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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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3.1信息保障

3.2医疗保障

3.3人员及技术保障

3.4物资与经费保障

3.5社会动员保障

3.6宣教培训

4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4.1监测预警

4.2事故报告

4.3事故评估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5.2应急处置措施

5.3检测分析评估

5.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5.5信息发布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2奖惩

6.3总结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7.2演习演练

7.3预案解释

7.4预案实施

8附件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加强我市食品安全管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江苏省实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办法》、《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镇江市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制定本预案。

  1.3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和发生场所,结合本市实际,将食品安全事故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对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达到《江苏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规定的Ⅰ、Ⅱ级食品安全事故标准,超出我市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的,按省预案要求及时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并在国务院、省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下,由市政府组织实施全市范围内的应急工作,同时为国务院、省政府派出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条件保障。

(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且影响范围跨2个以上辖市区的;

2.造成3例及3例以上死亡的;

3.源头在本市,在全国造成不良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造成伤害人数100人及100人以上的,学校50人及50人以上的;

2.造成3例以下死亡的;

3.源头在我市,在全省造成不良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

(三)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造成伤害人数30人及3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2.出现危重病例的;

3.源头在辖市(区),在本市造成不良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

(四)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造成伤害人数30人以下,未出现危重病例的;

2.源头在辖市(区),在当地造成不良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

上述分级标准中所列各项为并列关系,符合其中一项即可认定相应类别和级别。

  1.4事故处置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

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

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

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

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机制启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

重大及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和Ⅰ级),由市卫生局向市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响应的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成立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辖市(区)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由辖市、区人民政府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成立相应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查处情况报市食安办。

  2.2指挥部设置

  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市卫生局、农委、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食药监局、粮食局、市委宣传部、教育局、经信委、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检验检疫局、旅游局和食安办等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组织。

由市卫生局、市食安办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指挥部办公室。

  2.3指挥部职责

  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研究全市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

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

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2.4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检查督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

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向省有关部门、市政府、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

组织信息发布。

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2.5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各单位具体职责见附件1。

  2.6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

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事故调查组

  由市卫生局牵头,会同市公安局、监察局及相关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是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对涉嫌犯罪的,由市公安局负责,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

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故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简称前方工作组)。

  

(2)危害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是负责依法组织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查处;

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通知中毒食物或污染食物来源地和流向地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及时查办或者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3)医疗救治组

市卫生局牵头,事故涉及的辖市(区)政府参与。

主要职责是在事发后组织专业救护机构、人员,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迅速开展现场救护、院前急救、专科医救、卫生防疫等工作。

  (4)检测评估组

  由市卫生局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是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

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5)维护稳定组

  市公安局牵头,事故涉及的辖市(区)政府参与。

主要职责是迅速组织警力保护现场、维持秩序和进行交通疏导等,保障事故调查与医疗救治等的顺利进行。

  (6)新闻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市卫生局等部门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7)专家组

  指挥部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2.7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应急保障

  3.1信息保障

  市卫生局会同市有关监管部门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包含食品安全监测、事故报告与通报、食品安全事故隐患预警等内容;

建立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

市卫生局负责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的统一管理。

有关部门应当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3.2医疗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明确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急医疗急救队的分布、救治能力以及专业特长等基本情况,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3.3人员及技术保障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

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市有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加强交流与合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3.4物资与经费保障

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各级政府分级负担;

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财政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

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

市本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由市食安办提出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市级财政资金预算。

  3.5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

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3.6宣教培训

  市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4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市卫生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上级规划要求,逐步建立覆盖全市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体系,建立通畅风险监测和信息通报网络,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体系。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所在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以及社会舆情监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方面,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4.2事故报告

  4.2.1事故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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