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滑油管理制度详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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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滑油管理制度详解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煤化工事业部
伊泰煤化发〔2015〕219号
设备润滑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减少设备磨损,降低动力消耗,确保设备安全、稳定、长周期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伊泰集团煤化工各单位。
第二章润滑油(脂)管理职责
第三条煤化工事业部设备管理中心是集团的设备润滑管理部门,负责:
(一)设备润滑管理制度的编制、修订及下发;
(二)用油单位提出的润滑油(脂)需求计划的审批;
(三)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四)掌握润滑油管理动态,推广交流润滑新技术,组织人员学习润滑知识,提高润滑效果。
第四条煤化工版块各单位机电动力部(机动部)是公司设备润滑管理的主管单位,负责:
(一)设备润滑管理细则和润滑手册的编制、修订及下发执行;
(二)设备润滑油、脂牌号变更、替代和消耗定额的审核;
(三)用油单位提出的润滑油(脂)需求计划的审核;
(四)废油鉴定、回收及管理工作;
(五)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六)掌握润滑油管理动态,推广交流润滑新技术,组织人员学习润滑知识,提高润滑效果。
第五条润滑油使用单位职责:
(一)设备润滑工作由各单位主管设备的领导归口管理,主要负责贯彻执行设备润滑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设备润滑实施细则,并经常对操作人员进行规程制度教育,定期组织学习润滑知识。
(二)各单位专兼职润滑油管理员负责编制设备润滑一览表和油品化验周期表,经机电动力部(机动部)审批后执行;负责制定本单位润滑油(脂)的消耗定额、编制下一年度用油计划。
对大型关键设备要建立专门的润滑技术档案,对本单位润滑油品及润滑用具的管理和使用,要做到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各设备使用单位需配备专人(或兼职)润滑油管理员,负责本单位润滑油脂需求计划,油品的领用、联系化验、发放,分析结果存档,并妥善保管好有关技术资料;本单位范围内各润滑点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润滑油脂添加、更换的技术指导;润滑器具配备和维护,油站安全、卫生的清理;废油及油具的回收、清理。
(四)切实落实“五定”、“三过滤”工作。
“五定”指定加油部位、定油料品种、定加油时间、定加油数量、定岗位人员。
“三级过滤”指由大油桶抽到油站油桶时进行过滤;由油站油桶到油壶时进行过滤;由油壶到使用部位时进行过滤
(五)操作人员应定时检查设备润滑部位的油质、油量、油压、油品和滤网,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对设备润滑情况作好详细记录并做好交班时的润滑交接工作。
第三章油品的贮存与保管
第六条各用油单位按年、月提需求计划,机电动力部(机动部)审核,集团审批后由供油单位按时、按需供应。
第七条新购入的油(脂)必须有产品合格证(或合格证抄件、复印件),入库前要委托中心化验室作入厂化验,以入厂化验单为依据做好油(脂)的入库、贮存、保管、检验及发放管理。
第八条入库油品要进行全面质量分析化验。
化验数量标准:
(一)1-5桶,抽查1-2桶;
(二)5-10桶,抽查2桶;
(三)10-100桶,抽查2-5桶;
(四)100桶以上抽查10桶。
第九条库存油品应每隔3个月向中心化验室提出质量鉴定委托单,并将油样送化验室进行分析,保存好化验分析单及有关资料。
