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操作规程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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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操作规程Word格式.docx

  

(一)必须提供的资料主要包括:

  1、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2、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3、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

  4、税务登记证;

  5、有权部门批准的企(事)业章程或合资、合作的合同或协议,验资证明;

  6、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和近期财务报表;

  7、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二)根据业务需要,应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办理借款、担保事项有限制的,需提供董事会(股东会)同意的决议或授权书,并提供董事会(股东会)成员及法定代表人名单和签字样本等;

  2、购销合同;

  3、抵、质押物的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质押的承诺书;

抵、质押物价值评估材料、保险单等;

  4、特殊行业的企业还须提供有权批准部门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

  5、其他资料。

  第九条公司业务部受理人员对借款人填写的借款申请书、提交的资料进行登记。

第三章贷款调查

第十条公司业务部负责贷款的调查,公司业务部负责人为贷款调查主责任人、调查人员为调查经办责任人。

贷款调查必须坚持2人以上(含2人)进行实地调查的原则,贷款调查原则上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调查的主要内容:

  

(一)对借款人的调查。

  1、调查借款人的基本情况。

企业性质、管理体制、法定地址、注册资金、成立时间、经营范围、职工人数等。

调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等年检情况。

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对提供的复印件应与原件核对相符,并要求借款人在复印件上盖章,调查人员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核对相符”字样并签字。

  

(1)查验借款人的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否真实、有效,是否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

查询法人营业执照是否被吊销、注销、声明作废,内容是否发生了变更等。

  

(2)查验借款人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的签章是否真实、有效。

  (3)查验借款人填制的借款申请书的内容是否齐全、完整。

  2、调查借款人信用和主要负责人品行状况。

  

(1)查询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

通过对企业的负债、贷款卡、借款人概况、借款人大事和担保查询,了解企业目前借款、其他负债和对外担保情况,查验贷款卡反映的融资金额与财务报表反映的是否一致,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

对外提供的担保是否超出企业的承受能力等。

  

(2)调查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部门负责人的品行和经营管理能力,是否有个人不良记录等。

有条件的应查询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3、调查借款人近三年及报告期的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市场情况。

  

(1)财务状况。

深入企业,查阅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账表,对其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利润、现金流量等财务指标进行详细的核实分析。

  

(2)生产经营情况。

企业规模、主导产品的产销情况、市场占有率、在同行业中的地位和发展前景等。

调查企业的生产经营是否合法、正常,是否超出规定的经营范围;

重点调查分析生产经营的主要产品的技术含量、市场占有率及市场趋势等情况。

  4、调查关联企业及关联交易情况。

重点对关联企业成员情况、借款人与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控股、参股)、关联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资信状况以及关联交易等方面进行调查分析。

  5、调查贷款需求和还款方案,分析第一还款能力。

调查分析贷款需求的原因、贷款用途的合法性、商品交易的真实性,分析商品交易的必要性、分析还款来源和还款时间。

  6、调查分析本笔贷款带来的收入、存款、结算等综合效益。

  7、需要调查的其他内容。

  

(二)对保证人的调查。

  对保证人的调查要求参照对借款人的调查内容进行,调查人员应了解保证人和借款人之间的关系,是否属于关联企业;

侧重调查保证人的担保资格、担保能力、担保行为的真实性,分析第二还款来源。

调查人员应对保证人进行实地调查。

  (三)对抵、质押物的调查。

  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情况,价值的评估情况,变化趋势,分析抵质押物是否足值、合法,是否易于变现等,并要求有处分权人出具同意抵、质押承诺书。

  第十一条信用等级评定。

根据办事处(市联社)或县联社制定的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调查人员测评或复测借款人及担保人的信用等级。

外部评级结果可作为贷款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与内部评级结合使用。

  第十二条调查分析结束后,调查人员撰写调查报告,并填写《借款人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2)、《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调查、审查、审批表》(附件3)和《XX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数据资料采集表,将调查分析的数据信息资料交信贷管理系统操作员录入系统。

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1.借款人基本情况;

  2.借款人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市场分析;

  3.申请贷款情况;

  4.担保情况和信贷风险评价;

  5.本次贷款的综合效益;

  6.调查结论。

提出明确的调查意见,包括同意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和限制性条款。

  第十三条调查经办责任人和主责任人在调查报告及调查表上签字后,将全部贷款资料送风险管理部审查,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章贷款审查

