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培训讲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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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4.1.2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和固定用火点。
4.1.2.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4.1.2.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4.1.2.3二级动火作业和固定用火
二级动火是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固定用火是生产区内的钳工、电工、仪表维护班的修理间;
生产车间的维修间及所划分的区域;
塑料焊、电炉、锤击和产生火花的作业;
生产区非防爆场所使用的电热设备。
4.1.3安全部负责在生产区划分类动火作业的区域、设备、管道,并做出明显标记。
4.1.4凡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程度,经安全部审批,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1.5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1.6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4.1.6.1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
(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证。
高处作业、进入受限空间等动火作业,还应执行有关安全的规定。
(2)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3)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品的容器、设备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4)凡在处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容器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5)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6)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
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8)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
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9)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10)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11)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12)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1.6.2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符合4.1.6.1条规定的同时,还须符合以下规定。
4.1.6.2.1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1)生产不稳定。
(2)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
4.1.6.3带压不置换动火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易燃、易爆、有毒气体的设备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补焊,必须慎重。
非特殊情况,不宜采用。
采用时,必须采取严密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并有严格的审批手续。
但在一般情况下,应尽可能用粘结剂贴补等不动火方法或停车处理。
(2)在带压不置换焊接整个过程中,系统要始终保持正压,绝不允许在负压下进行。
其压力宜保持在50—150Pa。
(3)动火施工前,要弄清焊补部位情况,根据裂缝、穿孔的位置、形状、大小、材质和生产情况,制订动火焊补施工方案,指派专人负责落实安全措施。
施工方案应经生产技术部、安全部等部门审查同意,并报请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4)车间主任、工艺技术员应在现场指挥,并有专人监护,难度较大或危险性较大的动火项目、生产、技术、消防、安全等有关部门及主管副总经理要亲临现场。
消防队和气体防护人员也要到现场监护。
(5)焊补施工现场,通风必须良好,保证漏出的可燃气体能及时排走。
焊补现场的上空不得有聚积易燃气体的死角空间。
(6)焊补现场要备有必要数量的灭火器材、防毒面具。
必要时可设防爆轴流风机。
现场通风必须畅通。
(7)动火施工前,所需要的器材、工具必须准备齐全,不得遗漏。
严防施工中发现短缺,影响施工安全。
(8)动火前要报告生产调度部门并经同意。
动火过程中,生产要加强指挥,加强工艺分析,保持生产稳定。
(9)各有关生产车间、班组、岗位的生产人员,接到动火的通知后,应检查并落实可能影响生产的一切防护措施。
动火期间要精心操作,加强联系,做好异常情况的应急准备。
(10)动火地点应与公司、车间生产调度部门,生产有关岗位建立迅速有效的联络网络,密切联系,以保证在发生异常情况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11)动火前,应对全体参加工作人员,详细交待安全施工方案和施工过程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其预防措施和处理方法。
(12)动火前,应由车间主任、安全人员、工艺技术人员全面检查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有关人员必须就位上岗。
(13)焊工应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详细了解并掌握带压动火焊接的安全技术规程,并能正确使用防毒面具。
不允许不懂或技术水平不高、经验不足的焊工担任带压动火工作。
(14)上述各项准备工作就绪后,施工人员带好防毒面具(严禁戴氧气呼吸器)从上风侧进入焊接地点。
把要焊接的钢板依预先画好的范围覆盖上去,紧紧抵住,引燃焊枪,开始焊接。
引燃可燃气体时,禁止面部对着穿孔,裂缝,以防压力突然增大,喷火伤人。
(15)裂缝较大,外流气量很多时,要先进行堵塞处理,并要分析周围可燃气体的浓度,严格执行“安全动火制度”,严防爆炸和中毒。
当穿孔、因裂缝大而造成焊接困难时,可用铅或其它软金属堵塞,然后用厚3--4毫米的胶皮把漏处粘补住,在胶皮上面涂抹一层黄泥,最后把钢板覆在上面焊接。
在焊接过程中,如焊口扩大,无法焊接时,应停车处理。
(16)补焊结束,应彻底熄灭现场余火,认真检查,确认符合质量要求,并经设备所在车间验收。
4.1.7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4.1.7.1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
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阴井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4.1.7.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会同作业组组长负责提出。
4.1.7.3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4.1.7.4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分析工应在动火证上填写分析结果。
4.1.7.5允许用原化工部指定测爆仪代替手工分析,但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4.1.7.6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1)如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体积比下同)。
(2)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
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
4.1.8《动火作业证》的等级划分
《动火作业证》为四联,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作业证分别注明。
4.1.9《动火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4.1.9.1《动火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
办证人应按《动火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作业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4.1.9.2动火批准人持办理好的《动火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4.1.9.3一份《动火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前,由动火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在《动火作业证》上签字。
4.1.9.4《动火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4.1.9.5《动火作业证》一式四份,安全管理人员、批准人和动火人、监火人各持一份存查,动火结束后,安全管理人员将持有的《动火作业证》存档。
4.1.9.6《动火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证》的有效期为8h。
(2)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证》的有效期为120h。
(3)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证》。
4.1.9.7《动火作业证》的审批。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经安全部复检签字后,报主管副总经理终审批准。
(2)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有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后,报安全部终审批准。
(3)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4.1.10职责要求
4.1.10.1动火项目负责人
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负责取样交给化验人员分析,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4.1.10.2动火人
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作业证》上签字。
动火人接到《动火作业证》后,应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主管安全部门报告。
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
4.1.10.3监火人
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
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
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
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
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
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他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1.10.4动火部位负责人
被动火单位值班长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应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并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作业证》。
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证》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力。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4.1.10.5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应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在《动火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4.1.10.6安全部安全员、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4.1.10.7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