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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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三、清理核查津贴补贴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

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坚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

清理核查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纪检监察、组织、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做好清理规范津贴补贴自查工作,如实向主管部门上报发放情况。

四、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

绩效工资水平由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和“限高、稳中、托低”的原则核定。

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具体核定办法。

(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应综合考虑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开展、经费来源等因素。

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单位主管部门核定所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和详细分配方案,并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

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准。

五、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1、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在绩效工资中所占比重为70%,一般按月发放。

2、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方法。

3、根据实际情况,在绩效工资中可设立岗位津贴和综合目标考核奖励等项目。

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县级以上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市、县(市、区)卫生部门要制定绩效考核方法,加强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

依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倾斜。

其中,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应向承担疾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与救治、环境恶劣的现场(实验室)工作等任务的岗位倾斜;

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应向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和临床一线工作任务的岗位倾斜。

(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在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时要充分发扬民主,通过召开职工(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广泛征求职工意见。

分配方法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讨论后,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布实施。

(四)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主管部门根据对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

单位主要领导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的关系。

六、相关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

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

(三)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

其中,离休人员的补贴水平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号)精神执行;

退休人员的补贴标准由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

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四)实施绩效工资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

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五)实施绩效工资时,既担任行政职务又担任专业级是职务的人员,其绩效工资标准按其现执行的基本工资标准所对应的职务(岗位)执行。

在岗位设置完成前,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岗位执行基础性绩效工资;

岗位设置完成后,从聘用的次月起执行所聘岗位对应的基础性绩效工资。

(六)新进入单位人员,按其现执行的基本工资标准所对应的职务(岗位)执行基础性绩效工资。

(七)经组织同意挂职锻炼、派出学习、培训、支医、援外任务的人员,绩效工资可对比原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执行。

七、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纳入财政预算。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的补助,按医改有关文件执行,并建立多渠道补偿机制。

(二)规范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

公共卫生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获得的收入,应上缴财政的要全部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规定及时足额上交国库或财政专户。

(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经费应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

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方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

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

八、组织实施

(一)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和各公共卫生及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卫生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出具体实施办法,于2010年11月30日前分别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卫生部门。

各公共卫生及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相应成立由主要领导亲自抓的绩效工资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省政府的要求,确保辖区内各公共卫生及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绩效工资工作年底必须实施到位。

(二)各县(市、区)要统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的指导,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公共卫生与基层卫生事业单位严格执行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牵头和协调工作,财政部门要按规定保障经费足额及时落实到位,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绩效工资的具体实施和政策宣传工作。

(四)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卫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各种顶风违纪行为,对违反政策规定的相关人员要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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