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教研科研工作量化考核与奖励办法与计分标准与细则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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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科研
100
80
70
60
20
注:
专业技术职务按考核年度年初的类别核定。
第三条科研工作年终考核
以下第1至第4款涉及的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要求完成年度教研科研基本工作量,并在年终履职考核中占相应比例。
未完成基本工作量者,不足部分按每个分值对应金额扣减绩效津贴,且年度考核不定优秀。
1.教研科研工作量核定以专职教学岗为基准系数1.0,专职科研岗系数2.0,管理部门“双肩挑”系数0.5、教学部门“双肩挑”系数0.6、科研部门副科以上人员系数1.0。
2.教学单位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和实验人员每年应完成的教研科研工作量见表1“教学”类标准,教研科研工作占年终履职考核总成绩的30%。
其中:
兼任班主任、系秘书、系团总支书记的,年度应完成的教研科研工作量为表1“教学”类相应标准的50%。
3.科研单位人员,按专业技术职务核定每年应完成的教研科研工作量,见表1“科研”类标准。
4.管理部门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年度应完成的教研科研工作量为表1“教学”类相应标准的50%。
5.以下人员不要求完成年度教研科研基本工作量,教研科研不纳入年终履职考核,不涉及扣减津贴。
包括:
本条第1至第4款涉及人员中:
经学校批准公派出国进修和全脱产国内进修(包括攻读学位的教职工、访问学者)1学期及以上者;
当年新录用、新调入或引进未满6个月的人员(包含被聘为十三级岗的教员)和当年退休人员;
当年外派支教或下派锻炼人员;
年度履职考核由上级单位实施的人员。
第四条教研科研工作年终奖励
1.要求完成年度教研科研基本工作量的人员,按超出其基本工作量的实际分值兑现奖励。
2.不要求完成年度教研科研基本工作量的各类人员,按完成实际分值兑现奖励金额。
第三条第1至第4款未涉及的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按超出表1“教学”类相应职称基本工作量的实际分值兑现奖励金额。
3.无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核定的实际分值兑现奖励金额。
4.我校在读学生的教研科研奖励限于专利和公开发表的论文。
专利权归我校所有,公开发表的论文以学院为唯一作者单位、学生本人为第一或独撰作者,无知识产权争议,按核定的实际分值兑现奖励金额。
5.教研科研工作计分和奖励以不重复为原则。
详见附件《学院教研科研工作计分标准与细则》。
第五条教研科研工作量的认定范围
进入教研科研工作量认定范围的成果需以学院为第一或唯一完成单位且是第一或唯一署名单位,否则不计工作量,附件《学院教研科研工作计分标准与细则》指定情况除外。
1.科研项目。
列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与各级科研管理部门签订合同,申报前经科技处审核同意,立项后在科技处备案的纵向项目;
以学校名义承接、并在科技处备案的与外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的科技合作、科技服务和科技开发项目等横向项目;
列入学校计划的各类教学质量工程项目。
2.公开发表或出版的教研科研成果。
须是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定的合法期刊和出版单位刊发或出版的成果,包括:
在学术性期刊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公开出版的专著、编著、译著、工具书等学术著作;
公开发表的艺术作品(指专业教师在其专业期刊上发表的作品)。
3.通过各级鉴定的教研、科研成果,技术转移及科技服务等。
4.被授权的职务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等。
5.地厅级及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自然科学、科学技术、社会科学、教育科学、艺术等成果获奖。
6.教学科研管理部门单列组织申报,经公开遴选立项的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平台建设,教学科研团队。
7.由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竞赛项目。
第六条个人教研科研工作量计算
分别按文科、理科和教研工作计分标准核计教师、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的科研工作量。
第七条个人教研科研工作量考核
1.考核工作启动时间:
科技处、教务处于每年11月中旬启动当年教研科研工作量统计与验审和考核工作。
2.教研科研工作量化考核流程:
个人申报(附原始材料)---学院(处室)审核、汇总---科技处、教务处认定---返回学院(处室)核对---科技处汇总复审计入个人年度教研科研业绩积分与量化考核。
申报者提供教研科研成果资料原件或实物1份,需取回实物资料的,应同时提供教研科研成果的复印或复制件,以便作为科研档案保存,经科技处审查确认后归档管理,各部门根据需要自留复件。
学生申报教研科研成果奖励由其所在学院呈报科技处、教务处核定。
3.申报教研科研工作量考核与奖励者,在当年考核工作启动时间内呈报统计备案有效。
不受理本年度之前的教研科研工作量申报核计。
当年因有关方面工作惯例等特殊原因不能提供材料者,需在考核工作启动时间内向科技处或教务处书面说明情况,同时附有关方面提供的书面证明,经科技处或教务处核实,在下年度补登核计。
4.申报者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八条其他
1.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关教研科研工作量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科技处。
附5:
学院教研科研工作计分标准与细则
(2015年5月修订)
一、文科科研工作计分标准
表1文科科研工作计分标准
项目
分值
著作
一类出版社
学术专著
10分/万字
校注、编著、工具书、教材
3分/万字
加分:
主编4分/10万字;
副主编1.5分/10万字
译著、点校
2分/万字
资料汇编
1.5分/万字
主编2分/10万字
二类出版社
8分/万字
2.5分/万字
主编3.5分/10万字;
副主编1分/10万字
1分/万字
主编1.5分/10万字
三类出版社
5分/万字
主编3分/10万字;
副主编0.5分/10万字
0.5分/万字
主编1分/10万字
论文
《中国社会科学》、《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学术版全文发表;
《新华文摘》转载;
SSCI、A&
HCI、ISSHP全文收录
200分/篇
《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载;
《新华文摘》或《全国高校文科学报文摘》论点摘编;
HCI、ISSHP检索摘登
80分/篇
政府咨询报告(有省、州、县党委或政府主要领导批示并已采用的证明及相关材料)
省委省政府
州委州政府
100分/篇
州各县委县政府
50/篇
说明:
获州委州政府、省委省政府职能部门采用证明的按上述相应分值的0.8计分。
学术期刊
核心刊物
1.中国社会科学院各所所刊;
入选教育部“名刊工程”的学术刊物
150分/篇
2.各类学科刊物除中科院所级刊物以外排名前25%名者
3.除1、2档外的核心刊物
40分/篇
非核心刊物
4.非核心刊物
甲类15分/篇乙类5分/篇
学术会议出版物
5.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
15分/篇
6.全国性学术会议论文集
10分/篇
7.省级学术会议论文集
5分/篇
境外、海外刊物
视刊物情况,参照上述各项分值折算
文学作品
各省或全国文联和作协文学类刊物或一二类出版社
其它文学类刊物或三类出版社
科研成果获奖
级别
获奖等次
(著作或项目)/项
论文/项
国家级
一等奖
700
500
二等奖
600
400
三等奖
350
省部级
200
300
150
地厅级
120
承担
重点
500分/项
超过5万元,每增加1万元,递增10分
一般
200分/项
150分/项
超过3万元,每增加1万元,递增5分
100分/项
地
厅
级
甲类
60分/项
超过3万元,每增加1万元,递增3分
40分/项
乙类
超过3万元,每增加1万元,递增2分
30分/项
横向课题
每项计10分,并按到学校账户经费,每1万元加3分
艺
术
类
成
果
正式发表的音乐、美术作品
专业期刊
核心期刊
20分/首、幅
非核心期刊
10分/首、幅
正式出版的CD片﹨VCD片﹨音带﹨像带﹨美术﹨设计﹨摄影﹨作品集(每片、盒、册所含作品应不少于16首、幅)
一档
60分/片、盒、册
二档
40分/片、盒、册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录音、录像(须有正式播出证);
个人音乐会和美术作品展
个人音乐或舞蹈作品专场播出;
个人音乐会、个人作品展
一类:
100分
二类:
60分
州校:
30分
单件作品参展参演参赛(须有主办单位的入选证或展出证)
一类
一等奖:
40分/首、幅
二等奖:
30分/首、幅
三等奖:
入选参展、演、赛10分/首、幅
二类
15分/首、幅
入选参展、演、赛5分/首、幅
作品收藏
国家美术馆、博物馆
200分/件
省美术馆、博物馆
100分/件
体育竞技比赛类成果
国家体育总局定期组织的比赛
入选并参加
50分
获奖
100分
教育部、省体育局定期组织的比赛
60分
入选省教育厅、州体育局定期组织的比赛并获奖
20分
说明:
1.同一赛事不同选拔层次的奖项只计最高级别分值,不重复计分;
参与同一赛事不同比赛项目,仅以最高分值的项目计分;
2.需提供由赛事组织方出具的证明材料。
学术交流
列入校级学期学术讲座计划的校内学术讲座:
10分/次
在省内两报学术版或理论版发表论文
日报:
10分/篇;
二、理科科研工作计分标准
表2理科科研工作计分标准
编著、工具书、教材
译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