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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班至9个班。

  小型:

5个班以下。

  二、单独的托儿所的规模以不超过5个班为宜。

  三、托儿所、幼儿园每班人数:

  1.托儿所:

乳儿班及托儿小、中班15~20人,托儿大班21~25人。

  2.幼儿园:

小班20~25人,中班26~30人,大班31~35人。

  第1.0.4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执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2章 

基地和总平面

  2.1 

基地选择

  第2.1.1条 

四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根据城镇及工矿区的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布点。

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在三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

  第2.1.2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满足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二、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

  三、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或接近城市绿化地带。

  四、能为建筑功能分区、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的布置提供必要条件

  2.2 

总平面设计

  第2.2.1条 

托儿所、幼儿园应根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对建筑物、室外游戏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院等进行总体布置,做到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游戏场地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

  第2.2.2条 

总用地面积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2.2.3条 

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游戏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必须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

每班的游戏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m2。

各游戏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

  二、应有全园共用的室外游戏场地,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式计算值:

  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面积m2=180+20(N-1)

  注:

1.180、20、1为常数、N为班数(乳儿班不计)。

  室外共用游戏场地应考虑设置游戏器具、30m跑道、沙坑、洗手池和贮水深度不超过0.3m的戏水池等。

  第2.2.4条 

托儿所、幼儿园宜有集中绿化用地面积,并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第2.2.5条 

托儿所、幼儿园宜在供应区内设置杂物院,并单独设置对外出入口。

基地边界、游戏场地、绿化等用的围护、遮拦设施,应安全、美观、通透。

第3章 

建筑设计 

  3.1 

一般规定 

  第3.1.1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并应符合《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中的分区要求及有关规定。

 

  第3.1.2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必须按第3.2.1条、第3.3.1条的规定设置。

服务、供应用房可按不同的规模进行设置。

  一、生活用房包括活动室、寝室、乳儿室、配乳室、喂奶室、卫生间(包括厕所、盥洗、洗浴)、衣帽贮藏室、音体活动室等。

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与寝室宜合并设置。

  二、服务用房包括医务保健室、隔离室、晨检室、保育员值宿室、教职工办公室、会议室、值班室(包括收发室)及教职工厕所、浴室等。

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不设保育员值宿室。

  三、供应用房包括幼儿厨房、消毒室、烧水间、洗衣房及库房等。

  第3.1.3条 

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避免相互干扰,方便使用管理,有利于交通疏散。

  第3.1.4条 

严禁将幼儿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第3.1.5条 

生活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表3.1.5的规定。

生活用房室内最低净高(m)          表3.1.5 

-------------------------------------------------- 

房间名称                  净高 

活动室、寝室、乳儿室            2.80 

音体活动室                 3.60 

注:

特殊形状的顶棚、最低处距地面净高不应低于2.20m。

  第3.1.6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造型及室内设计应符合幼儿的特点。

  第3.1.7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h(小时)的要求,温暖地区、炎热地区的生活用房应避免朝西,否则应设遮阳设施。

  第3.1.8条 

建筑侧窗采光的窗地面积之比,不应小于表3.1.8的规定。

窗地面积比            表3.1.8 

------------------------------------------ 

房间名称            窗地面积比 

音体活动室、活动室、乳儿室     1/5 

寝室、喂奶室、医务保健室、隔离室  1/6 

其它房间              1/8 

单侧采光时,房间进深与窗上口距地面高度的比值不宜大于2.5。

  第3.1.9条 

音体活动室、活动室、寝室、隔离室等房间的室内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50dB,间隔墙及楼板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RW不应小于40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nT'

W不应大于75dB。

作者:

218.75.27.*

2009-4-514:

03回复此发言 

9

回复: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

3.2 

幼儿园生活用房

  第3.2.1条 

幼儿园生活用房面积不应小于表3.2.1的规定。

  第3.2.2条 

寄宿制幼儿园的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贮藏室应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

  第3.2.3条 

单侧采光的活动室,其进深不宜超过6.60m。

楼层活动室宜设置室外活动的露台或阳台,但不应遮挡底层生活用房的日照。

  第3.2.4条 

幼儿卫生间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卫生间应临近活动室和寝室,厕所和盥洗应分间或分隔,并应有直接的自然通风。

--------------------------------------------------------

生活用房的最小使用面积m2            表3.2.1

规模    大型    中型    小型     备注

房间名称

-------------------------------------------------------- 

活动室   50     50     50    指每班面积

寝室    50     50     50    指每班面积

卫生间   15     15     15    指每班面积

衣帽贮藏室  

9      

9    指每班面积

音体活动室 150    120     90    指全园共用面积

1.全日制幼儿园活动室与寝室合并设置时,其面积按两者面积之和的80%计 

算。

  2.全日制幼儿园(或寄宿制幼儿园集中设置洗浴设施时)每班的卫生间面积可减少2m2。

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集中设置洗浴室时,面积应按规模的大小确定。

  3.实验性或示范性幼儿园,可适当增设某些专业用房和设备,其使用面积按设计任务书的要求设置。

  二、盥洗池的高度为0.50~0.55m,宽度为0.40~0.45m,水龙头的间距为0.35~0.4m。

  三、无论采用沟槽式或坐蹲式大便器均应有1.2m高的架空隔板,并加设幼儿扶手。

每个厕位的平面尺寸为0.80m×

0.70m,沟槽式的槽宽为0.16~0.18m,坐式便器高度为0.25~0.30m。

  四、炎热地区各班的卫生间应设冲凉浴室。

热水洗浴设施宜集中设置,凡分设于班内的应为独立的浴室。

  第3.2.5条 

每班卫生间的卫生设备数量不应少于表3.2.5的规定。

每班卫生间内最少设备数量                     表3.2.5

--------------------------------------------------------------------------

污水池(个) 大便器或沟槽(个或位) 小便槽(位) 盥洗台(水龙头、个) 淋浴(位)

-------------------------------------------------------------------------- 

1      4          4      

6~8        

2

  第3.2.6条 

供保教人员使用的厕所宜就近集中,或在班内分隔设置。

  第3.2.7条 

音体活动室的位置宜临近生活用房,不应和服务、供应用房混设在一起。

单独设置时,宜用连廊与主体建筑连通。

10回复此发言 

10

3.3 

托儿所生活用房

  第3.3.1条 

托儿所分为乳儿班和托儿班。

乳儿班的房间设置和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3.3.1的规定,托儿班的生活用房面积及有关规定与幼儿园相同。

乳儿班每班房间最小使用面积m2          表3.3.1

房间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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