对于不合格油品必须处理,合格后方可发放使用。
第十条建立油库。
按使用单位提出的用油计划,将符合质量标准的油(脂)送到指定接油点。
第十一条库存油品的存放应有明显标志,不同油品应分类摆放,各种贮油容器应清洁干燥完好无损,零附件齐全。
润滑油品存放要备有如下资料:
(一)各类润滑油品质量指标。
(二)设备润滑管理制度。
(三)润滑油品消耗定额。
(四)润滑油品合格证及分析化验报告单。
(五)使用单位油品消耗申购计划。
第十二条润滑油库及油站设有保管人员负责管理。
油库及油站应保持清洁干燥,通风良好。
油库贮存量以3个月至6个月的用油量为宜。
第十三条油品保管人员要熟悉了解设备润滑管理制度,各类润滑油品,质量指标,各种油(脂)合格证书及化验报告单,建立岗位用油记录。
第十四条油(脂)发放人员必须将领油单据和油(脂)标签核对无误后方可发放,如发现领油(脂)器具不合格,有权拒绝发放。
第十五条油库、油站要有完善的灭火设施和“严禁烟火”指示牌,油库保管员要熟悉各种安全防火设施的使用方法。
第四章润滑油(脂)分析化验
第十六条中心化验室根据各单位提出送检的入库、库存和在用润滑油(脂)质量鉴定委托单,按国家和部颁标准进行化验分析,并提出详细的化验分析报告单,供使用单位鉴定。
第十七条凡入库油品必须在提交油样后两天内提出化验分析报告单,化验分析报告单必须填写样品牌号,名称、取样地址、取样日期、分析结果、完成日期、分析人等。
第十八条对一般新购入油品和库存油品的化验分析项目,应包括粘度、闪点、酸值、杂质、水分等。
透平油和冷冻机油等特殊油品还要做凝固点、灰分、抗乳化度和抗氧化安定性项目的测定。
第五章润滑用具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九条各单位配备统一规格的润滑油用具,并按岗位需要和油品规格成套配齐下列用具:
油抽子、油站油桶(需要加过滤网)、手提式油桶或大小油壶(加过滤网);漏斗(加过滤网)、接油盘、黄油枪、黄油铲。
第二十条润滑用具标记应清晰,专油专用、定期清洗。
一般情况下,领油大桶和固定用油站桶每1个月清洗1次,其余各润滑用具每周清洗1次,用具的过滤网要班班检查,及时清洗,如有损坏应立即更换或修补。
第二十一条各润滑用具应按指定地点摆放整齐。
第二十二条各种润滑器具所过滤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中低粘度润滑油(如透平油、冷冻机油、压缩机油、车用机油、机械油、汽油、机油及粘度相近的油品)所用滤网:
一级为60目,二级为80目,三级为100目。
(二)、高粘度润滑油(如汽缸油、齿轮油及粘度相近似的油品)所用滤网:
一级为40目,二级为60目,三级为80目。
第二十三条贮运润滑油品的容器必须清洁、密闭,且不与铜、锡等易于促进润滑剂氧化变质的金属接触。
第六章润滑油(脂)的使用
第二十四条润滑油(脂)及液压油选用原则:
为了减少装置润滑油品种,便于集中管理和采购,在润滑油(脂)及液压油的选用上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润滑油应尽可能在32#汽轮机油、46#汽轮机油、68#汽轮机油、CKC220#齿轮油(接触应力小于1100MPa的低、中速大型封闭式齿轮)、CKD220#齿轮油、CKD320#齿轮油(接触应力大于1100MPa的重负荷、高温、有冲击的工业闭式齿轮)、CKE220蜗轮蜗杆油、DAB100空气压缩机油、L-HM46#抗磨液压油、L-HM68#抗磨液压油中选取,规定如下:
离心式压缩机和汽轮机:
46#汽轮机油;
往复压缩机、往复泵:
DAB100空气压缩机油。
高速泵:
32#汽轮机油;
风机、液力耦合器、电机稀油润滑、普通泵类:
≥1500rpm,32#汽轮机油;<1500rpm,46#汽轮机油。
风机类或可选用68#汽轮机油。
减速箱或增速箱:
CKC220#齿轮油或CKD220#齿轮油、CKD320#齿轮油。
蜗轮蜗杆:
CKE220蜗轮蜗杆油。
皮带机齿轮减速箱、机床变速部分:
L-HM46#抗磨液压油,L-HM68#抗磨液压油。
其他转动设备润滑油的选用请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润滑脂应尽可能在2#锂基脂和3#锂基脂中选取,使用工况超过170℃时应选用极压锂基脂:
