发的提单连同其他单据从银行取回货款?
为什么?
该公司可以按《UCP500》的规定,凭4月29日签发的提单连同其他单据从银行取回货款。
《UCP500》第44条规定:
“如信用证的到期日或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限,或第43条规定所适用的交单的最后一天,适逢接受单据的银行因第17条规定以外的原因而终止营业,则规定的到期日或装运后一定期限内交单的最后一天,将顺延至该银行开业的第一个营业日。
”本案中,信用证规定5月10日前交单,我方备齐单据于5月8日交单时,恰遇5月8日、9日为银行非营业日,因而,根据《UCP500》的规定,我方交单的时间将顺延至该银行开业的第一个营业日,即5月10日。
因此,我方可凭4月29日签发的提单连同其他单据从银行取回货款。
某食品进出口公司出口一批冷冻加吉鱼,7月16日接到通知行转来的一张信用证简电通知。
信用证简电通知中表明信用证号码、商品的品名、数量和价格等几个项目,并说明“详情后告”。
我食品进出口公司收到了信用证简电通知后急于出口,于7月20日按简电通知中规定的数量将加吉鱼装运出口。
在货物装运后制作单据时,收到了通知银行转来的一张信用证证实书,证实书中规定的数量与简电通知书中规定的数量不符。
我方应按信用证证实书的规定还是按简电通知书的规定制作单据?
它们之间存在的差异应如何处理?
我方应按信用证证实书中的内容制作单据,以便能凭证结汇。
简电通知书中的数量与信用证证实书中的数量不符,其差异视具体情况处理:
①若证实书中的数量大于简电通知书中的数量,我方应及时补交不足的货物;
②若证实书中的数量小于简电通知书中的数量,我方应及时与买方取得联系,确定多交部分货物的收取和货款的支付问题。
我某进出口公司与国外某客商订立一份轻纺制品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为付款方式。
买方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内将信用证开抵通知银行,并经通知银行转交给我出口公司。
我出口公司审核后发现,信用证上有关信用证到期地点的规定与双方协商的不一致。
为争取时间,尽快将信用证修改完毕,以便办理货物的装运,我方立即电告开证银行修改信用证,并要求开证银行修改完信用证后,直接将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寄交我方。
(1)我方的做法可能会产生什么后果?
(2)正确的信用证修改渠道是怎样的?
(1)我方的做法可能会产生:
①因有关方面不同意修改信用证或拖延修改信用证,导致我方无法凭证结汇的结果;
②无法辨别信用证修改通知书的真伪就办理装运,到头来落得无法凭证结汇的后果。
(2)正确的信用证修改渠道是:
受益人—开证人—开证银行—通知银行—受益人。
某公司与国外某客商达成一笔交易,合同中规定,数量为100公吨,可有5%的伸缩,多交部分按合同价格计价。
商品的价格为1500美元/公吨FOB广州。
现该商品的市场行情上涨。
(1)卖方根据合同的规定最多和最少可交多少公吨货物?
(2)此案例中,卖方应多交还是少交?
(1)卖方根据合同的规定最多可交105公吨,最少可交95公吨。
(2)此案例中,卖方应少交5公吨的货物。
因为当时该商品的市场行情上涨,卖方完全可以依合同的规定少交货物,将少交货物出售给出价较高的买主。
我某进出口公司与欧洲某客户达成一笔圣诞节应季礼品的出口交易。
合同中规定,以CIF为交货条件,交货期为2000年12月1日以前,但合同中未对买方的开证时间予以规定。
卖方于2000年11月上旬开始向买方催开信用证,经多次催证,买方于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