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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签合同流程

续签合同流程

  篇一:

合同续签管理流程

  合同续签管理流程

  一、目的

  为规范员工合同续签的管理,使之规范化、合法化,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和****股份公司(下简称院(公司))所有员工。

  三、规定内容

  

(一)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的类型

  院(公司)提出终止:

是指合同期满,院(公司)不再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的行为。

  员工提出终止:

是指合同期满,员工不愿与院(公司)续签劳动合同。

  

(二)合同续签通知时间要求

  1、综合管理部人资提前45日邮件通知合同到期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前30日通知合同到期员工办理相应手续。

  2、部门负责人必须于5日内回复综合管理部人资合同续签意向;

  3、合同期满解除劳动关系:

员工和公司双方均需提前30日通知。

  4、院(公司)提出终止:

  

(1)如员工系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院(公司)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院(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没有提前通知期;

  

(2)如员工除上述原因之外,院(公司)提前30天向员工发出《工作交接通知函》,员工需签字确认;若员工拒绝签收,公司以电子邮件、短信以及EMS快递的形式通知至员工。

  (三)合同续签审批手续办理流程

  1、合同期满续签劳动合同流程:

综合管理部人资邮件通知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

  →所在部门负责人回复续签意向→综合管理部人资发起《合同续签审批表》→员工签署续签意向并提交《合同续签员工自评表》→综合管理部人资发放《员工续签合同评估表》给部门负责人评分并给出续签意见→人事汇总结果并给出续签意见→分管领导、院长(总经理)审批→综合管理部人资办理劳动合同续签。

  2、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流程:

综合管理部人资邮件通知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回复续签意向→综合管理部人资发起《合同续签审批表》→员工签署续签意向提交《合同续签员工自评表》→综合管理部人资发放《员工续签合同评估表》给部门负责人评分并给出续签意见→人事汇总结果并给出续签意见同时通知工会→分管领导、院长(总经理)审批→综合管理部人资联同部门负责人约谈员工→合同期满前综合管理部人资向员工发放《工作交接通知函》→员工办理工作交接→综合管理部人资办理统筹终止等相关手续,15个工作日内办理档案转档事宜。

  (四)合同续签审批权限

  1、总监(含副总监)及以上人员合同续签审批权限:

综合管理部→分管领导→院长/总经理。

  2、副总监以下人员合同续签审批权限:

部门负责人→综合管理部→分管领导→院长/总经理。

  (五)薪资结算

  1、员工劳动合同终止当月的工资结算项目包括:

劳动合同终止当月的基本工资及绩效工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应支付或个人应承担的费用。

  2、员工劳动合同终止当月的工资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划账的方式发放。

  3、员工终止劳动合同当月办理社保中止。

  (六)注意事项

  1、审批结果未出据前,严禁不续签劳动关系员工出现消极怠工或不服从管理的现象,院(公司)有权追究责任。

  (七)工作交接内容及要求参考《离职管理规定》。

  四、附则

  

(一)本规定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合同续签员工自评表

  附件二:

员工续签合同评估表

  附件三:

工作交接通知函

  附件四:

续签流程图

  篇二:

合同续签流程

  合同续签/终止流程

  续约合同流程时间表:

  1、负责业务经理需在合同到期前15-30天内通知客户,并提醒客

  户须在10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续签;

  2、客户同意续签的,在10个工作日内与客户确定合同条款;

  3、确定合同条款无异议后,进入签约流程,并在15个工作日内回

  收款项。

  终止合同流程时间表:

  1、(接上1)客户不同意续约,由业务经理与客户详细沟通不同意续约的原因,客户合理要求业务经理权限范围内可自行处理,在权限范围外需上报并跟进;

  2、客户续约要求不合理且无法协调,进入合同到期终止流程,并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向客户发送《解约通知书》;

  3、合同到期一周内做好解约交接工作,合同到期后正式解约。

  篇三:

劳动合同续签流程,劳动合同续签注意事项

  劳动合同续签流程,劳动合同续签注意事项

  1、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都要根据劳动者的业绩情况、工作表现、胜任能力等方面,决定是否续签劳动合同。

  2、在用人单位选择继续留用劳动者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情况下,劳动合同续签手续的办理都会比较顺利。

  3、当用人单位决定不再录用劳动者时,劳动合同终止手续的办理很容易引发劳动争议。

  4、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5、此条也同样适用于劳动合同的续签,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续签劳动合同的,也应当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后的一个月内将续签手续办理完毕。

  6、若用人单位决定不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46条规定,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并按照该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支付经济补偿。

  7、用人单位依法发出续签意向,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8、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法终止劳动合同,都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50条规定,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用人单位依法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9、用人单位在依法办理续签劳动合同时,应特别注意法律规定的不得终止或者劳动合同期限顺延的情况。

