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大学筑梦基金会章程初稿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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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范围
第七条本基金会业务活动范围:
(一)贯彻执行《郑州大学筑梦基金会章程》,开展扶贫济困等救助活动,促进筑梦事业健康发展;
(二)长期资助帮扶贫困地区品学兼优、家庭困难的学生,以及身边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家庭出现重大变故的学生;
(三)救助社会上各类被媒体广泛关注的特困群体(孤儿、孤寡老人);
(四)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时,资助受灾地区。
(五)开展与校外地区的公司和个人的交流与公益合作;
(六)开展符合本会宗旨和筑梦特色的其它公益活动;
(七)广泛募集公益资金,增加资金来源,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公益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本基金会由办公室、宣传部、外联部、实践部四部门组成
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一年,任期届满,连选能够连任。
第九条理事的资格:
(一)郑州大学筑梦爱心基金会成员;
(二)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四)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郑州大学筑梦基金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二)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经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三)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与基金会的领导工作;
(二)对基金会的重大决策有表决权;
(三)对基金会运作有建议权;
(四)有履行本章程规定的权力和责任的义务。
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秘书长、各部门的负责人;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机构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4次会议。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
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
如理事长不
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
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理事会决
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经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
以上经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秘书长、各部门负责人;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
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理事会决议违
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
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
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本基金会设监事2名。
监事任期与理事相同,期满能够
连任。
第十七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选派或从郑州大学在校学生中产
生;
(二)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八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忠实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
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
第二十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候选人
应在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和较强管理能力。
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1年,连任不超
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
表决经过,报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批准同意
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
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郑州大学筑梦爱心基金
成员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本
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因法定代表
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
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制定理事会工作计划并付诸执行;
(五)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四条本基金会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
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基金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拟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三)拟定基金会的重要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校内外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学生、教职工自愿捐助,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赞助等)。
(二)组织爱心义卖,拾荒,慈善晚会,爱心拍卖等活动收入;
(三)郑州大学筑梦基金会志愿服务岗位;
(四)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二十六条
(一)基金会全部财务由外联部管理。
基金会接受每一笔捐款时,都必须开据收据并盖章。
(二)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对外公布募得资金数量以
及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使用计划。
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自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包括无形资产)及其它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
捐赠协议明确具体使用方式时,应该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能够合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长期资助帮扶贫困地区品学兼优、家庭困难的学生,以及家庭出现重大变故的学生;
(二)救助社会上各类媒体广泛关注的特困群体(孤儿、孤寡老人);
(三)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时,资助受灾地区。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的定期重大募捐包括
(一)组织每年两次的慈善系列募捐活动(校园义卖会、校园拍卖会);
(二)组织举办每年一次的慈善晚会。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对外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过程。
第三十三条
(一)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于捐赠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二)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负责人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每年换届之前,监事会和理事会共同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情况;
(二)财产清册(当年捐赠者名单及有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
计。
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按照本章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部门和业务
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郑州大学筑梦基金会理事会表
决经过后15日内,报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
意。
经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部门申请注销
登记。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部门、
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部门和
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下,经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捐赠给学校主管单位的下属单位,用于与本基金会宗旨相符的公益活动或项目;
(二)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
(三)建立专项基金,由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组织实施。
无法按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部门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郑州大学筑梦基金会理事会表
决经过后15日内,报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经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部门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在12月21日经郑州大学第一届筑
梦基金会理事会经过。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郑州大学筑梦基金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