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销售合同示本合同示范文本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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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国土资源局

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

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主管部门咨询。

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对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

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

,以示删除。

6、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7、本合同条款由xx市国土资源局和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xx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xx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xx路1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独粤x总字第00xx0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粤房开证字第01xx4x号

法定代表人:

林xx

联系电话:

85xxxxx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委托代理机构:

买受人:

xx

本人:

姓名:

xx国籍:

中国

身份证:

44200020xxxx6xxxx

委托代理人:

国籍: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广东省有关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xx镇xx村、编号为×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土地使用权证书号为中府国用(2006)第2xx9x号。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35301.40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商住,土地使用年限自2005-12-25至2075-12-25止。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金逸豪廷。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0xxxxxxxxx1,施工许可证号为xxx200xxxx96ZX。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

√1.该商品房作为预售商品房,已具备《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规定的预售条件,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号为:

中建房(预)字第2007xxx2号;

核发机关为xx市建设局。

2.该商品房作为现房,已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现售条件,已领取《商品房产权权属证明书》,证号为:

×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经xx市规划部门批准,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

该商品房座落为:

xx镇xx路1号金逸豪廷车库001号小车位。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住宅(车位),属钢混结构,层高为3.30米,建筑层数地上11层,地下1层。

该商品房阳台封闭式的0个,非封闭式的0个。

该商品房户型结构为其它,0厨0卫。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28.61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13.75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14.86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该商品房测算面积方式:

测绘单位测算;

测绘单位名称:

xx市xx测绘工程有限公司或xx市xx测绘工程有限公司;

资质证书号码:

(xx)丙测资字:

ffxxx016、(xx)丁测资字:

4xxxx23;

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公司之前,该商品房所在的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由出卖人选聘有合法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物业管理。

出卖人与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出卖人在销售该商品房前,应向买受人明示出卖人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并予以说明,买受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作出书面承诺。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1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该商品房属预售商品房,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8888元,总金额(人民币)×

仟×

佰壹拾贰万贰仟贰佰壹拾零元整。

公共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建设费用已分摊计入上述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内,不再另行计价。

2、该商品房属预售商品房,按【套】【整层】【整幢】出售并计价,总金额为()×

佰×

拾×

万×

元整。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第四条第二种方式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与实测套内建筑面积有差异的,以实测套内建筑面积为准。

实测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发生差异(含误差,下同),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差异值为士0.6%以内(含0.6%)的,买卖双方不作任何补偿;

2、差异值为士0.6%以上至士3%以内(含3%)的,买卖双方按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单价多退少补;

3、差异值超过士3%的,买受人可选择退回所购商品房或继续履行合同。

买受人选择退房的,出卖人应在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申请的30日内退回已收的全部购房款及利息(按同类同期银行按揭贷款利率计算,由付款日起至退款日止,下同)。

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房屋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的,面积差异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第四条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差异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

房屋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的,面积差异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差异值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差异百分比=(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合同约定计价面积)×

100%/合同约定计价面积

 付款方式及限期。

买受人一次性付款按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约定金额:

122210元(人民币);

付款方式:

现金;

2、分期付款

3、银行按揭方式

4、其他方式

买受人应按以上约定的付款方式,将商品房预售款直接存入该商品房项目预售款专用帐户,开户银行为×

专用帐户为×

凭银行出具的存款凭证,向出卖人换领交款收据。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

√1、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30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金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3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金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该比率应不小于第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

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1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政府有关部门验收程序改变。

3、买受人未履行付款或合同所约定的各种手续和买受人邮寄地址变更,必须告知出卖人,若因地址不符,变更等原因导致出卖人不能履行责任,后果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

√1、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6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6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6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3%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五(该比率应不小于第

(1)项种的比率)的违约金。

2、×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该商品房预售后,出卖人不得擅自变更该商品房项目的规划、设计。

确需变更的,出卖人应书面征得买受人同意。

不同意变更的买受人可要求终止买卖合同。

出卖人应在受买人提出终止合同申请的30日内退回已付购房款及利息(按同类同期银行按揭贷款利率计算,由付款日起至退款日止)。

第十一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

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

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如买受人不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车位款,专项物业维修基金、办理房产证所需的税费等款项,出卖人有权拒绝交付车位给买受人而不需承担延期交付使用的责任。

第十二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2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出卖人须以同等品质的材料、设备替代。

3、×

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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