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M0044424功率因数校正PFC逆变电弧焊机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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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细则与认证机构公正性、保密、认证变更管理等公开文件共同实施。

认证委托人应确保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准要求。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本细则将进行及时修订。

1.认证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额定输入电压220V的功率因数校正(PFC)逆变电焊机的“浙江制造”产品认证。

2.认证依据

DB33/T944.1-2014“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1部分:

通用要求DB33/T944.2-2017“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2部分:

管理要求

T/ZZB1660-2020浙江制造团体标准功率因数校正(PFC)逆变电弧焊机

3.单元划分原则及认证模式

3.1单元划分原则

产品认证单元是指产品认证的基本单位。

同一生产者、同一生产场地、相同的电源参数、相同结构、原理、功能的功率因数校正(PFC)逆变电弧焊机为同一认证单元。

3.2认证模式

产品检验(型式试验)+“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管理要求评审+获证后监督

4.认证实施的环节及要求

认证实施环节:

认证委托与受理、产品检验、初始工厂审核、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监督、证书到期再认证。

一般情况下完成产品检验后再进行初始工厂审核,也可在工厂审核时实施检验。

4.1认证申请与受理

认证委托人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

认证委托人需按要求准确填写必要的企业信息和产品信

息。

4.1.1所需资料

认证委托人准备《认证申请书》和《产品描述》提交认证机构,《认证申请书》和《产品描述》的信息及随附资料如下。

4.1.1.1认证申请

企业申请认证时应提交正式的《产品认证申请书》和下列资料:

a)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适用时),生产许可证明及其他行政许可性文件(适用时)

b)商标注册证明(适用时)

c)产品结构图、产品原理图(适用时)

d)生产工艺流程图

e)主要的生产设备、设施,检测设备清单

f)申请企业有效导入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的证明性材料(如:

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自评报告、卓越经营奖、政府质量奖获奖证书等)

g)申请企业有效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证明文件(如:

有效体系获证证书、可以证明有效运行了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文件与资料等)

h)申请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其他产品认证证书(适用时)

i)产品检验报告(适用时)

j)注明产地、产值的合格供方名录

k)核心产品的专利

l)质量诚信报告

m)社会责任报告

n)“浙江制造”自评报告

o)产品描述(见附件1)

p)认证机构需要的其他相关文件

注:

认证委托人应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4.1.1.2产品描述

产品描述应包括委托认证产品信息、工艺流程、关键部件清单、商标、执行标准等,认证单元内覆盖的系列产品清单,认证单元内各个型号之间的差异说明等,同时提供产品说明书及产品合格证明。

4.1.2受理

认证机构对认证委托资料进行审核,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签订认证合同书;

资料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通知认证委托人补充资料或修改信息;

无法提供有效的资料的,认证机构不受理认证委托。

4.2产品检验

产品检验(型式试验)采用送样检验的方式。

4.2.1送样原则

申请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选送本型号样机2台进行检验。

同一申请认证单元中涉及多个型号的,由认证机构选取一个最具有代表性(如产品结构最复杂、特性最不利于满足产品标准要求等)的型号进行检验;

认证机构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在申请认证单元中其他型号的产品上补充进行全部或部分项目的检验。

4.2.2检验方案

初次申请认证时检验项目按照T/ZZB1660-2020《浙江制造团体标准功率因数校正(PFC)逆变电弧焊机》中第9章表3中规定的型式试验项目进行检验。

由认证机构或检测机构根据委托人提交的相关认证结果或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检测报告,评估可以采信及需要进行检验的项目。

采信原则:

a.检验机构应为经过CMA或CNAS、ILAC、APLAC认可,具有检验能力的实验室(包括由于检测机构未覆盖“浙江制造”团体标准范围的原因,其出具的盖有检测机构检测专用章的检测报告数据);

b.所涉及产品检验报告日期距申请受理日期不得超过12个月;

c.所涉及产品的执行标准和种类、质量等级同认证产品所确认的执行标准和种类、质量等级一

致;

d.所涉及产品的具体型号/规格能代表认证产品时;

e.所涉及产品检验的具体项目满足认证产品确认标准的要求时,且经检验符合要求。

认证机构或检测机构对出具的检验报告按采信原则,对检验机构的资格以及检验报告中所涉及

产品的检验(报告)日期、执行标准、种类、质量等级、具体型号/规格、代表的认证产品范围、检验的具体项目进行核查。

评审组进行现场核实,对检验样品的代表性进行判断,根据检验样品相关信息进行产品一致性的检查,同时对受审核方质量控制体系进行追溯,并做好相关记录,以证实采信报告的合理性。

