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沙开发区区工程项目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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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附件
(建设管理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广州市南沙区基本建设办公室(业主)、(建设管理单位),委托提供工程全过程设计咨询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工程全过程设计咨询服务
2、建设地点:
广州市南沙区
3、工程等别(级):
4、工程估算总投资(人民币,下同):
约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万元)。
5、建设规模:
二、设计咨询服务内容及服务期限
1、咨询工作内容及主要技术标准以经甲方审核确认的《全过程设计咨询工作大纲》(见附件3)为基础。
2、设计咨询服务内容:
按照《关于开展工程建设设计咨询试点工作的通知》(穗建技[1999]313号)的指导精神,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工程建设的法规、政策、规定、设计技术规范、规程、标准等,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件、相关技术文件及有关项目的评估报告、评审报告及其它审批意见等其它依据,对本项目范围内建设过程中全部工程(含专业工程)的各个阶段(包含但不限于项目决策阶段、实施准备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结算阶段等)的勘察设计成果文件进行复核及审查,纠正偏差和错误,提出优化建议,出具咨询报告,提供全过程的设计咨询服务,全面配合甲方进行设计管理工作,对施工过程中所遇技术问题提供专业意见。
主要服务内容详见合同条款及《全过程设计咨询任务书》
3、设计咨询服务期限:
本合同的服务期限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完成之日止。
三、设计咨询工作质量要求
1、设计咨询工作深度按照《关于开展工程建设设计咨询试点工作的通知》(穗建技[1999]313号)的指导精神、《广州市设计咨询技术质量深度试行规定》、和广东省、广州市相关规定及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以及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本项目《全过程设计咨询任务书》进行设计咨询服务,如国家或广东省、广州市对上述办法和规定有调整或出台新的办法和规定的,则按调整后或新的办法和规定执行。
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咨询报告,并对咨询结论和质量负责,且施工图阶段的咨询深度须在达到施工图审查深度的基础上,重点审核施工图方案的经济性、合理性及可实施性。
2、设计咨询质量工作要求以经甲方审核确认的《全过程设计咨询工作大纲》为基础。
3、依据上级主管部门对于该工程的审查批复意见,审查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中的执行情况,审查是否满足批复意见的要求。
对工程勘察测量工作进行审查、验收,审查工程勘察测量大纲、勘察测量工作及成果报告是否满足有关规范、设计工作和各阶段报建的要求。
4、咨询审查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其他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5、咨询审查岩土勘察文件提供的设计参数是否详细、准确、合理,基础方案是否经济合理、可行,其结论与建议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6、□咨询审查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等结构体系的可靠性、安全性,进行必要的结构分析计算,对不安全隐患或保守浪费之处提出改进优化建议。
(房建条款)
□咨询审查道路、桥涵、隧道等构(建)造物的结构可靠性、安全性,进行必要的结构分析计算,对不安全隐患或保守浪费之处提出改进优化建议。
(市政条款)
7、□咨询审查建筑、结构、装饰装修(含幕墙)、空调、暖通、给排水、园林绿化、钢结构、智能化、供电、照明、道路、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燃气、人防、弱电、防雷、特种设备等主体和其他附属工程设计的合理性、安全性及经济性,对项目景观影响较大的应适当兼顾美观要求。
□咨询审核道路、桥涵、隧道、电力管廊、排水、交通、绿化、照明、外电等主体和其他附属工程设计的合理性、安全性及经济性,对道路景观影响较大的应适当兼顾美观要求。
8、□咨询审查路线及立交设计的合理性、经济性和可行性。
9、□咨询审查路基、路面及防护工程设计、不良地质条件路基特殊设计以及重大拆迁方案等的合理性、经济性和可行性。
10、根据相关规范和相关审批或主管部门意见,对各阶段的设计图纸、说明书和计算书进行详细的审查。
11、在设计咨询过程中,对本项目各阶段服务单位正式提交的相关技术文件提出具体审查咨询意见,编制咨询审查报告,并上报甲方审核确认。
12、经过审查合格的各阶段设计文件,在说明书和设计图上加盖设计咨询审查单位咨询章。
13、乙方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尽量满足设计进度的时间要求,如无特殊情况,审图时间不超过约定的时间,所有问题一次性提出。
四、设计咨询服务酬金
1、本项目暂定建安工程费约为万元,设计咨询费暂定为万元。
暂定价是以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函中的建安工程费为基数乘以0.4%减去施工图审查费后再按投标下浮率下浮%计取。
2、本合同设计咨询费最终参照《关于开展工程建设设计咨询试点工作的通知(穗建技[1999]313号)的规定,以经财政评审审定的工程概算建安工程费为基数乘以0.4%减去施工图审查费后再按投标下浮率下浮%计取。
具体为:
设计咨询费=(工程概算建安工程费×
0.4%-施工图审查费)×
(1-投标下浮率)。
设计咨询费用包括投标人为完成本招标文件工作内容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所投入的本工程设计咨询全部人工成本(含驻场人员及后台支持人员)、技术资料费、专家评审费、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税金等合同中所涉及的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费用。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3、本合同设计咨询费结算以上述所列的设计咨询费核算违约金、赔偿金等费用后,最终结算以财政审定的金额为准。
五、履约保证金
乙方应按中标价的10%向甲方递交履约担保;
