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标准范本word范文模板 11页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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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请求赔偿原告各种赔偿金共计372394.16元。
事实和理由:
201X年9月15日早7点左右,在河南睢县睢州大道西段睢县客运总站北门,被告人XXX、XXX放着自己的11点半的班车点不跑,又来无故非法抢占我们早七点的班车点。
因为在此之前,他们夫妇俩已经连续一个多星期故意跟我们找茬,意图使我们的车跑不下去,但在此过程中,他们并没有跟我妻子产生直接的矛盾关系。
事发前一个多星期他们夫妇不知从哪弄来一俩即将报废的长途车来挤我们早七点的班车点,意图使我们的车跑不下去。
事发当天,他们又把车发了下去,我妻子XXX和她妹妹XXX想和他们交涉一下,因此发生争执,在争执的过程中,XXX递给XXX一个内装有俩把刀袋子,XXX先后用这俩把刀刺伤了XXX和XXX后逃之。
后我妻子送到医院不到十分种就因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我妻子系被他人用锐器多次刺击致开放性胸腹部损伤(肺破裂、脾破裂、胃穿孔、肠系膜破裂等)引起大失血死亡。
后XXX虽然归案,但却一直没有如实供述自己和共同犯罪人的罪行。
基于上述事实,被告人XXX、XXX无视国家法律,光天化日之下,竟然在公共场所(汽车站门口),双手持28公分左右的利刃、用极其残暴的手段、有预谋的行凶伤人,故意杀害我妻子,情节恶劣,危害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要求被告人XXX、XXX依法承担如下赔偿责任:
1、丧葬费:
201X年度河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6981元/年,16981÷
12×
6=8490.5元;
2、医疗费:
7683元,有单据15张为证;
3、死亡赔偿金:
201X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9810.26元计算20年:
9810.26×
20=196205.2元;
4、被抚养的人的生活费:
XXX女儿XX,1995年5月19日出生,XXX死亡时为12岁,应抚养至18岁,抚养6年;
XXX应承担的生活费为6685.18×
6÷
2=201X5.54元;
XXX儿子XX,1997年3月23日出生,XXX死亡时为10岁,抚养8年;
XXX承担的生活费为6685.18×
8÷
2=26740.72元;
XXX婆婆XXX,1944年5月20日出生,63岁,没有其他生活来源,体弱多病,一直随XXX夫妇生活,应赡养15年,XXX应承担的生活费为:
6685.18×
15÷
2=44138.8元;
XXX应承担的生活费为:
XXX父亲XXX,1945年3月27日出生,62岁,没有其他生活来源;
应赡养15年,XXX应承担的生活费为:
3=33426元;
XXX母亲XXX,1948年1月16日出生,59岁,没有其他生活来源,应赡养16年,XXX应承担的生活费为6685.18×
16÷
3=35654.4元。
各项合计共372394.16元,恳请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XXX
代理人:
焦慧君
20xx年xx月xx日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书写应注意的问题【2】
(一)写作概述
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如何提起?
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认为,人民法院有告知义务: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应当告知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4条第1款)。
这是法律为保护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利而作出的原则规定。
有关提起附事民事诉讼的问题,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起诉要符合起诉条件。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有4项,即:
原告人是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有明确的被告人(以全部或部分刑事被告人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有请求的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
被害人的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9条)。
(2)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必须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未得到被偿。
根据刑法第60条的规定,司法机关在没收犯罪分子的财产前,犯罪分子负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这就是说,如果被告人有个人财产,在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之前,被告人已经以自己的财产对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的物质损失进行了足够赔偿的话,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就不能因同一事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告人的这一赔偿,也包括被告人的亲属代为赔偿的部分。
只有在被害人根据刑法第60条的规定得到的赔偿仍不能弥补损失时,才可以就不足部分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6条)。
(3)有权提起附事民事诉讼的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时间限制。
根据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以后就不能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这是对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所作的时间限制。
如果第一判决宣告以前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过后被害人又想向被告人索取赔偿的话,应该怎么办呢?
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的但书为此规定了一个被救方法,即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可以在第一审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不受前述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间的限制。
(4)在刑事诉讼中,常有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的。
对此,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1条规定了处理方法,即:
赔偿要求已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记录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诉后,人民法院应当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
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
但是应该知道,一般说来,该条规定主要是基于当事人的诉权而作出,并不意味着此附带民事诉讼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所以,如无其他足以表明被害人应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事由,则被害人最好不要起诉。
在刑事公诉案件中,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5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1996年在检察院刑事诉讼文书格式中专门规定了在此情况下使用的诉状格式,名称为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一般制作6份,每增加一名被告及辩护人增加2份,有关单位1份;
送达人民法院2份,被告、辩护人各1份,有关单位1份,归检察卷1份,检察内卷1份。
除前述被害人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已经提出赔偿要求并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记录在案的外,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般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诉状。
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审判人员应当对原告人的口头诉讼请求详细询问,并制作笔录,向原告人宣读;
原告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二)写作方法
附带民事起诉状虽然因使用者不同而有两种格式,但两种格式的诉状的用法和使用目的基本上还是相同的。
其主要的相同点在于:
(1)都适用于刑事公诉案件;
(2)在使用附带民事起诉状之前都有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行为;
(3)诉状的使用目的都是为了使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获得赔偿。
因此,两种格式的附带民事起诉状的写作方法也是基本相同的,只是人民检察院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格式不要求文书正文标题居中。
附带民事起诉状的格式将其内容分为三个部分:
1.首部
(1)标题
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标题可称作“附带民事起诉状”或“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人民检察院作为原告提起附带民事起诉的,标题写作“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2)当事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确定根据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依据比较容易确定,共有4类:
被害人,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如果被害人死亡时,其继承人以及其他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
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项目按格式要求写。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确定需要注意的是,附带民事诉讼虽然从属于刑事诉讼,但负有赔偿责任的被告人并不受限于刑事被告人,即在多人共同作案的情况下,可能有一些人会因未被提起公诉而不能成为刑事被告人,这并不意味着其应负的民事责任也同时消灭。
负有赔偿责任的下列当事人可以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刑事被告人;
对刑事被告人的行为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如在刑事被告人为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的情况下,其监护人可被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刑事被告人以外的其他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人,即在刑事诉讼中未被起诉的其他同案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项目与起诉书相同。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事民事起诉状中,起诉人写作“原告:
×
人民检察院(本院)”,另起两行分别写“所在地址:
(本院地址)/代表人:
(姓名),职务(本院检察员)。
”被起诉人就写作“被告人”,项目与起诉书相同。
(2)诉讼请求
刑法第36第1款条是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提出的实体法律依据。
该条规定: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分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在被害人获得司法救济的可能性上,法律也给予了特别的重视。
刑法第36条第2款规定: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77条则是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提出的程序法律依据。
根据上述法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被告人赔偿的损失有明确的范围,即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刑法规定),或者物质损失(刑事诉讼法和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不包括精神损害。
就经济损失而言,应该包括已经发生的经济损失,也包括将来必然要发生的经济损失,即直接经济损失,但将来可能发生的经济损失或可预期的经济利益的损失不在其中。
比如人身伤害赔偿,诉讼请求部分应该包括医疗救治费、药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被助费、续医费、被害人本应承担的赡养费、抚养费等费用。
在司法实践中,营养费被认为是一项合理的费用,但鉴于营养费不易确定,通常被纳入精神抚慰金或直接以精神抚慰金的名义出现。
但精神抚慰金具有明显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