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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什么会有如此大的分歧?

这就是对立法的目的、意义等理解不同。

  因此,科学地理解反垄断法的价值,不仅对我们研究西方发达国家的反垄断法有着重要的作用,而且对于我国的反垄断立法乃至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都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

  第一章反垄断法固有的价值目标

  从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来看,尽管在表述上存在差异,但反垄断法规定的立法目的都不是单一的,而是采取多元化的折衷调和的立法目的观,将多种立法目的融合。

  当然,在这些立法目的中有些是反垄断法固有的、本身所具有的价值目标。

  11社会整体效益——反垄断法的本质目标

  111效益当代法律的一个基本价值目标

  20世纪六、七十年代,现代西方制度学派的兴起,经济分析法学的产生,使效益开始作为一种价值目标导入法律。

  效率作为法的价值之一是十分重要的。

  它是法促进人类社会发展,促进人类社会文明的表现和必需。

  在每个社会形态,在每个阶段,人们的基本价值取向必然反映其所处的特定的经济时代的经济发展水平,如何最大限度地优化利用和配置有限的资源尤其在中国粗放型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建立一个充满生机、富有效益的社会,即以最少量的资源成本创造出最大的收益,乃是当前我们所面临的紧要任务。

  ①?

博登海默着《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中译本,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作者致中文版前言

  效率本是一个经济学术语,简而言之,是指投入与产出或成本与收益之间的对比关系,这个概念一般是指不浪费,或尽可能好地应用可用资源。

  ①这里的资源也不限于经济学意义上的资源,而包括了政治资源、法律资源、文化资源等一切可以被人们利用的东西②。

  在经济学领域,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意大利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帕累托在其着作《政治经济学教程》和《政治经济学指南》中指出,如果不存在另一种生产上的可行配置能够使该经济中所有个人都感觉同原初的配置相比至少同样好,或者更好些,那么,这一种资源配置就是最优的,即帕累托最优。

  这是经济学界迄今所能给出的明确界定的有关经济效率的概念③。

  在法理学或法学的语境下,除了关注经济学领域的效率,还侧重法律运行本身的效率,即立法、司法、执法等过程中投入与产出的关系。

  因此,笔者认为,所谓法律效率价值,就是指所有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及其运作活动,归根到底,不但能优化资源配置,增加社会财富,还能保障社会正义、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也即以法律手段促进资源地最优化配置,从而实现不可能使至少一个消费者境况更好按他自己的估价,同时又不使另一个消费者境况更坏同样按他自己的估价④的最适宜状态,从而充分广泛地实现社会的整体效益。

  112社会整体效益反垄断法的本质追求目标

  反垄断法虽然是以竞争为保护对象,但保护竞争机制的目标不是为维护和促进竞争而维护和促进竞争,而是实现其他的价值目标。

  追求效率本来就是经济法的特点之一,作为经济法子系统的反垄断法,将效率价值作为其主要追求目标是由经济法的基本属性及其作用决定的。

  作为反垄断法核心价值的社会整体效益,是指反垄断法在实施过程中所取得的合乎社会需求的有益效果。

  漆多俊教授认为经济法的法律价值是着重于维护社会总体效率、社会实质公平和建立在这样基础上的社会秩序⑤。

  笔者认为,以社会整体效益为价值取向是反垄断法自身的要求,经济法是规范和保障国家调节社会经济之法⑥,竞争政策法既然是规制和防止通过市民法所形成的垄断,因此,它也就是国家对超越市民法界限所施加的经济干预的法律,这不外是我所理解的经济法⑦。

  因此,作为经济法最重要组成部分的反垄断法从一开始就以维护国家利益、社会整体利益为己任,以社会权利本位为宗旨履行着调控经济、平衡利益、缓和矛盾的职能。

  反垄断法的本质就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整体效益而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法律体现。

  社会整体效益成为反垄断法的根本价值目标并非偶然,而是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

  从历史的角度考察,现代意义的反垄断法产生于西方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之后,是因应生产社会化的客观需要才应运而生的。

  以美国为例,19世纪末至20世纪30年代,在这一时期,垄断组织超强的经济实力不仅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和中小企业的利益,使社会矛盾激化,破坏了美国公平自由的经济观念,威胁到美国经济赖以存在的基础,而且垄断组织插手政

  ①顾海良等主编译《简明帕氏新经济学辞典》,中国经济出版社1991年版,第167页

  ②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09页

  ③李龙主编《法理学》,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第一版,第241页

  ④[美]罗伯特?

考特托马斯?