采信第三方检验报告时,应将检验报告(经评审组现场确认签字)一同上报认证机构审定。

4.2.3检验要求及检验结论

按照检验方案的要求进行检验和判定。

符合检验方案的检验要求时,则判定为合格。

不符合检验方案的检验要求时,则判为不合格。

如是送样检验,检验不合格,则允许认证委托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一次整改,重新送样复验全部项目,复检合格则判为合格。

复检不合格或整改时间超过三个月,则判为不合格,认证终止。

认证委托人也可主动终止申请。

如认证委托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应在收到检测结果十五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4.3初始工厂审查

4.3.1审查内容及要求

初始工厂审核内容为工厂满足《“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1部分通用要求》和《“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2部分管理要求》标准要求以及符合T/ZZB1660-2020的程度。

审核范围包括与认证产品相关的所有生产场所、部门、人员及活动。

初始工厂评审应在产品检验完成后一年内完成(以检验报告出具日期为准),特殊情况可初始工厂评价与产品检验可同时进行。

初始工厂审核时,工厂应有认证的产品在生产。

评审时应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和现场指定试验。

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

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a)认证产品的铭牌和包装箱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与第三方检验报告上所标明的一致性;

对于第一次申请并选择工厂审核与产品检验同时进行的申请人,则核实认证产品的铭牌和包装箱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是否与检验样品(申请时描述报告)一致;

b)现场生产的认证产品的型式、结构与产品检验(型式试验)时的样品一致性;

c)现场验证认证产品的重要原材料与申请时提供的一致性(包括涉及国家强制产品认证零部件的信息);

d)现场验证原材料的产地信息与申请资料的一致性。

现场指定试验项目包括:

在标准T/ZZB1660-2020中出厂检验项目中选取部分或全部项目进行现场指定试验。

4.3.2审查时间及人日数

工厂审核人·

日数根据认证单元数,生产企业的规模,管理水平来确定。

初始工厂审核的人日数按照表1的规定执行。

表1初始工厂审核人日数

人•日数生产规模

认证单元数

1~4

100人以下

9

100~500人

12

500人以上

15

5个以上

17

认证机构可以根据工厂已获取的相关认证情况,按《“浙江制造”认证受理规范》第4.6.2条的规定酌情增减人日数。

4.3.3审查结论

工厂审核时未发现不符合项,审核结论为通过;

工厂审核时发现严重不符合项,审核结论为不通过;

工厂审核时发现不符合项,允许工厂限期完成整改的,如工厂按时完成整改,审核结论为整改后通过,否则不通过。

如生产企业对审核结论有异议时,应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4.4认证结果评价与决定

4.4.1评价与决定

认证机构对产品检验、工厂审核)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向委托人颁发产品认证证

书。

认证实施过程中,产品检验不合格或工厂审核(评价)不通过时,终止认证。

4.4.2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指自受理至颁发认证证书的限定时间,包括产品检验、工厂审核(评价)、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以及制作证书的时间。

认证机构承诺在认证时限为90天内完成取证工作。

整改时间不包含在内。

4.5获证后监督

4.5.1监督时间、频次

一般情况下,获证六个月后即可以安排年度监督,两次监督的间隔不超过12个月。

如不能如期接受监督时,持证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否则暂停认证证书。

4.5.1.1若发生以下情况可增加监督频次

a)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查实为认证委托人责任的;

b)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c)有足够信息表明获证产品生产者、被委托生产企业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一致性时。

4.5.1.2若发生以下情况可增加监督的时间:

a)获证企业发生客户或相关方投诉,发生质量、环境、安全事故或者被执法监管部门认定不符合法定要求受到处罚、媒体负面曝光等情况但情节轻微的;

b)认证单元产品所涉及的关键生产工艺、关键部件及其供应商、关键工序生产检测设备等发生变更时;

c)获证企业发生影响管理体系运行的重要变化,如:

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所有权发生变化,行政许可、强制性认证或其他资质证书变更,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变更,生产经营、服务场地变更,与“浙江制造”相关的管理体系及其重要过程发生重大变更时。

4.5.2监督内容

认证机构对认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获证后监督,以确保持续满足《“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

1部分通用要求》和《“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2部分管理要求》以及符合T/ZZB1660-2020的要求。

获证后监督一般采取跟踪审核(评价)方式实施监督,对产品采取监督抽样检验的方式。

4.5.2.1监督审核(评价)

根据《“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2部分管理要求》以及符合T/ZZB1660-2020的要求,对工厂进行跟踪审核(评价),跟踪审核(评价)的内容包括综合要求和产品一致性审核以及“浙江制造”认证标志的检查。

每次监督审核(评价)应至少包含《“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2部分:

管理要求》第8.3、8.4、8.5、8.6条款及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的相关要求等条款和T/ZZB1660-2020的执行情况审核

(评价)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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