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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定额说明

总说明

一、《上海市建筑和装饰工种预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沪建建(98)第0323号文“关于修编本市建筑工种预算定额的批复”及其有关规定,在《上海市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一九九三)、《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预算定额》(一九九三)及《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的基础上,殉年来的招待情况,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广泛应用,并体现量价完全分离而编制的预算定额。

二、本定额是统一本市建筑工程预结算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与计量单位的依据;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项工种计价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的标准,是编制施工图预算、进行工程招投标、办理竣工结算、编制本市建筑工程概算定额、估价指标以及技术经济指标的基础。

三、本定额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及构筑物的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工程。

四、本定额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多数施工企业的装备设备、成熟的施工工艺、合理的劳动组织为基础编制的,反映了上海地区的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

五、本定额是依据现行有关国家及本市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并参照了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资料和其他资料编制的。

六、本定额人工工日消耗量按现行全国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额和上海市补充劳动定额为基础计算,并考虑了在综合劳动定额项目外必须增加的基本用工幅度差。

每日按八小时工作制计算。

七、本定额机械台班消耗量已考虑了按合理施工方法及综合劳动定额所需增加的机械幅度差。

定额中的机械类型、规格是在正常施工条件下,按常用的机械类型确定,与定额中的台班消耗量相对应。

难以计量的零星机械即其他机械费以该项目机械费之和的百分率表示。

八、本定额材料消耗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零星材料等。

凡能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品种、规格逐一列出数量,并计入了相应损耗,其内容和范围包括:

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难以计量的零星材料即其他材料以该项目材料之和的百分率表示。

九、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的消耗量按合格的标准规格产品编制。

未注明材料规格、强度等级的应按设计要求选用。

十、本定额周转性材料(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等)按摊销量编制,且已包括回库维修的消耗量。

十一、本定额已包括材料、成品、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堆放地点或集中加工地点至操作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所需的人工及机械。

十二、本定额的垂直运输系指单位工程在合理工期内完成全部工程项目所需的垂直运输机械台班量。

十三、本定额土壤类别已综合取定。

十四、本定额木材分类如下:

一类:

红松、水桐木、樟子松。

二类:

白松(云杉、冷杉)、杉木、枸木、柳木、椴木。

三类:

青松、黄花松、秋子木、马尾松、东北榆木、柏木、苦楝木、梓木、黄菠萝、棒木、楠木、柚木、樟木。

四类:

栎木(柞木)、檀木、色木、槐木、荔木、麻栗木(麻栎、青刚)、桦木、荷木、水曲柳、华北榆木

十五、本定额未包括大型机械(如塔吊、打桩、吊装、土方机械等)的场外运输、安折及路基和轨道铺折等。

十六、本定额未包括防寒、防雨所需增加的人工、材料和设施费。

十七、本定额未包括材料、构件、配件的检验、试验费用。

十八、本定额工作内容中已说明了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均已考虑在定额内。

十九、本定额中注有“***以内”“***以下”者,均包括***本身,“***以外”或“***以上”者,均不包括***。

第一分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

一、<<上海市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共分十二分册(详见总说明)。

二、第一分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适用于本市一般工业及民用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及技术改造项目的机械设备安装。

若用于旧设备安装时,旧设备的拆除费用,按相应安装定额基价的50%计算。

三、本定额是依据现行有关国家的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编制的,也参考了行业、地方标准、以及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资料和其他资料。

主要依据的规范、标准有:

(一)<<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50231-98。

(二)<<金属切削机床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1-98。

(三)<<锻压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2-98。

(四)<<铸造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7-98。

(五)<<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5-98。

(六)<<制冷设备、空气分离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8-98。

(七)<<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5-98。

(八)<<连续输送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0-98。

(九)<<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汽轮机组篇)DL5011-92。

(十)<<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DL/T5047-95。

(十一)<<化工机器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通用规定)HGJ203-83。

(十二)<<化工机器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对置式压缩机)HGJ204-82。

(十三)<<化工机器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离心式压缩机)HGJ205-92。

(十四)<<化工机器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小型活塞式压缩机)HGJ206-92。

(十五)<<化工机器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化工泵用)HGJ207-83。

(十六)<<机械产品目录>>机械工业部(1997年)。

四、本定额是按目前上海地区大多数施工企业采用的施工方法、机械化装备程度、合理的工期、施工工艺和劳动组织条件制订的,除各章节另有说明者外,均不得因上述因素有差异而对定额进行调整或换算。

五、本定额是按下列正常施工条件进行编制的:

(一)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构件、附件等均完整无损,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附有合格证书和试验记录,供应及时,适于安装。

(二)安装地点、建筑物、设备基础、预留孔洞等均符合安装要求。

(三)安装工程与土建工程交叉作业时,不影响安装施工。

(四)水、电供应均满足安装施工正常使用。

(五)地理条件和施工环境均不影响安装施工和人体健康。

六、关于水平和垂直运输:

(一)设备:

包括自安装现场指定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水平和垂直运输。

(二)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机具:

包括自施工单位现场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

(三)垂直运输基准面:

室内以室内地平面为基准面;室外以安装现场地平面为基准面。

七、本定额除各章另有说明外,均包括下列工作内容:

(一)安装主要工序:

施工准备、设备、材料及工、机具搬运、设备开箱、点件、外观检查、配合基础验收、铲麻面、划线、定位,起重机具装拆、清洗、吊装、组装、连接、安放垫铁及地脚螺栓,设

备找正、调平、精平、焊接、固定、灌浆、单机试运转。

(二)桅杆、人字架、三角架、环链手拉葫芦、滑轮组、钢丝绳等起重机具及其附件的领用、搬运、搭设、拆除、退库等。

(三)施工及验收规范中规定的调整、试验及无负荷试运转。

(四)与设备本体联体的平台、梯子、栏杆、支架、屏盘、电机、安全罩以及设备本体第一个法兰以内的管道等安装。

(五)工种间交叉配合的停歇时间,临时移动水、电源时间,以及配合质量检查、交工验收、收尾结束等工作。

八、旧设备拆除的工作内容:

包括拆除前检测设备精度及完好程度、填写记录、铲除设备底座灌浆层、部件、附件及地脚螺母拆除、起重机具搭拆、起吊、上排、10m范围内移位、涂油防护。

九、本定额除各章节另有说明外,均不包括下列内容,发生时应另行计算:

(一)设备自设备仓库运至安装现场指定堆放地点的搬运工作。

(二)因场地狭小,有障碍物(沟、坑)等所引起的设备、材料、机具等增加的二次搬运、装拆工作。

(三)设备基础的铲磨、设备基础的预压、地脚螺栓孔的修改整以及在木砖地层上安装设备所需增加的费用。

(四)设备、构件、机件、零件、附件、管道及阀门、基础及基础盖板等的修理、修补、修改、加工、制作、焊接、煨弯、研磨、防震、防腐、保温、刷漆以及测量、透视、探伤、强度试验等工作。

(五)电气系统、仪表系统,通风系统、设备本体第一个法兰以外的管道系统等的安装、调试工作;非与设备本体联体的附属设备或附件(如平台、梯子、栏杆、支架、容器、屏盘等)的制作、安装、刷油、防腐、保温等工作(均按有关分册定额另行计算)。

(六)特殊技术措施和大型临时设施,以及大型设备安装所需的专用机具等费用。

(七)设备本体无负荷试运转所用的水、电、气、油、蒸汽、燃料等。

(八)负荷式运转、联合试运转、生产准备试运转。

(九)专用垫铁、特殊垫铁(如螺栓调整垫铁、球型垫铁等)和地脚螺栓。

(十)设备的拆装检查(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除外)。

(十一)脚手架搭拆(第五章除外)。

(十二)设计变更或超规范要求所需增加的费用。

十、关于下列各项费用的规定(第七章电梯安装除外):

(一)超高费用:

设备底座的安装标高,如超过地平面正或负10m时,则定额的人工和机械按下表乘以调整系数。

设备底座正或负标高(m以内)15202530406080100120

调整系统1.101.151.201.251.351.51.651.81.95

设备底座的安装标高超过120m时,每增加20m,调系数增加10个百分点。

(二)安装与生产同时进行增加的费用,按人工费的10%计算。

(三)在有害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降效增加的费用,按人工费的10%计算。

(四)金属桅杆及人字架等一般起重机具的摊销费,按定额基价的3%计取。

(第五章除外)。

(五)凡是设备安装定额中已包括灌浆工作内容的项目,若实际施工未做灌浆工作,则应按定额扣除其人工、材料、机械等耗用量。

十一、制冷站(库)、空气压缩站、乙炔发生站、水压机蓄势站、制氧站、煤气站等工程的系统调整费,按各站工艺系统内全部设备安装工程人工费的20%计算(不包括间接费),其中人工费占50%,%。

在计算系统调整费时,按下列规定执行。

20%,机械费占30材料费占.

(一)上述系统调整费仅限于全部采用<<上海市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0)中第一分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和第五分册<<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中第二章<<静置设备安装>>等定额的站内工艺系统设备安装工程。

(二)各站内苣系统设备安装工程的人工费,必须全部由上述定额的人工费组成,如上述定额有缺项时,则缺项部分的人工费在计算系统调整时应予扣除,不参加系统调整费的计算。

(三)系统调整工作必须是由施工单位为主来进行实施时,方可计取系统调整费。

若施工单位仅配合建设单位(或制造厂)进行系统调整时,则应按实际发生的配合人工费计算。

十二、本定额所用部分名词含义如下:

(一)安装现场:

是指距离所安装设备的基础100m范围内。

(二)安装地点:

是指设备基础及基础周围附近。

(三)指定堆放地点:

是施工组织设计中所指定的,在安装现场范围内较合理的堆放地点。

(四)解体安装:

是指一台设备的结构,分成几个大部件供货,需要在安装地点进行清洗、组装等工作。

(五)拆装检查(或解体拆装):

是指将一台整体或解体结构的设备,全部拆散(支解),进行清洗、检查、刮研、换油、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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