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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索取并仔细查验食品质量证明文件

应当按食品种类和生产批次索取并仔细查验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进口食品有效商品检验证明。

向种植户、养殖户购入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应当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身份证明和应当检验疫食用农产品的检验疫合格证。

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要按照乳粉的品种和生产批次索取产品的批次检验报告。

查验食品外包装是否破损、污染,食品包装标示内容是否和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以及检验报告内容一致,产品质量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如发现上述行为,应对食品予以拒收并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三)索取销售凭证

应当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保留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

(四)记录内容

应当根据食品进货凭证如实记录购进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应当根据进货凭证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对于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如实记录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名称、适用的年龄段、生产企业名称(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为进口商或进口代理商名称)、商标、规格、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数量、价格、进货日期、检验报告编号及出具单位等内容。

应当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食品采购、销售情况。

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杜绝先上岗后体检的事情发生,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并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3、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4、当观察到以下症状时,应规定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

腹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发热、呕吐。

5、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

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

禁止长发、长胡须、长指甲、戴手饰、涂指甲油、不穿洁净工作衣帽上岗和上岗期间抽烟、吃零食以及做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无关的事情。

从业人员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得外露。

三、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1、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在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工作。

2、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以及食品加工操作技能培训。

3、食品从业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40课时。

4、新参加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5、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离岗学习一周,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6、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四、经营场所、食品销售管理制度

1、《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应悬挂于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

配有经专业培训的食品安全专职管理人员。

2、经营场所与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包装、贮存相适应,做到场所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

经营场所距离非水冲式厕所、开放式粪池、垃圾堆(场)等场所的直线距离25米以上,并设置密闭的垃圾容器,及时清除垃圾,搞好防尘、防蝇、防鼠工作,确保环境整洁。

3、食品陈列设施布局合理,划定食品经营区域,食品与非食品分开存放;

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不出售有毒有害、“三无”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食品。

保证食品外观清洁,如发现食品超过保质期、破损、鼠咬、受潮、生霉、生锈等现象要及时处理。

4、散装食品销售必须按“生熟分离”原则,分类设置散装食品销售区,防止待加工食品与食品原料、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污染源。

按销售品种配备足量的容器,并符合卫生条件。

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有防尘材料遮盖。

应在盛放食品容器的显著位置或隔离设施上设置“散装食品标识牌”,标识出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做到“一货一牌、货牌对应”。

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必须由专人负责,为消费者提供分拣和包装服务,提供给消费者符合卫生要求的小包装。

操作时应穿工作服,戴口罩、手套和帽子,使用专用工具取货。

5、生鲜食品销售应配备货架、保温柜、冷藏柜和冷冻柜等陈列设施,配备符合要求的检测设备。

6、熟食制品销售间入口处应设预进间,设更衣及洗手、消毒设施,采用非手动式的水龙头。

配备有效的空气消毒设施、食品冷藏设施和专用工具,食品要有防尘材料遮盖。

7、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使用无毒、清洁安全的售货工具。

五、食品运输、贮存管理制度

1、食品贮存应设专门区域,应与其他物品设置有效分离、隔离,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当分开设置。

食品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同库存放。

应设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健全出入库登记制度。

食品及食品原料入库时,库管员应对其质量和数量进行验收,并详细记录入库产品的名称、数量、规格、进货日期、生产日期(或批号)、保质期、包装情况等,并按入库时间的先后分类存放,感官检查不合格的食品不得入库。

设有不安全食品暂存专柜,并有记录本。

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2、食品仓库应有良好通风,保持库房内所需温度和湿度,防止食品霉变、生虫。

贮存生鲜食品应配置必要的低温贮存设备,包括冷藏库(柜)和冷冻库(柜)。

搞好防尘、防蝇、防鼠、防潮工作,定期对库房周围进行卫生清扫,消除有毒、有害污染源及蚁蝇孳生场所。

3、食品存放设隔离地面的平台和层架,离墙10厘米以上,最底层隔离地面10厘米以上。

食品按照先进先出、生熟分开的原则分类贮存,并有明显标识。

4、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5、食品按类别、品种分架、隔墙、离地整齐摆放,散装食品及原料储存容器加盖密封,同时经常检查,防止霉变。

