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用分布式项目合同能源管理协议自发自用余电上网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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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投资方):

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乙方(业主方、用电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友好合作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简称“项目”)合同能源管理合作事宜,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定义和解释

1.1本协议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如下:

1.1.1电站:

指甲方建于乙方所有的屋顶之上,由甲方拥有所有权,并负责经营管理的一座计划总装机容量为【】兆瓦(MWp)的发电设施以及延伸至产权分界点的全部辅助设施。

发电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太阳能电池板、支架、逆变设备、汇流箱、输电线路、计量设备、监控设备等接至电力并网接驳点前的一切所需设备设施及辅助设施。

1.1.2屋顶:

指乙方拥有合法产权并提供给甲方使用的建(构)筑物屋面。

1.1.3合同能源管理:

指合同双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由甲方投资在建(构)筑物的屋顶上建设安装光伏电站,并负责该电站的运行、维护,电站所发电力在乙方用户侧并网由乙方消纳,乙方保证使用本项目发出的全部电能(若所发电能乙方不能全部利用,则富余电量并入电网,若所发电能不能满足乙方使用,则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向电网购买)并按约支付电费以减少乙方向电网购买电量从而达到节能目的的合作方式。

1.1.4并网接驳点:

指光伏电站与电网的连接点。

1.1.5工作日:

指除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

1.1.6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包括:

火山爆发、龙卷风、海啸、暴风雪、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雷电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等。

1.2解释:

1.2.1本协议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

1.2.2本协议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本协议对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继者或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2.4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协议所指的年、月、日均为公历年、月、日。

1.2.5本协议中的“包括”一词指:

包括但不限于。

1.2.6协议中的数字、期限等均包含本数。

1.2.7本协议中引用的国标和行业技术规范如有更新,按照新颁布的执行。

第二条合作内容及期限

2.1甲方拟利用乙方所有的等屋顶及场地投资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以下简称“电站”),乙方作为上述场地的合法所有者同意将上述场地免费提供给甲方使用。

2.2电站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的用电模式,电站所发的电能优先供乙方生产使用,甲方按照本协议第八条约定的优惠电价与乙方结算;

电站所发富余电能接入公共电网,由甲方自行与国家电网公司结算;

乙方用电不足部分由乙方自行从国家电网购入,所用国家电网电量由乙方与电网自行结算。

2.3甲方负责电站的的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乙方对甲方的电站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提供必要的配合和便利。

2.4电站享受的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和国家、地方等各类补贴归甲方所有,乙方应为甲方申请上述优惠政策和补贴提供配合和协助。

2.5甲方拟投建电站的装机容量为MWp,最终装机容量以实际装机容量为准。

2.6电站建设期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个月(以下简称“建设期”);

电站全部装机容量通过甲方的移交生产验收进入投产阶段为建设期结束的标志。

2.7电站运营期限为自电站全部投产之日起二十五年(以下简称“运营期”),电站试运行结束后全部装机容量通过移交生产验收之日为电站全部投产之日。

2.8甲、乙双方合作期为26年(以下简称“合作期”,合作期不低于电站建设期和运营期之和),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算。

2.9电站全部投产后预计年均发电万kWh(以实际年发电量为准),乙方在电站运营期内优先使用电站所发电能,不低于电站实际年发电量(或月发电量,根据业务情况修改)的%(以下简称“自发自用用电比例”)。

第三条协议场地的提供

3.1乙方同意将其合法所有的位于的屋顶、其他适宜安装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的闲置土地等合计面积为______平方米的场地(具体面积以电站实际使用的面积为准,以下简称“协议场地”),在双方的合作期内免费提供给甲方投建电站使用。

协议场地的具体位置详见附件一、协议场地的不动产权登记证详见附件三。

3.2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协议场地交付甲方使用。

(可根据实际业务要求增加协议场地的交付条件)协议场地交接时,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在交接单上签字,以示交付完毕。

3.3乙方将协议场地免费提供给甲方使用的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二十(20)年;

二十(20)年期限届满后,自动续期至本协议第二条第2.7款约定的电站运营期届满,乙方同意在续期内继续将协议场地免费提供给甲方使用。

3.4乙方承诺:

在合作期内,乙方为协议场地的合法所有权人,单独拥有协议场地的完整、排他的所有权并有权免费提供给甲方使用,以确保本协议合作事宜的实现。

协议场地不存在任何影响甲方使用的第三方租赁权、其他优先权或者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查封的情形。

协议场地上不存在未向甲方披露的抵押等任何权利限制。

乙方确保甲方对协议场地在合作期内的使用不会受到乙方或其他第三方的干扰、妨碍、阻挠等对电站建设、运营、管理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

第四条电站的建设

4.1电站建设内容包括太阳能电池板、支架、逆变设备、输电线路、计量设备等接至乙方指定电力并网接驳点前的一切所需设备设施的提供、安装、调试等内容。

4.2甲方负责电站的设计、采购、施工、验收等建设相关的全部工作,并承担与此相关的全部费用。

4.3在电站建设施工前,甲、乙双方共同或者聘请第三方对协议场地现状进行勘察,同时甲、乙双方对协议场地现状拍照取证留存。

勘察后发现屋顶存在明显破损或漏水情况或其他建筑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的(根据场地范围及实际情况填写),乙方应在二十(20)个工作日内完成修补工作,费用由乙方承担;