尤伦着,张军等译《法和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4页

  ⑤漆多俊着《经济法的价值、理念与原刻》[],《经济法论丛》第2卷,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68页。

  ⑥漆多俊主编《经济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3页

  ⑦[日]金泽良雄着,满达人译《经济法概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19年版,第165页

  治,通过赞助或行贿等手段,扶植和拉拢代表垄断组织利益的代言人,威胁到民主政府的稳定。

  反托拉斯法不仅成了美国多数人民的呼声,而且政府为了维持自由竞争的经济秩序,为了稳固民主政府的基础,稳定社会,也加入到反托拉斯的行列中。

  12反垄断法的基本目标实质公平

  公平价值始终是法律的追求目标之一。

  公平价值是民法的活的灵魂,竞争主体之间采取什么样的手段进行竞争,竞争主体和消费者之间如何进行交易,按民法中的个人权利本位、契约自由、意思自治原则,这些主体之间不存在不公平的问

  题,即使这些主体间出现了显失公平的情况,也只是特定主体之间的利益不平衡①。

  与民法相比,经济法强调的是社会公平、结果公平和实质公平,谋求的是社会的稳定发展,追求的是社会的整体公共利益。

  反垄断法作为经济法的子系统,自然应当体现这种价值追求。

  企业间通过协商谈判进行合并形成垄断地位,从传统民商法来看,交易本身是公平合理的,特定主体间的利益是平衡的;

但从反垄断法来看,这种垄断如果限制了市场的竞争机制,损害了其他市场竞争主体的利益,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就应当受到规制。

  反垄断法通过对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从而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护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从根本上讲,就是实现社会公平、实质公平。

  反垄断法中的公平价值追求主要是通过实现社会整体效率的最大化、实现社会财富最大化而实现的。

  效率的增进最终会给全体社会个体带来利益的增进,因而效率是最大的公平、整体的公平②。

  在经济法中,公平这个价值实际上是内在化于效率价值之中的。

  判断公平与否的最大、最客观的标准不再是伦理、道德的抽象而是效率是否提高这一事实。

  反垄断法对社会整体效益的保护恰好体现了公平价值的内容要求。

  实现了效率价值,公平价值才能得到最好的体现。

  因为没有效率的正义本身就是非正义的,正如法谚所云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③。

  第二章反垄断法特有的价值目标

  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曾爆发过一场关于反垄断法保护目的大辩论,参加辩论的主角被分为一元论学派和多元论学派。

  芝加哥学派是一元论的代表。

  芝派认为竞争法的惟一目的是实现经济效率的最大化,除此以外不存在诸如公平之类的社会政治目的;

多元论学派认为竞争法以多种价值为基础,这些价值既不能简单地量化,又不能归结为单一的经济目标,这些价值反映了希望、文化、历史、制度和直觉本身,在竞争执法中对此不能或者不应忽视④。

  21维护市场竞争机制

  有学者认为,由于竞争是当今各国反垄断法所共同宣示的保护对象,是反垄断法各基本价值的集中体现,是反垄断法判断规范对象的永恒尺度,因此竞争构成反垄断特有的法价值⑤。

  现代经济的发展业已证明,开放的市场以及由此而得以存在的强有力的竞争创造了财富,无论国家的、地区的乃至全球的经济都是如此。

  几乎无人能够否认,全球的经济福利从通过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减少贸易壁垒中受益巨大。

  保护竞争而不是竞争者是美国最高法院审理的,3702943201962一案的首席大法官沃伦率先提出来的着名论断,后来被许多国家的竞争法理论所接受而广为流传。

  其基本含义是,反垄断法维护的是市场竞争机制,论经济法价值中的公平与和谐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林号兵

  完整意义上的经济法学研究,应当包括对经济法的必然性即经济法的产生、发展、消亡、实然性即经济法的本质及应然性即经济法的价值的研究。

  中国的经济法学产生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特殊历史时期,由于时代的局限和法律价值研究的滞后,人们对经济法的研究步入注释法学的误区,动辄为某一部门法是否归属于经济法而大动干戈,而对经济法的目的、功能、价值追求等应然性表现的十分冷漠和浅薄。

  这种对经济法价值认识的模糊状态不可能不影响或波及经济法自身体系的构筑。

  那么,经济法的价值究竟是什么?

学者们见仁见智。

  效率说认为经济法应以社会本位为其原则,将个体的个别行为放在整个经济运行和效率中考察和评价,从保证整个社会经济运行的总体利益和效益需要去分配权利义务,构筑行为模式,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就是实现对社会经济运行总体利益和效益的保护[1]。

  公平说认为经济法应以社会公平作为其主导价值,社会公平应涵盖的内容包括竞争公平、分配公平以及根据不同主体具体情况对权利义务作体现差别的分配[2]。

  毫无疑问,每一理智的交易主体在进行的各种经济活动中,都不可能不考虑效率。

  但是,交易主体进行交易以及国家机关干预经济的价值取向并不能等同于规范这些行为的法律的价值取向。

  在法律领域,普通的效率取向应视为法律规制的原因,而不能视为法律规制的目的。

  对经济合理性的追求必须考虑社会政治、道德、伦理、历史传统、风俗习惯、社会信仰等各方面的承受力及它们之间的和谐度,而不能单纯以经济的合理性即效率作为其主导价值。

  社会公平包括诸多方面,但并不是每一种公平都是经济法的价值追求,如分配公平。

  更何况在经济法的诸多价值中,不同时期和不同条件下,经济法的价值是有不同侧重的。

  认为社会公平是经济法的唯一价值追求不免有失偏颇。

  笔者认为,经济法的价值应分为主导价值和终极价值两个层次,从整个社会发展情况看,经济和谐是主体对经济法的更高层次的追求,也是人类的终极价值目标,而经济公平是主导价值目标,是实现经济和谐的前提。

  一、经济法的主导价值—经济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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