第十四条风险管理部负责贷款的审查,风险管理部的负责人为贷款审查主责任人,审查人员为审查经办责任人,贷款审查原则上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审查人员对公司业务部移交的资料不全、调查内容不完整、不明晰的贷款,可要求公司业务部补充完善;

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的贷款,经审查主责任人签字确认后,不再提交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委)审议,将材料退回公司业务部,并做好记录。

  第十五条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要素审查:

借款人及担保人有关资料是否齐备;

贷款内部手续是否齐全。

  二、主体资格审查:

借款人及担保人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

借款人及担保人组织机构是否合理,产权关系是否明晰;

借款人及担保人法定代表人、主要部门负责人有无不良记录。

  三、信贷政策审查:

贷款用途是否合规合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

贷款用途、期限、方式、利率等是否符合农村信用社信贷政策。

  四、信贷风险审查:

审查核定企业信用等级;

分析、揭示企业的财务风险、经营管理风险、市场风险等;

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第十六条审查结束后,审查人员撰写审查报告,填制《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调查、审查、审批表》和《XX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数据资料采集表,将审查信息资料交信贷管理系统操作员录入系统。

审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1、借款人概况及资格审查;

  2、贷款背景及基本情况;

  3、信用状况及与信用社合作情况。

  

(二)借款人财务、生产经营管理和市场评价;

  1.财务状况评价;

  2.生产经营管理情况评价;

  3.产品市场评价;

  4.效益评价。

  (三)担保情况分析

  (四)是否超过单户和最大十户规定比例;

  (五)贷款风险评价和防范措施;

  (六)审查结论。

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包括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和限制性条款等。

  第十七条贷款审查经办责任人和主责任人在审查报告及审查表上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报送贷审委审议。

第五章贷款审议与审批

第十八条贷审委负责贷款的审议,有权审批人负责贷款的决策,有权审批人为审批主责任人。

贷款审议、审批原则上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根据贷审委工作规则要求,在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下,召开贷审委会议对贷款进行审议。

审议的主要内容:

  

(一)贷款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

  

(二)贷款业务带来的综合效益;

  (三)贷款的风险和防范措施;

  (四)其他需要审议的内容。

  第二十条风险管理部负责贷审会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内容主要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主持人、参加人员、审议事项(贷款业务概况、风险和不确定因素解释、贷审委评议)、审议结果等。

根据会议记录和表决结果,填制《农村信用社贷款审查审议表》,连同会议记录送有权审批人决策。

  第二十一条对审议通过的贷款,有权审批人在《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审查、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明确同意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

对需要上报咨询的贷款,经有权审批人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咨询;

对不需要上报咨询的贷款,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可以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对审批不同意的贷款,公司业务部负责将有关资料退回企业。

第六章大额贷款咨询

第二十二条联社或办事处(市联社)大额贷款咨询委员会(以下统称贷咨委)负责大额贷款的咨询,贷款咨询原则上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根据贷咨委工作规则要求,在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下,召开贷咨委会议对上报咨询的贷款进行评议。

贷咨委办公室负责贷咨会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内容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参加人员、咨询事项(贷款业务概况、风险和不确定因素解释)、咨询结果等。

贷咨委办公室根据主任(副主任)委员签署的意见填制《大额贷款咨询意见书》,并及时反馈至县联社,由县联社自主决定贷款是否发放。

第七章签订合同

第二十四条风险管理部将《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调查、审查、审批表》等有关信贷资料移交公司业务部。

对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公司业务部填写《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或《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信贷合同。

信贷合同必须使用联社统一印制的合同文本。

  第二十五条信贷合同的填写和签章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合同必须采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内容填写必须完整、一致、不得涂改;

  

(二)信贷合同的借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内容应与贷款审批的内容相符;

  (三)必须当场监督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字、盖章,信贷合同中借款人、担保人名称应与公章、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完全一致。

  第二十六条公司业务部对信贷合同进行统一编号,按照合同编号的顺序依次登记在《信贷合同登记簿》上,并将统一编制的信贷合同号填入《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第二十七条公司业务部填制信贷合同后,送风险管理部门审查,审查内容:

  

(一)合同使用是否正确;

  

(二)合同填写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三)合同的补充条款是否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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