(三)液压油的选用应按照设备说明书牌号执行,一般选用L-HM46#抗磨液压油、L-HM68#抗磨液压油。
当设备说明书中润滑油牌号不在上述
(一)、
(二)、(三)的牌号中时,应与制造厂进行核对。
总体原则是尽可能减少装置内润滑油牌号,以便管理和维护。
润滑油品代用必须遵循同等质量或以优代劣及粘度要相当(代用油品的粘度不能超过原用油品的±15%)的原则,规定油品得到供应后应及时停止代用。
如需采用不同牌号油品或油品检验不合格需要更换时,应先将原油品彻底清除干净,然后加入新油品。
具有独立润滑系统的大型机组检修后,润滑油品循环规定时间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试车或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普通润滑加油标准:
(一)循环润滑油油箱油位应保持在2/3以上(运转时保持在1/2以上)。
(二)当油杯内径D=45-60mm时,油位高度应保持在D/5;
(三)当油杯内径D=70-130mm时,油位高度应保持在D/6。
第二十六条浸油润滑的加油标准
N>3000rpm,油位在轴承最下部滚珠中心上,但不得低于滚珠下缘。
N=1500-3000rpm,油位在轴承最下部滚珠中心上,但不得浸及滚珠上缘。
N>1500rpm,油位在轴承最下部滚珠的上缘或浸滚珠。
第二十七条脂润滑加脂标准:
N>3000rpm,加脂量为轴承箱容积的1/2。
N=1500-3000rpm,加脂量为轴承箱容积的1/2。
N<1500rpm,加脂量为轴承箱容积的1/2。
第二十八条减速机的润滑标准:
正斜齿轮减速机,油面应浸及大齿轮幅底齿高的2-3倍。
伞齿轮减速机,油应浸及其中一个齿轮的全齿宽。
第二十九条蜗轮蜗杆减速机加油脂标准:
蜗杆在蜗轮下方,则油面浸没蜗轮齿高2-3倍。
蜗杆在蜗轮下方或侧方,则油应浸没蜗杆螺丝高度。
第三十条强制润滑应按设备出厂说明书或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十一条润滑油脂的选用应按设备操作说明书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大机组(压缩机、引风机、送风机等)、大泵(锅炉给水泵、循环水泵、贫液泵、贫富甲醇泵、加氢进料泵、高压料浆泵等等)、磨煤机、发电机等带有油箱的转动设备,其润滑油需每月做一次全面分析,平时根据具体情况可对机杂、水分、粘度、酸值等进行加样分析。
第三十三条换油质量标准:
(一)粘度根据设备的重要程度,其变化范围控制在±10-15%内。
(二)酸值,凡对润滑油质量要求较高的关键机泵,不得超过标准的15%;一般机械,不得超过标准值25%。
(三)闪点,关键机泵其变化应小于油品闪点10%,一般机械应小于15%。
(四)机械杂质,润滑油其含量不得超过0.1%。
且不允许含有颗粒状的杂质。
(五)凝固点,润滑的凝固点允许升高10%。
一般机械中允许升高15%。
(六)正庚烷或戊烷不溶物不超过标准值0.2%,一般设备不超过0.5%。
(七)水分:
齿轮油不超过0.5%;压缩机油、汽轮机油不超过0.2%;液压油不超过0.1%。
(八)色度不得加深4级或发绿。
第三十四条加(换)油(脂)周期
(一)润滑脂每3个月进行一次检查,根据情况确定是否需要添加或更换,磨煤机、破碎机、皮带运输机、冷渣机、斗提机等环境工况较差设备每1个月进行一次检查,根据情况确定是否需要添加或更换。
(二)新安装或大修后的设备在运行168小时磨合期后检查润滑油情况,根据情况确定是否更换润滑油。
有独立润滑装置的润滑油,每1个月进行一次油品分析,分析不合格的油品不准使用。
第七章废油品回收
第三十五条用油单位应将设备泄漏、不合格等废旧油品集中收集,交到机电动力部(机动部)废旧物资回收站,不得将废油倒入地沟。
第三十六条机电动力部(机动部)对回收的废油要根据质量鉴定结果分类进行处理,能再生的应该再生利用,再生后的油品经化验分析合格后,可以重复使用,但再生润滑油品应用于非关键设备或关键设备的非关键部位上。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煤化工事业部设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