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油田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讨论稿未正式施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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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第四条用火作业前,用火单位应根据用火作业现场情况,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现场确定用火级别(无法确定的,由生产技术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确定),开展危害识别,进行风险分析,提出具体的用火安全技术措施并向动火单位进行交底。

动火单位应根据用火作业现场实际情况和危害识别、风险分析结果,制定具体的用火技术安全措施方案、做好变更管理及应急处置,填写《中原油田用火作业许可证》(详见附表一),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的用火单位是指用火装置、设施的管理单位,动火单位是指直接实施用火作业的单位。

第六条在抢险过程中的用火作业应按照应急预案中的规定执行。

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破土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二章分级

  第七条炼化单位用火作业分级

(一)特级用火作业

1.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等。

2.在20点至次日8点期间的用火作业(二、三级用火区域除外)。

3.在运行的液化气球罐区防火堤内的用火作业。

4.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的用火作业。

(二)一级用火作业

1.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区。

2.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

3.各类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充装站及可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液态烃罐区封闭管理区内。

4.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洗槽站。

5.工业污水处理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含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m以内的区域)。

6.切出运行,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不包括重油)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

7.危险化学品库和空分的纯氧系统等用火作业。

(三)二级用火作业

1.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

2.工艺系统管网。

3.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不再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大修油罐的罐内大修和喷砂防腐作业。

4.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的,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

5.生产装置区、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办公室等)。

6.铁路作业站、固体产品站台、仓库、车库、木材加工厂房等禁火区。

7.厂区主干道两侧绿化施工等用火作业。

(四)三级用火作业

在厂区内,除特级、一级、二级用火范围以外的其他各类临时用火作业。

(五)固定用火区

在厂区内,除特级、一级、二级用火范围以外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划出的固定用火作业区。

在二级以上用火区域内,不应设固定用火区。

第八条油田其他单位用火作业分级

  

(一)一级用火作业

1.原油储量在10000m3及以上的油库、联合站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油气管线及容器用火等。

2.5000m3及以上的原油罐罐体用火。

3.天然气柜和不小于400m3的液化气储罐用火。

4.不小于1000m3成品油罐的用火。

5.长输管线在不停产紧急情况下及停输情况下用火。

6.输油(气)长输管线干线停输用火。

7.天然气井口失控部分用火。

  8.处理重大井喷事故现场急需的用火。

  

(二)二级用火作业

1.原油储量在1001m3—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内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油气管线及容器用火。

2.在单罐小于5000m3储罐(包括原油罐、成品油罐、炼化油料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用火。

  3.1001m3-10000m3原油库的原油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及原油、污油泵房用火。

  4.铁路槽车原油装卸栈桥、汽车罐车原油灌装油台及卸油台用火。

  5.天然气净化装置、集输站及场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用火。

6.天然气压缩机厂房、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天然气管道的管件和仪表处用火。

7.油罐区防火堤以内的用火。

  8.输油(气)站、液化石油气站站内外设备及管线上的用火。

9.液化石油气充装间、气瓶库、残液回收库用火。

10.钻穿油气层时有井涌、气侵条件下的井口用火。

(三)三级用火作业

  1.原油储量不大于1000m3的油库、集输站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用火。

2.不大于1000m3的油罐和原油库的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污油泵房用火。

3.在油气生产区域内的油气管线穿孔正压补漏用火。

4.采油井单井联头和采油井口处用火。

5.钻穿油气层时没有发生井涌、气侵条件下的井口处用火。

6.输油(气)干线穿孔微正压补漏,腐蚀穿孔部位补焊加固用火。

7.焊割盛装过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质的桶、箱、槽、瓶用火。

8.制作和防腐作业,使用有挥发性易燃介质为稀释剂的容器、槽、罐等用火。

(四)四级用火作业

1.在天然气集输站(场)、输油泵站、计量站、接转站等生产区域内非油气工艺系统用火。

2.钻井、试油作业过程中未打开油气层时,距井口10m以内的井场用火。

3.除一、二、三级用火外,其他非重要油气区生产和在严禁烟火区域的生产用火。

在要害(重点)部位内,除一级、二级、三级用火范围以外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划出的固定用火作业区。

