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东新区仁和家园棚户区西区改造项目10KV配电工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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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东新区仁和家园棚户区西区改造项目10KV配电工程

周口市东新区仁和家园棚户区(西区)改造项目10KV配电工程

竞争性谈判文件

采购人:

周口市东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

阳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月

第一章竞争性谈判公告

阳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周口市东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就其仁和家园棚户区(西区)改造项目10KV配电工程进行竞争性谈判,现欢迎符合相关条件的合格投标人前来参加报名:

一、项目名称及编号

1.1项目名称:

周口市东新区仁和家园棚户区(西区)改造项目10KV配电工程

1.2采购编号:

周采购[2017136]号

1.3工期:

30日历天

1.4招标控制价:

721504.18元

1.5质量:

合格

1.6标段划分:

一个标段

1.7招标内容:

详见谈判文件

二、投标单位资格要求

1、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规定的条件,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

2、投标人具有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拟派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具有机电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不含临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出具无在建证明),技术负责人需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报名及谈判文件发售信息、

3.1报名时间:

凡有意参加谈判者请于2017年10月10日至2017年10月12日(法定节假日,法定公休日除外),每日上午9:

00时至11:

30时,下午15:

00时至17:

30时(北京时间),到阳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

周口市体育中心一楼)报名。

3.2报名时需携带以下原件:

1、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2、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人身份证;

3、2014年度-2016年度审计报告(新成立的公司从成立之日算起);

4、2016年下半年及2017年上半年缴纳社保证明;

5、2014年1月1日以来类似项目业绩一份(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和合同,时间以中标通知书为准);

6、项目经理建造师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到现场报名,以上报名资料的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套,到指定地点报名,本次采购不采用邮寄方式)

3.3报名后即可购买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售价1000元/份,售后不退。

四、开标信息

4.1开标时间:

2017年10月18日上午10:

00分

4.2开标地点:

周口市体育中心体育馆一楼

4.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五、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谈判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河南招标采购综合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同时公开发布。

六、联系方式

采购人:

周口市东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联系人:

师主任

联系电话: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阳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新乡市红旗区平原路与新中大道交叉口东南角世纪村7座1-2层西第七户

联系人:

常女士

联系电话:

2017年10月10日

第二章谈判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前附表

序号

名称

内容

1.1.2

采购人

采购人:

周口市东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联系人:

师主任

联系电话:

1.1.3

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

阳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周口市体育中心一楼东南角

联系人:

常女士

电话及传真:

1.1.4

项目名称

周口市东新区仁和家园棚户区(西区)改造项目10KV配电工程

1.2.1

资金来源

自筹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采购范围

工程量清单包含全部内容

1.3.2

工期

30日历天

1.3.3

质量

合格

1.4.1

谈判响应人资格条件

1、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规定的条件,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

2、投标人具有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拟派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具有机电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不含临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出具无在建证明),技术负责人需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1.9

踏勘现场

不组织

1.10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4.2

投标截止时间

2017年10月18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

3.6

投标有效期

自投标截止时间起60日历天

3.5

投标保证金

谈判保证金金额:

壹万圆整(¥:

10000元)

谈判保证金的递交:

银行转账或电汇(须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收款单位指定帐户:

阳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

帐号:

6050101012010064270

备注:

(项目名称)

开标前凭保证金转账凭证填写保证金签到表(保证金转账凭证必须清晰可见,否则影响其退保证金)

3.7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3.8.1

签字或盖章要求

谈判响应性文件正本和副本均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签字盖章。

3.8.2

谈判响应性文件正、副本

份数

谈判响应性文件正本壹份,副本叁份,含报价的谈判响应性文件电子文档一份(U盘存储,不得含有病毒)

3.8.3

谈判响应性文件的装订要求

谈判响应性文件分正本和副本。

正本和副本应分别胶装成册,并编制目录,不得采用活页夹等可随时拆换的方式装订。

4.1.1

封套上写明

正本/副本

采购人名称:

谈判响应人名称:

地址:

采购编号:

(项目名称)谈判响应性文件

在2017年10月18日10时00分前不得开启

5.1

谈判响应性文件递交地点和时间

谈判响应性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017年10月18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

谈判响应性文件递交地点:

阳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

周口市体育中心一楼东南角)

5.2

谈判小组的组建

谈判小组成员构成:

3人

6.7

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

最高投标限价为:

721504.18元

投标单位谈判报价超出采购人最高投标限价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6.8

其它

采购内容代理费按照国家发改委【2011】534号文规定的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及发改价格【2003】857号文规定的支付方式向成交人收取代理服务费,该代理服务费在成交人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以现金方式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

此费由谈判响应人综合考虑到投标报价中,不再单独列项。

第三章谈判响应人须知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本谈判文件仅适用于本次项目中所叙述的及其相关服务。

2、定义

本谈判文件中所称“采购人”:

《谈判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采购代理机构”:

《谈判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3、采购内容方式

3.1本次采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

3.2投标单位的资格要求:

见谈判响应人须知前附表之规定。

4、参加谈判的费用

4.1投标单位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本次谈判有关的费用。

二、谈判文件

5、谈判文件构成

5.1谈判文件由谈判文件目录所列内容组成。

请仔细检查谈判文件是否齐全,如有缺漏,请立即与采购代理机构联系解决。

5.2参加投标的投标单位应认真阅读谈判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

按谈判文件要求和规定顺序编制谈判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如果谈判响应人没有按照谈判文件要求和规定编制响应文件及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响应文件没有对本谈判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应由参加谈判响应人自行承担。

6、谈判文件的澄清

6.1任何要求对谈判文件进行澄清的谈判响应人,均应在获得谈判文件后,以书面形式(如信件、传真、电报等)送达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对规定时间前收到的任何澄清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此书面答复传送给每个购买本谈判文件的谈判响应人(或召开答疑会),答复中包括所问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并视为本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7、谈判文件的修改

7.1在谈判开始时间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采购代理机构均可主动地或在解答谈判响应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谈判文件进行修改。

7.2谈判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包括邮寄、传真和电传,通知所有购买同一谈判文件的服务商,并对其具有约束力。

谈判响应人应立即以传真或电报形式回复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已收到修改文件

7.3为使谈判响应人编写谈判响应文件有充分的时间对谈判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推迟送交谈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和谈判日期,并将此变更书面通知所有购买同一谈判文件的服务商。

三、谈判响应文件的编制

8、谈判响应文件

8.1谈判响应人提交的谈判响应文件以及谈判响应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本次采购内容事宜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简体中文。

8.2除本文件中另有规定外,谈判响应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均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9、谈判响应文件的组成:

9.1谈判声明;

9.2谈判响应文件内容汇总;

9.3谈判响应人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和附有谈判响应人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的授权委托书;

9.4谈判保证金;

9.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6技术文件;

9.7项目管理机构

9.8资格审查资料;

9.9谈判响应人认为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10、谈判响应文件一律以人民币报价。

11、证明谈判响应人合格的证明文件

11.1谈判响应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谈判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作为其谈判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谈判响应人除必须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服务能力,还必须具备相应的财务、技术方面的能力。

11.2谈判响应人应按照谈判文件中的要求和格式,制作并提交相关谈判文件所附的“资格证明文件”。

12、证明其服务能力和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文件

参加谈判响应人必须出具该项目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具备该项目的服务能力。

13、谈判保证金

13.1谈判响应人应按要求提交谈判保证金,并作为其参加谈判的一部分。

谈判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人免遭因谈判响应人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采购人在因谈判响应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第13.4条的规定没收谈判响应人的谈判保证金。

13.2谈判保证金必须是人民币。

13.3在谈判时,对未按要求提交谈判保证金的谈判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视其为非响应性文件而予以拒绝。

13.4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谈判保证金将被没收:

(1)谈判响应人在谈判有效期内撤回其谈判响应文件;

(2)成交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第28、29条规定签订合同;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4、谈判有效期

14.1投标有效期为自投标截止时间起60日历天。

谈判有效期比规定短的将被视为非响应而予以拒绝。

14.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于原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可向参加谈判的服务商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如信件、传真或电报等。

参加谈判响应人可以拒绝接受采购代理机构的这种要求而放弃谈判,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接到谈判书面答复后,于原谈判有效期满后五天内无息退还其谈判保证金。

同意延长的谈判响应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谈判响应文件。

谈判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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