  10、如果双方在续签劳动合同时,通过平等协商一致,对原劳动合同的部分约定作出修改,用人单位应当在续签的劳动合同书中予以说明。

  篇四:

续约工作流程

  篇五:

劳动合同续签流程

  篇六:

劳动合同续签的程序和注意事项

  劳动合同续签的程序和注意事项

  一、专题界定:

  劳动合同续签,是指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当事人均有继续保持劳动关系的意愿,经协商一致,延续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

双方可以续签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本专题就主要涉及原有劳动合同期满或者终止后,用工双方续签劳动合同的问题,特别关注HR实践中遇到的劳动者要求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问题、续签合同时要注意的问题以及实践中出现的一些纠纷和案例。

另外,我们的在线问答也为将为您提供实时的帮助。

  二、名词解释: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是我国《劳动法》设立的,旨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持用工双方关系稳定的制度。

《劳动法》

  第20条第二款规定: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案例分析:

  案例一: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用人单位要承担的义务

  【案例】王某是某国有企业内聘职工。

20XX年3月他接到了该企业的书面通知。

通知里讲,王某的劳动合同于4月份期满,届时企业将不再与他续签劳动合同。

王某不服,与企业几次交涉没有结果后,就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经了解,王某于1997年4月被企业聘为内聘职工,因此连续三年与企业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

由于这个企业效益不错,离家又比较近,王某一家人都挺满意。

可是上班刚满半年,王某就被查出患上了乙肝病,一年后,又因乙肝病复发住进了医院。

这次住院治疗,加上出院后的休息,他连续6个月没有上班。

因此,企业除了把工资改为生活费外,还做出决定:

鉴于王某长期不能上班,原来由企业给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要求王某自己承担。

开始,王某为了保住内聘工的身份,接受了企业的决定,但这次企业要终止劳动合同,王某感到实在无法接受。

他认为自己并没有犯什么错误,企业不能不要自己。

该企业

  则认为王某因病长期无法坚持正常工作,且劳动合同已经期满,企业有权不再与他续签劳动合同。

  经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的劳动合同终止。

二、企业支付给王某相当于其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和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三、企业补发王某病假期间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评析】本案涉及两个关键问题:

  一是劳动合同期满企业是否可以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延续劳动关系需要双方订立新的劳动合同。

由于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是自愿原则,这也就意味着劳动合同期满时,企业和劳动者都有权不与对方续签劳动合同。

该企业不与王某续签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对这个问题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还有不少职工没有正确的认识。

  二是劳动合同终止时,企业应履行哪些义务。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履行相应的义务:

1、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2、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其标准为,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最多不超过12个月。

3、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当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4、用人单位有义务协助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手续等。

5、对于劳动者患病,或女职工怀孕、生育和哺乳的,其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到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本案中用人单位未履行相应的义务是不对的。

此外,该企业对患病职工只发生活费的做法不妥,劳动者应当享受相应的医疗期和病假工资;要求王某自负应由单位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也欠妥当。

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随意转由劳动者个人负担。

  案例二:

劳动者因工负伤,应续签劳动合同

  【案例】近日,西城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判决原告某出租汽车公司与被告宋某续签劳动合同;原告退还被告车辆价值保证金、营运收入保证金及合同管理费共计1.4万余元。

  原告某出租汽车公司诉称:

1999年1月,我公司与被告签订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及营运任务承包合同。

20XX年2月,被告因疲劳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有关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

20XX年1月20日,我公司与被告续签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XX年1月31日止。

根据20XX年1月1日起执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我公司通知被告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按规定给予被告一次性补助。

被告的个人行为致使《营运任务承包合同》中止,属被告的违约行为,故起诉要求不与被告续签劳动合同,不退还被告的车辆价值保证金、营运收入保证金及合同管理费。

  被告宋某辩称:

我于20XX年被评定为7级伤残,不应适用20XX年1月1日起执行的《工伤保险条例》。

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风险抵押金,故车辆价值保证金、营运收入保证金及合同管理费应予以退还。

  法院认为:

被告于20XX年1月进行了工伤认定,故原、被告之间的纠纷不适用20XX年1月1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

根据有关规定,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续签劳动合同。

被告因工伤致使《营运任务承包合同》无法履行,不属于被告无故违约,故被告要求原告退还部分车辆价值保证金、营运收入保证金及合同管理费,理由正当。

  【评析】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因工致伤残后,如劳动者主动提出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拒绝。

本案中出租车公司通知被告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合法律规定,因此无效。

但如果被告不主动提出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相关法规规定的经济补偿金。

因此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在与工伤人员续签劳动合同时谨慎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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