在三级以上用火区域内,不应设固定用火区。

第三章办理与管理

第九条节假日期间,原则上不审批炼化单位的特级用火作业和油田其他单位的一级用火作业;

其他用火作业实行升级管理,即在原定用火级别的基础上升一级。

第十条《中原油田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

(一)炼化单位特级和油田其他单位的一级用火作业报用火和动火直属单位生产技术部门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签字盖章,经油田消防支队防火监督科审查合格签字盖章后,由用火单位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签字盖章(盖单位行政章)。

动火单位在用火前须到安全环保处安全监督科登记,并申领编号(编号模式详见附表二)。

(二)炼化单位一级和油田其他单位的二级用火作业报用火和动火直属单位生产技术部门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签字盖章,用火直属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编号,经油田消防支队所属的消防中队审查同意签字盖章后,由用火单位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签字盖章(盖单位行政章)。

(三)炼化单位二级和油田其他单位三级用火作业报用火和动火基层单位生产技术部门(人员)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人员)审查合格,用火基层单位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负责编号,由用火基层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盖单位行政章)。

(四)炼化单位三级和油田其他单位四级用火作业报用火和动火基层队(站)生产技术人员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审查合格,用火基层队(站)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负责进行编号,由用火基层队(站)负责人签发。

(五)固定用火区的设定应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报直属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消防部门进行审查批准,并划出明确区域,设置明显标示,每半年检查认定一次。

(六)分包商进行用火作业,总承包商要全面负责,由分包商提出申请,总承包商按照用火审批、监护程序进行审批和监护。

第十一条用火作业安全措施

(一)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

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

打开人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并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

若间隔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应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

(二)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炼化单位特级和油田其他单位一级用火。

(三)各级用火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督促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审签《中原油田用火作业许可证》。

(四)一张《中原油田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实行一处(一个用火点)、一证(用火作业许可证)、两人(用火和动火单位都派用火监护人),不能用一张《中原油田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处用火。

(五)炼化单位特级和一级《中原油田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中原油田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三级《中原油田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5天。

油田其他单位的《中原油田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为一个作业周期,但最多不超过5天;

若中断作业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监护人、用火人和现场负责人应重新确认。

(六)用火分析。

凡需要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应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应有分析数据,并填入《中原油田用火作业许可证》中,分析单附在《中原油田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存根上,以备查和落实防火措施。

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5%为合格;

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2%为合格。

(七)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作检测分析,若含量超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允许浓度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中原油田用火作业许可证》上注明。

(八)动火单位应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化验中心(室)应尽可能缩短采样分析时间,为用火作业创造条件。

(九)停工大修装置在彻底撤料、吹扫、置换、分析合格后,系统须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设备、容器、管道首次用火,须采样分析。

(十)设备、容器与工艺系统已有效隔离,内部无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不会再释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的,首次取样分析合格后,分析数据长期有效;

当设备、容器内存有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有可能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采样分析合格后超过1小时用火的,须重新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

(十一)装置停工吹扫期间,严禁一切明火作业。

在用火作业过程中,当作业内容或环境条件发生变化时,应立即停止作业,相应的《中原油田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十二)用火施工区域应设置警戒,严禁与用火作业无关的人员和车辆进入。

(十三)用火单位与用火有关的设备、设施和工艺流程的控制必须安排专人操作,作业未完工前不得擅离岗位。

(十四)在用火前应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器材。

用火期间,距用火点30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

在同一用火区域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施工。

(十五)采用电焊进行用火施工的储罐、容器及管道等应在焊点附近安装接地线,其接地电阻应不大于4Ω。

(十六)在盛装或输送可燃气体、可燃液体、有毒有害介质或其他重要的运行设备、容器、管道上进行焊接作业时,设备管理部门必须对施工方案进行确认,对设备、容器、管线进行测厚,并在《中原油田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十七)施工用火作业涉及到其他管辖区域时,所在管辖区域单位领导应参与施工现场技术交底、审查会签,并由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1名用火监护人,按用火级别进行审批后,方可用火。

(十八)在受限空间内用火,除遵守上述安全措施外,还要执行以下规定:

1.在受限空间内进行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时,不允许同时进行刷漆、喷漆作业或使用可燃溶剂清洗等其他可能散发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作业。

2.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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