或在甲方同意的前提下,勘察结果出具后五(5)个工作日内双方协商其他解决方式(根据业务情况选择使用或修改)。

否则,电站建设、运营期间,协议场地发生破损、漏水等影响安全生产情况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4.4电站的电气设备安装位置、电缆敷设方式及路径等与乙方有关联的部分设计及施工方案应经乙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4.5甲方承诺并督促其选定的有专业资质的施工单位在电站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行业有关工程建设与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与操作规程,遵守乙方的有关管理规定,依照施工方案文明施工,并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将开工时间等具体开工事项通知乙方。

4.6电站建设过程中,如需拆除或改动乙方附属设施、损坏乙方房屋及附属设施,应事先经乙方书面同意。

电站建设过程中如发生安全事故,由甲方负责处理,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但因乙方原因导致的事故除外。

4.7甲方进场施工由专人负责,主要从事施工管理、进度控制以及与乙方的协调工作,乙方应为甲方进场施工提供便利条件。

4.8乙方应为电站建设提供以下便利条件:

(1)向甲方提供电气系统图、建筑结构图、生产负荷用电曲线等涉及电站设计、施工的资料,且应保证资料内容正确;

纸质图纸至少提供一份,图纸应标注清晰。

(2)符合电站建设实际要求的施工通道。

(3)电站建设所需的并网接入点。

(4)电站建设期间用水、用电等,由乙方指定接水、电地点,电器线路和管路连接规范并安装合格计量仪表后方可使用,所发生的费用应按乙方的计量标准计算并由甲方承担。

(5)电站建设期间存放电站所需设备、材料及工具的符合甲方要求的相关场所。

(6)电站建设所需的其他合理条件。

第五条电站产权分界和运营维护

5.1电站的所有权归属于甲方,除法律法规或者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拆解、移除。

因乙方原因导致电站或其相关设备、设施故障、损坏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本条所述电站包括:

光伏组件、支架、逆变设备、箱变、输电线路、防雷、清洗系统、计量设备等接至电力并网接驳点前的甲方投资的所有设备设施。

5.2供电电源设施的产权分界点设在乙方指定的配电变压器低压侧并网接入点,详见附件二所示产权分界示意图。

产权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产权属于甲方,由甲方负责运营、维护和管理;

产权分界点负荷侧供配电设施产权属于乙方,由乙方负责运营、维护和管理。

除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对方设备。

如遇紧急情况(危机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设备损坏)或基于本协议其他约定而必须操作或变动时,可先操作并立即通知对方。

5.3乙方不得处置电站,也不得将电站上设置任何担保等其他形式第三方权利。

5.4甲、乙双方对各自享有产权的设备设施承担维护、保养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

5.5如因乙方管理不善、未对其享有产权的设备设施、协议场地及时维护、保养或其他乙方原因损坏甲方设备设施等财产或导致甲方电站不能正常建设运营的,乙方应承担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5.6甲方负责电站的安全运营维护管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甲方的运营维护方案必须经乙方事先书面确认后方可实施。

甲方对电站设备进行维护、检查等工作时应提前七(7)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并在工作过程中遵守乙方的相关规定。

甲方对电站进行维护和检修时,乙方应按照甲方的需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便利。

5.7甲方电力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供电时,甲方应及时进行维修或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电力的正常供应。

因供电设备故障紧急抢修需临时停电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予以配合。

第六条协议场地的维护和使用

6.1乙方负责协议场地的正常维护和保养,乙方对协议场地进行维护需提前三(3)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的同意,但出现紧急情况或经甲方同意则可不受该约束。

6.2乙方同意甲方为使用协议场地之目的与乙方、其他租赁主体等第三方(如有)共同使用协议场地所在建筑物的公共区域和公共设施。

6.3未经甲方事先同意:

6.3.1乙方的人员或其聘请的任何第三方不能进入协议场地作业;

6.3.2乙方不能将协议场地提供给其他任何第三方使用;

6.3.3乙方不能对协议场地进行改造、拆除;

6.3.4乙方不能从事其他可能影响协议场地安全的活动。

6.4在电站运营期内,如协议场地发生破损或漏水等情况,影响电站正常安全运营的,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五(5)个工作日内完成修补工作并消除影响电站正常安全运营的情况,费用由乙方承担。

6.5如果确需对协议场地进行改造的,甲、乙双方需共同协商确定改造方案,但对协议场地的改造不得影响其用于建设、运营电站的功能;

乙方应保证,改造后的协议场地仍能按照原有功能供甲方运营电站;

如因甲方原因需对协议场地进行改造的,甲方承担改造费用;

如因乙方原因需对协议场地进行改造的,乙方承担改造费用、电站拆装费用及给甲方造成的电费损失;

如因甲、乙双方原因需对协议场地进行改造的,双方应对改造费用等事宜予以协商解决。

6.6如因乙方原因导致需要拆除电站的,乙方应给予甲方不少于一百八十(180)个自然日的时间进行拆除工作,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电站投资成本、自拆除之日起至电站运营期届满之日止甲方电站预期收益、拆装费用等。

同时,乙方应尽最大努力提供其他相同面积和条件的屋顶用于甲方重新安装光伏电站。

6.7如因政府等其他第三方原因导致对协议场地进行拆迁,需要对电站进行拆除的,乙方得知上述消息后应立即书面告知甲方,拆迁方案应经过甲、乙双方共同书面确定,协议场地及电站拆迁工作的具体实施由甲、乙双方共同与政府有关部门等其他第三方进行沟通;

与电站相关拆迁补偿、补贴、赔偿等权益全部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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