如果乙方的履约担保是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则该银行保函应由在中国注册且营业地点在广州行政辖区内的银行开具,是不可撤销银行保函,如发现乙方提供虚假银行保函,甲方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
履约保证金管理具体按照广州市南沙区基本建设办公室有关履约保证金管理制度执行。
六、设计咨询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的,如下述各部分存在不一致之处,以先后排列次序为优先:
1、合同实施期间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如果有签署的);
2、本合同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
4、合同条款;
5、招标文件(含答疑、问题澄清及承诺文件);
6、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承诺文件);
7、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
上述文件汇集并代替了本协议书签订前双方为本合同签订的所有协议、会谈记录以及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七、其它
1、合同各方在解释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如未能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各方另行商定,必要时签订补充合同协议。
补充合同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的文件均为本合同补充文件。
3、本合同甲方和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公章后起生效。
4、在本合同期限内,因工程建设计划的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而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经甲方提出终止合同通知,本合同终止。
因合同终止所产生的遗留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
5、本合同在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完成并结清设计咨询费,合同双方均未遗留按合同规定应履行的义务后终止。
6、本合同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责任。
7、合同各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本合同即生效,正本一式份,各方各执份,副本一式份,各方各执份,正副本具同等法律效力。
(此页以下无正文)
甲方(业主):
广州市南沙区基本建设办公室
(盖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甲方(建设管理单位):
(建设管理单位)乙方: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收款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帐户:
签约日期:
20年月日
签订地点:
广州南沙开发区
2.1词语涵义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合同中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甲方:
指在合同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乙方:
指投标书已为甲方所接受,并与甲方签订了合同,承担本工程的项目设计咨询工作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
指由甲方委托对本合同工程施工实施监理的当事人。
(4)合同:
指由甲方与乙方签订的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列入本合同条件第2.3款的全部文件和图纸,以及其他在合同书中明确列入的文件和图纸。
(5)中标通知书:
指甲方正式向中标人授标的通知书。
(6)工程:
指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设计咨询工作的工程。
(7)设计咨询费:
指合同书中写明的进行设计咨询工作报酬总金额。
(8)书面形式:
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并加盖公章的各种函件,包括电传、电报、传真和邮件。
(9)天:
指日历天。
2.2语言文字和法律
2.2.1语言文字
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2.2.2法律、法规和规章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广东省、广州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2.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上述文件汇集并代替了本合同书签订前双方为本合同签订的所有合同、会谈记录以及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2.4通知和联系
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形式为准。
一般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联系,事后应在48小时内补发书面通知。
2.5甲方的一般权利、义务和责任
2.5.1甲方的权利
2.5.1.1甲方根据项目咨询服务工作需要调整授权,乙方应无条件接受,费用不予调整。
2.5.1.2甲方对项目咨询服务全过程的决策、控制、实施环节实行全面管理,协调和监督咨询工作开展,控制整个策划与服务过程,进行阶段性中间验收,组织成果审查和服务质量检查。
2.5.1.3检查乙方服务机构的组成和人员到位情况、人员稳定情况,考核主要技术骨干的工作能力,如因人力、能力不足致使咨询工作不能按计划完成时,可要求乙方增加或替换相应的技术人员,乙方不得拒绝。
2.5.1.4负责组织审查和确认各阶段的成果。
按合同规定的进度和阶段及时将乙方提供的所有咨询文件按相关部门要求报批(如有)。
2.5.1.5如乙方提交的设计咨询文件没有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经修改或补充后仍然不能达到,甲方有权扣减相应设计咨询服务费。
2.5.1.6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交项目咨询相关工作月报及相关服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2.5.1.7当甲方发现项目负责人不按项目服务合同履行相关职责,或与项目有关的其它各类乙方员串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项目管理人员,直至终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