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卫生厅学术技术带头人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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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卫生厅学术技术带头人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第四条厅学术技术带头人评定工作两年进行一次。

第五条厅学术技术带头人一般按三级学科、专业评定,每个学科、专业一般评定3至4人,重点、优势及覆盖面广的学科、专业可适当增加评定数量。

条件尚不成熟或发展水平较低的学科、专业暂不评定。

第六条厅学术技术带头人评定人选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和求实创新、拼搏奉献、团结协作的精神。

(二)有较深厚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工作经验,熟悉本学科、专业的发展动态,能够预见和把握其发展趋势。

(三)有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组织管理能力,擅长解决本专业疑难复杂问题,能开辟本学科、专业新的发展方向,善于提出重大课题和思路,善于发现人才、培养人才和使用人才。

(四)具有大学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

(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六)年龄一般男不超过55周岁,女不超过5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业务工作。

(七)除具备上述所列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或作为主要研究人员(前三位)获得过省部级科技奖励二等奖以上,或作为第一主研获得过省部级科技奖励三等奖。

2.主持过1项及以上国家级科研课题或2项及以上省部级科研课题,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或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科学》、《自然》或《细胞》等国际著名专业期刊上发表过l篇及以上的研究论文。

4.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或国际上有影响力的专业期刊上正式发表论著8篇及以上,且被SCI、SCIE、EI、ISTP收录论文3篇及以上。

5.以第一主编出版具有重大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及以上。

6.以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及以上。

7.长期在医疗卫生第一线工作,医疗技术精湛,能成功诊治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并已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学术和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先进水平或居省内领先地位。

第七条厅学术技术带头人由省中医药管理局、市(州)卫生局、科学城卫生局、厅直属单位、中央在川医疗卫生单位及省级有关部门负责推荐,不受理个人申请。

推荐人选应填写《四川省卫生厅学术技术带头人申报评审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省卫生厅负责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和形式审查。

第九条省卫生厅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采取差额、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评选。

第十条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选,经公示无异议的,发文公布,颁发四川省卫生厅学术技术带头人证书。

第三章职责和待遇

第十一条厅学术技术带头人应履行好以下职责:

(一)提倡科学道德,维护科学精神,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切实发挥在学术技术方面的带头作用。

(二)把握本学科、专业发展动态,积极探索创新,不断拓展学科、专业优势。

(三)积极争取承担国家、省(部)级和市厅级课题及项目的研究、开发、实施及推广应用。

(四)承担省委、省政府及省卫生厅组织的各种咨询、评议任务。

(五)积极培养年轻专业技术骨干人才,推动学科、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二条厅学术技术带头人享受以下待遇:

(一)所在单位按单位年人均绩效工资标准给予其学术技术创新奖励。

(二)在管理期内,申报省卫生厅科研课题时,可优先立项。

(三)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要努力改善厅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工作环境,提供更多业务培训和学术交流等机会。

(四)参加省市主管部门组织安排的考察、疗养等活动。

第四章管理和考核

第十三条厅学术技术带头人管理期限为四年,自被批准的次月起计算。

管理期满后,取得的新成就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者,可再次被推荐、评定管理。

第十四条各级主管部门与厅学术技术带头人要保持经常联系,掌握他们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做好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对管理期内的厅学术技术带头人实行定期考核。

所在单位应对厅学术技术带头人每年考核一次,考核内容包括职业道德、工作业绩、科研成果等情况。

考核结果报省卫生厅备案。

第十六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所在单位、地区、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经省卫生厅核实同意后,取消其厅学术技术带头人称号及相关待遇:

(一)弄虚作假、谎报成绩和成果,骗取厅学术技术带头人称号。

(二)丧失或违背厅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所必须具备的思想政治条件和职业道德标准。

(三)受到开除党籍或行政开除处分,以及构成犯罪、受到刑事处罚。

(四)擅自离职、不履行规定职责,工作渎职、失职,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

(五)考核不合格。

(六)专家评审委员会认为应取消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四川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我厅于2010年3月5日印发的《四川省卫生厅学术技术带头人评定管理办法》(川卫办发〔2010〕102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卫生厅

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卫生人才梯队建设,培养造就一支年轻的卫生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才队伍,促进我省卫生事业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卫生厅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以下简称厅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是厅学术技术带头人的重点培养对象。

第三条厅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评定管理对象为:

第四条厅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评定工作两年进行一次,与厅学术技术带头人评定工作同步进行。

第五条厅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一般按三级学科、专业评定,每个学科、专业一般评定4至6人,重点、优势及覆盖面广的学科、专业可适当增加评定数量。

第六条厅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和求实创新、拼搏奉献、团结协作的精神。

(二)有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学科、专业的发展动态,对本学科、专业的发展趋势有一定的预见性。

(三)有较强的实际操作、科研教学能力。

(四)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及以上学位,知识面较宽,思维活跃,发展潜力较大。

(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六)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业务工作。

1.获得过省部级科技奖励,或作为主要研究人员(前两位)获得过市厅级科技奖励一等奖以上,或作为第一主研获得过市厅级科技奖励二等奖,或作为第一主研获得过2次及以上市厅级科技奖励三等奖。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或国际上有影响力的专业期刊上正式发表论著4篇及以上。

3.参与撰写具有较大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及以上。

4.长期在医疗卫生第一线工作,医疗技术精湛,能成功诊治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并在省内外产生了较大影响,学术和技术水平处于省内先进水平。

第七条厅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由省中医药管理局、市(州)卫生局、科学城卫生局、厅直属单位、中央在川医疗卫生单位及省级有关部门负责推荐,不受理个人申请。

推荐人选应填写《四川省卫生厅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申报评审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省卫生厅负责对被推荐人进行资格审查和形式审查。

第九条省卫生厅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采取差额、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评选。

第十条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选,经公示无异议的,发文公布,颁发四川省卫生厅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证书。

第十一条厅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应履行好以下职责:

第十二条厅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享受以下待遇:

(一)在管理期内,优先参加由省卫生厅组织的各类培训活动。

(三)优先推荐申报省卫生厅学术技术带头人。

(四)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要努力改善厅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的工作环境,提供更多业务培训和学术交流等机会。

第十三条厅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管理期限为四年,自被批准的次月起计算。

第十四条各级主管部门与厅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要保持经常联系,掌握他们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做好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努力促进后备人选的成长。

第十五条对管理期内的厅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实行定期考核。

所在单位应对厅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每年考核一次,考核内容包括职业道德、工作业绩、科研成果等情况。

第十六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所在单位、地区、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经省卫生厅核实同意后,取消其厅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称号及有关待遇:

(一)弄虚作假、谎报成绩和成果,骗取厅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称号。

(二)丧失或违背厅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所必须具备的思想政治条件和职业道德标准。

(三)受到开除党籍或行政开除处分,以及构成犯罪、受到刑事处罚。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四川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我厅于2010年3月5日印发的《四川省卫生厅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评定管理办法》(川卫办发〔2010〕1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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