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售付汇业务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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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售付汇业务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指国际收支中引起对外资产和负债水平发生变化的交易项目,包括资本转移、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产品及贷款等。

(五)外汇:

指以外币形式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包括外币现钞、外币支付凭证、外币有价证券和特别提款权等。

(六)结汇:

指外汇收入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外汇指定银行根据交易行为发生之日的人民币汇率付给等值人民币的行为。

(七)售汇:

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并根据交易行为发生之日的人民币汇率收取等值人民币的行为。

(八)付汇:

指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根据有关售汇以及付汇的管理规定,审核用汇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提供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后,从其外汇账户中或将其购买的外汇对外支付的行为。

(九)即期结售汇业务:

指外汇指定银行按照当天挂牌汇率办理结汇或售汇的业务。

(一十)远期结售汇业务:

指外汇指定银行与客户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币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

客户到期外汇收入或支出时,即按该远期结售汇合同定明的币种、金额、期限、汇率与银行办理结汇或售汇。

(一十一)代客结售汇:

指外汇指定银行根据客户申请,以其公布的汇率,为客户办理可兑换货币与人民币之间的转换。

本办法所规范的结售汇业务暂为代客结售汇业务。

(一十二)自身结售汇:

指外汇指定银行因自身经营活动需求而产生的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兑换活动,不包括为客户办理的结售汇业务以及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的结售汇综合头寸平盘交易。

第三条本行办理结售付汇业务时,应严格执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反洗钱相关规定,及时向人民银行报告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国际业务部及经总行批准办理结售付汇业务的分支机构。

第二章部门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总行国际业务部职责:

(一)牵头负责结售付汇业务的办理和档案留存;

(二)负责核准分支机构结售付汇业务的市场准入和退出;

(三)根据总行授权相关规定,对分支机构开办结售付汇业务提出授权建议;

(四)分支机构开办结售付汇业务前,对开办准备情况进行验收;

(五)出台总行结售付汇业务相关管理办法,对各分支机构提交的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审查。

第六条各分支机构职责:

(一)负责落实办理结售付汇业务的人员、场地、设备;

(二)负责建立健全各分支机构涉及结售付汇业务的相关规章制度,并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备案。

第三章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

第一节市场准入管理

第七条结售付汇业务市场准入遵循“按产品种类和经办机构逐项授权”、“逐级申请开办、总行统一授权”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各分支机构开办结售付汇业务,必须按规定报总行国际业务部批准,并按监管要求向当地银行业监管机构、外汇管理局备案后由总行统一授权开办。

第九条具备以下条件的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对公结售付汇业务:

(一)申办机构所在地结售付汇业务资源丰富,市场交易活跃,现有客户的结售付汇需求较大;

(二)具有从事结售付汇业务的相关工作人员;

(三)具有支持结售汇牌价接收与发送管理、结售付汇业务处理的电子化系统,营业场所应具备结售汇汇价的电子显示设备;

(四)具有可以实时查询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企业名录和分类状态以及报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所必备的电子通讯设备;

(五)具备适合开展结售付汇业务的场所;

(六)结售付汇相关流程和内控制度齐全;

(七)银监局、外汇局或总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十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分支机构,可申请开办个人结售付汇业务:

(一)已开办储蓄业务;

(二)具有支持个人结售付汇业务处理的电子化系统和网络设备;

(三)相关经办人员经过上级行的培训后,熟悉居民个人结售付汇业务有关的政策规定,可独立上机处理业务;

(四)当地个人结售付汇业务资源丰富,客户需求多;

(五)个人结售付汇相关流程和内控制度齐全;

(六)银监局、外汇管理局或总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十一条分支机构开办结售付汇业务需逐级上报总行国际业务部,申办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报告。

内容包括申请机构的名称;

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结售付汇业务市场潜力分析;

监管部门和上级行近年来的检查和整改情况;

营业机构场所、设施、电子化建设情况;

人员配备情况;

开办结售付汇业务的业务流程及内控制度等。

(二)申请机构外汇业务主要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名单、履历、岗位设置、岗位职责、上岗培训情况。

(三)监管部门、总行要求呈报的其它文件和资料。

第一十二条总行国际业务部牵头负责对分支机构开办结售付汇业务的资格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考察。

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上报资料的合理性、真实性与完备性;

(二)申办机构所在地的业务资源、市场和客户需求的活跃性;

(三)申办机构的人员、设备、系统、场地等开办条件;

(四)申办机构是否具备了所要求的市场准入范围,是否存在经营范围超越审批权限的问题。

第一十三条分支机构在获得开办结售付汇业务授权后,自觉接受当地银监局、外汇管理局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节市场退出管理

第一十四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分支机构应主动申请停办结售付汇业务:

(一)连续2年达不到总行规定的经办结售付汇业务的条件;