6、肉类、水产品、禽蛋等易腐食品应分别冷藏贮存。

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明显标识并有温度显示装置。

肉类、水产类分柜存放,生食品、熟食品、半成品分柜存放,杜绝生熟混放。

7、冷冻设备定期化霜,保持霜薄(不得超过1cm)、气足。

8、经常检查食品质量,及时发现和处理变质、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9、做好防鼠、防蝇、防蟑螂工作,安装符合要求的挡鼠板。

六、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企业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负责如下工作:

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实施食品安全自查,督促制度落实。

2.组织实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督促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调离相关岗位。

3.制订、实施食品安全培训、考核计划。

4.实施进货查验或检查执行情况。

审核各项食品安全记录,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

5.督促处置不合格食品。

6.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介绍情况、提供资料。

7.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七、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1、每年至少组织实施一次制度自查,检查本单位各项食品安全制度的合法合规、执行及改进状况。

2、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等级制定日常自查频率。

高风险食品及其经营过程至少每季度自查1次,中风险食品及其经营过程至少每半年自查1次,低风险食品及其经营过程至少每年度自查1次。

3、自查内容涵盖本单位经营过程中的各项操作规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

4、本单位食品经营活动过程中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消费者投诉、供货者通知等渠道获知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立即开展专项自查。

自查发现不符合操作规程的立即纠正,发现不合格食品的应执行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发现有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立即停止相关食品经营活动,并向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八、食品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制度

食品经营单位应建立清洗、消毒与保洁制度,明确清洗消毒的对象、方法、频率和人员等内容,确保清洗、消毒效果。

1、根据加工食品的品种和数量,配备清洗、消毒、保洁专用设备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转。

2、清洗消毒设施的设置应能满足如下基本操作步骤:

(1)清洗步骤:

去除食物残渣、洗涤剂刷洗、清水冲洗。

(2)消毒步骤:

热力消毒步骤:

在清洗的基础上使用设备设施加热消毒。

化学消毒步骤:

在清洗的基础上,消毒液浸泡(或擦拭)、清水洗除残留消毒液。

3、自动制售设备中与食品接触的部件,应为可拆卸或其他便于清洁的形式。

4、清洁工具和用品(如拖布、抹布等)的水池应专用,其位置应不会污染食品和其他食品接触表面,或明显低于相邻设备设施。

5、各类食品工用具、设施和设备使用后应及时清洗,去除食物残渣和油污,接触即食食品的,清洗后还应消毒,并保洁贮存。

非接触即食食品的应适时消毒。

6消毒后的工用具应存放于专用保洁设施内,标识明显。

7、食品经营过程中使用的工具设备应依据是否接触即食食品分别清洗、消毒,可分别设置专用水池,或按照接触即食食品、非接触即食食品的次序清洁消毒。

8、采用化学消毒的应按照消毒剂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配制和使用。

9、清洗消毒操作过程不得污染食品和其他物品。

10、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九、食品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1、经营场所按供应和销售流程合理布局,并能防止在存放、销售、操作中产生的交叉污染。

各功能间标识明显,操作流程规范。

2、经营场所地面与排水、墙壁与门窗、屋顶与天花板符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要求,每季至少检查2次,确保无破损、无漏水、无脱落、无霉斑或霉变。

3、经营场所配备的冷藏冷冻、清洗、消毒、保洁、通风防潮、防霉、废弃物存放、防蝇、防鼠设施,每月至少检查和维护1次,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4、每月组织对电气设备、机械设备进行检查,加强对有关员工的安全操作规程培训,设备、设施保养要到位,发现故障及时维修。

5、餐饮类服务者配备的餐具、容器、刀具、墩板、墩架,定点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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