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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制度范文Word格式.docx

(五)属于个人单独使用的资产,应明确资产的领用人;

属于多人共用的资产应明确资产的责任人。

各归口管理部门按划分的范围配备资产责任人,负责具体业务管理。

第五条总务处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

(一)拟订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

(二)主持、参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购置以及大型修缮、基本建设项目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等工作;

(三)审核固定资产增加、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

(四)组织学校固定资产的清查和统计工作;

(五)会同归口管理使用部门合理配置固定资产;

(六)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七)组织培训、考核资产责任人员;

(八)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奖惩建议。

第六条学校资产按类目归口管理。

归口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划分。

其具体职责如下:

(一)根据学校有关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部门资产管理办法;

(二)组织资产购建计划的可行性论证及招标、采购、验收等工作;

(三)登记资产明细账薄;

(四)组织进行资产清查、统计和维护工作;

(五)提出调剂、配置建议并根据批复组织实施;

(六)根据使用部门申请,组织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建议;

(七)检查、指导使用部门的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一)根据学校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部门资产管理办法;

(二)建立有关资产明细账薄和资产使用卡片;

(三)申报购建计划,参与可行性论证及招标、采购活动,并负责验收;

(四)保管、维护资产;

(五)提出资产处置意见。

第三章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十条学校利用财政投入、上级补助、事业收入、其他收入或各种基金,购置的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资产,都要纳入资产管理范围。

第十一条按有关规定,资产划分为六类

(一)房屋、建筑物及土地;

(二)专用设备:

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事业单位的文体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

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

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

图书、视听资料、光盘、软件等;

(六)其它资产:

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资产。

第十二条学校资产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

  

(二)自行建造的设备及已竣工的房屋及构建物并投入使用的,按照建造所用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资产账;

(四)接受捐赠的资产,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资产价值。

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以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

1.同类或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当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接受捐赠的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五)无偿调入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六)盘盈的资产,按照购置完全价值入账;

1、同类或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项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七)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八)融资租入的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九)购置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资产价值。

(十)交换资产,按各自的原值或按评估价值计价;

(十一)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资产,按评估价值或者合同、协议计价;

(十二)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移交手续的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计价,待办理竣工决算等相关手续后再进行调整。

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账。

第十条已经入账的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资产记账有误。

资产的价值变动应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对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

第四章资产增加

第十四条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五条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购建计划,结合学校实际确定审批权限和程序,避免重复、盲目购建。

购建资产由总务处统一组织论证、招标等环节的工作。

对大、中型购建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零星采购实行双人采购制。

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资产,按政府采购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购置精密贵重仪器、大型成套设备、珍版图书以及基本建设项目,要成立论证招标工作小组进行可行性论证,“货比三家”,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公开招标。

第十七条资产购建活动中,要建立必要的合同管理制度、法律咨询制度,严格签订并依法履行合同。

第十八条资产购建完成后,总务处应会同购建部门按照有关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

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退货或索赔。

第五章资产使用与维护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资产保管和维护制度。

各占有、使用部门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放爆、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

第二十条对资产的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

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事故发生。

对房屋构建物应定期勘查、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一条对精密、贵重及易发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要制定具体操作规程。

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

应经常对领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二十二条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三条学校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一般物品,应由借出单位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总务处审批;

重要物品出借须经校长审批。

收回出租、出借的资产,应认真勘验。

出租、出借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纳入学校预算外资金账户,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第二十四条建立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资产及时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

第二十五条校内经营单位不得无偿使用学校资产。

对其使用的资产(作为投资的部分除外)应按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占用费、租金或押金。

第二十条学校内部移交资产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机构调整,总务处会同归口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财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

(二)资产责任人岗位变动时,应在上一级管理部门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三)资产领用人员调离学校、退休或自动离职的,须交清所用资产。

第二十七条学校建立资产清查制度。

每年末(学年末)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账、卡、物相符。

对盘盈、盘亏的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做出处理。

第六章资产处置

第二十八条是指学校对各类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九条处置资产要符合以下程序

(一)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资产处置申请单;

(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

(三)总务处审核;

(四)学校领导签署意见;

(五)资产的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的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低值耐用品不需要报上级审批,可以自行处置;

(六)根据批复处置资产。

第三十条学校处置房屋、构筑物及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由总务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评估确认处置价格,处置价格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

第三十一条学校以资产对校办产业投资或对外投资,应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第三十二条建立和完善资产损失赔偿制度。

对造成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应追究其相关责任,并对责任人的部门负责人追究连带管理责任。

第三十三条处置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七章资产帐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学校按以下要求设置资产账簿和卡片:

(一)财务设置、登记资产总账和分类账簿;

(二)总务处设置资产分类和分户明细账簿;

(三)使用部门设置分类明细账簿,建立资产卡片。

第三十五条明细账簿应按品种设置账户,按分类设置汇总账页,反映各种各类资产的数量和金额。

资产卡片要登记名称、规格、型号、资产编号、责任人、使用部门、存放地等。

一物一卡,由领用人员签字承担保管责任。

第三十六条资产增加、处置,由使用部门如实填写相关凭单,一式四份,经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财务有关人员签章,作为记账依据,分别登入有关账簿。

各种账簿和凭单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涂改。

第三十七条资产内部调剂,需由调出单位开具调拨单,经调出、调入单位和上一级管理部门有关人员签章,作为记账依据,登入有关账簿。

第三十八条领用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变更资产卡片记录。

第三十九条各类资产的增减变化、清查盘点结果应及时报送财务室进行会计处理,总务处和资产使用部门,同步对资产明细账及资产卡片进行登记,并定期核对帐、卡、物,以保证帐帐相符、账簿(册、卡)相符、帐实相符。

第八章其他

第四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总务处。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2《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学校要根据固定资产管理“管用结合、责任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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