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法规精华考点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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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法规精华考点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Word下载.docx

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项目经理部

不具备法人资格,是企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而组建的非常设的下属机构。

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根据企业法人的授权,组织和领导本项目经理部的全面工作。

是受企业法人的委派,对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一种施工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

责任承担

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考点4:

物权的种类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

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

处分权是所有人的最基本的权利,所有权内容的核心。

•用益物权:

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担保物权:

是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考点5:

土地所有权

•全民所有制(国有土地)

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集体土地)

农村和城郊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一般农村和城郊土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

耕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

考点6:

建设用地使用权

含义:

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只存在于国有土地上)

设立:

可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自登记时设立)取得方式:

出让/划拨

流转:

地上附着物一并处分(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应订立书面合同,不得超出剩余期限

续期:

住宅用地,期满自动续期;

非住宅用地,依法律规定办理

考点7:

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设立地役权。

设立地役权,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地役权未经登记的,地役权有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注意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登记后生效);

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变动:

需役地及需役地的用益物权转让时,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供役地及供役地的用益物权转让时,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考点8: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

(1)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

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考点9:

债的基本法律关系

•概念: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债的内容:

是指债的主体双方间的权利与义务,即债权人享有的权利与债务人负担的义务,债权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债的相对性:

债权主体(只能向特定的人主张)、债权内容、债权责任的相对性。

考点10:

建设工程债的产生

建设工程债产生的根据有合同、侵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一、合同是债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

合同产生的债被称为合同之债。

二、侵权:

侵权行为产生的债被称为侵权之债。

如:

1.施工现场的施工噪声,有可能产生侵权之债。

2.脱落、坠落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脱落、坠落当承担侵权责任(有追偿权)。

3.倒塌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有追偿权)。

4.抛掷物品或者坠落的物品

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三、无因管理

无义务、无委托+自觉为他人管理或服务+有人受益四、不当得利

不应当得到+损人利已

考点11:

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

•施工合用债

发生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的债。

施工合同的义务主要是完成施工任务和支付工程款。

对于完成施工任务,建设单位是债权人,施工单位是债务人;

对于支付工程款,则相反。

•买卖合同

债材料设备买卖。

•侵权之债

施工单位的施工活动产生的侵权(如施工噪声或废水、废弃物排放扰民)。

考点12: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如版权收益+署名权)

•专有性-绝对的排他性,权利人对其的专有权

•地域性-空间效力受地域限制(确认和保护该知识产权的一国法律所及的地域內)

•期限性-超过法定期限,权利自动消灭

考点13: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常见种类、保护和侵权责任

在建设工程中常见的知识产权主要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计算机软件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客体。

一、专利权(发明创造)

客体(保护对象)

保护期限(自申请之日起算)

授予条件

发明

20年

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实用新型

10年

外观设计

新颖性、富有美感和适于工业应用

二、商标权

商标

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两大类;

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服务)商标注册。

商标专用权

内容包括使用权和禁止权两个方面;

保护对象是经囯家商标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的商标,未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不受商标法保护。

注册商标

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可无数次提出续展申请,每次续展注册有效期为10年、应在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6个月的宽展期满仍未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三、著作权

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作品、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

建设工程活动中的著作权作品(三类):

文字作品、建筑作品、图形作品

作品属性

著作权的主体

备注

单位作品

著作权完全归单位所有

如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职务作品

(一般情况)

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特殊情况)

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

由单位承担责任

委托作品

著作权的归属由合同约定。

未明确的,属于受托人

如勘察设计文件

考点14: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责任

知识产权侵权中赔偿损失(最主要)的数额有4种确定方法:

1.权利人被侵权实际损失

2.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3.以上两种难以确定,参照知识产权许可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4.以上三种难以确定,法院根据情况确定一定数额的赔偿

考点15:

担保与担保合同的规定

《担保法》规定,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担保法》担保的规定。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考点16:

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银行出具的保证通常称为保函,其他保证人出具的书面保证一般称为保证书。

保证合同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间;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约定不明的,按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人资格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保证责任

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约定不明确的,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保证期间的特殊情况处理

类型

规定

债权转让

保证人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债务转让

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考点17:

建设工程施工中常用的担保种类(四类)

种类

主体间关系

保证内容

施工投保保证金

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

避免投标人随意撤销投标书,或中标后不提交履约保证金和签署合同

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

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供

保证施工合同顺利履行

工程款支付担保

招标人向中标人提供

保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

用于实现承包人按合同规定进行施工

考点18:

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的规定

抵押

债务人后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债权人依法优先受偿

质押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

留置

债权人按照合用约定占有债权人的动产

定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双倍返还定金原则

考点19:

建筑工程一切险

承包类型

建设工程项目,还包含道路、桥梁、水坝、港口等

险种性质

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的险种

投保人

发包人(建设单位);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保险费由发包人承担。

被保险人

(1)业主或工程所有人

(2)承包商或者分包商

(3)技术顾问,包括业主聘用的建筑师、工程师及其他专业顾问

保险责任范围

自然事件(灾害)(包括地震、火灾和爆炸)意外事故

除外责任(10类)

必然的、正常的、无法避兔的损失责任事故保险范围外、期限外的损失已有其他保障

第三者责任险

是指在保险有期限内因发生与所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

保险期限

(1)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该工程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

(2)至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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