(二)结售付汇业务经营管理中存在严重违规、违纪问题。

第一十五条分支机构向总行申请停办结售付汇业务需以行发文形式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内容包括申请机构的名称、金融许可证复印件、申请停办的原因、拟采取的措施和对相关债权债务的处理方案;

(二)总行要求呈报的其它文件和资料。

第一十六条主动申请停办结售付汇业务的分支机构,如未获总行批准,不得擅自停办结售付汇业务。

第一十七条总行可责令各级分支机构停办结售付汇业务。

总行国际业务部根据上报资料和监管检查情况,确认分支机构需要市场退出的,报总行行长签批后以授权调整通知书形式下发。

第一十八条分支机构被监管机构责令停办结售付汇业务的,必须在收到责令停办的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将文件复印件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备案。

第四章岗位设置及操作流程

第一十九条本行非贸易项下及资本项下售付汇业务应严格按照审受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发挥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内部监控作用。

对贸易项下结售付汇可在监测系统中查询企业名录和分类状态后,对符合条件的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相关政策依简化流程办理。

第二十条贸易项下的分类管理。

外汇局根据非现场或现场核查结果,结合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将企业分成A、B、C三类。

外汇局对分类结果进行动态调整,并对B、C类企业设立分类管理有效期。

在分类管理有效期内,对A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适用便利化的管理措施。

对B、C类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在单证审核、业务类型及办理程序、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审慎监管。

第二十一条本行在办理结售付汇业务时,设置结售付汇经办岗、复核岗、审批岗,通过岗位之间的相互监督、二次复核,减少操作性和技术性差错。

同时充分考虑到相关人员因临时请假或休假而离岗的情形,同一岗位设置A、B角,当A角不在岗时,由B角顶替,以保证业务的正常开展和连续性。

第二十二条结售付汇业务交接规定:

为加强本行结售付汇业务管理,保证结售付汇业务的连续性和可持续开展,结售付汇人员岗位调换或临时离岗由他人顶替时,必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其监督办理交接手续,交接双方及监交人必须在“交接登记簿”上填列有关内容并签章,交出方将一并交出所保管的业务印章、凭证和业务资料。

第二十三条售付汇业务的操作流程:

(一)对贸易项下的售付汇,应当通过监测系统查询企业名录状态与分类状态,按本办法规定对其贸易进口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支出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后为企业办理售付汇手续。

(二)对非贸易项下及资本项下的售付汇,审批岗应对相关单据和资料进行审核。

除审核单据外,还须重点审核客户填写的《泰安商业银行购汇申请书》(以下简称购汇申请书)上的购汇金额、收款人名称、收款银行及账号,并检查是否提供了人民币账户名称和账号。

经过复核和有权签字人签字(如需)后,审批人员将《购汇申请书》送交售汇记账人员办理售汇及外汇资金入账和付汇手续。

售汇记账人员审核《购汇申请书》各级签字齐全并验印相符后办理售汇及付汇手续。

第二十四条结汇业务的操作流程:

(一)对于贸易项下的资金结汇,应当通过监测系统查询企业名录状态与分类状态,按本办法规定对其贸易进出口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后为企业办理结汇手续。

(二)对于非贸易项下的资金结汇,本行对客户提供的合同、发票等相关资料进行合理审查后为企业办理结汇手续;

(三)对于资本项下的资金结汇,本行审批人员应严格按照资本金结汇和其他资本项下结汇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交有权审批人审批后交给记账人员办理结汇手续(可凭外汇局审批件直接办理的除外)。

第五章对公结汇业务管理规定

第一节贸易项下结汇

第二十五条企业贸易外汇收入应当先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本行对企业下列外汇收入纳入待核查账户:

(一)从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

(二)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

(三)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款。

包括深加工结转项下转出方从转入方收到的货款;

(四)转口贸易项下收款;

(五)其他与贸易相关的收款。

包括:

出口信用保险理赔、出口货物保险理赔、出口买方信贷项下等境内收款;

以转让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方式结算的出口业务项下境内收款;

贸易项下其他跨境和境内收款。

第二十六条A类企业贸易项下结汇业务审核。

对于A类企业,可直接为其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

下列贸易项下结汇业务A类企业应当先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我行凭外汇局签发的《登记表》办理:

(一)贸易付汇的退汇结汇或划转,退汇日期与原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汇的;

(二)外汇局认定其他需要登记的业务。

第二十七条B类企业贸易项下结汇业务审核。

对于B类企业应当实施电子数据核查,通过监测系统扣减企业对应的出口可收汇额度后,方可为其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

下列贸易项下结汇业务B类企业应当先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我行凭外汇局签发的《登记表》办理:

(一)超过出口可收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入;

(二)贸易付汇的退汇结汇或划转,退汇日期与原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汇的;

(三)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结汇或划出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不含)的;

(四)外汇局认定其他需要登记的业务。

第二十八条C类企业贸易项下结汇业务审核。

对于C类企业,应当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表》及相应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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