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死不救行为定性的法律分析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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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拟对这一问题进行法律分析:

阐述“见死不救”行为的概况,以及从五个层次分析“见死不救”行为定性的法律分析,并依据“小悦悦”案件对我国的立法情况进行探讨,提出相应的建议,从而得出在一定条件下,有必要将“见死不救”行为入刑。

关键词:

见死不救、不作为犯罪、故意杀人、救助义务、立法思考

ABSTRACT

Thekindofphenomenaabout“refusingtosavesomeone”dyingalwaysappearonthesocietyandtheyusuallyaroundus,suchastheincidentof"

two-year-oldgirlYueYue"

thecaseaboutoneofunmarriedcohabitantsorcoupleswhocommitsuicidebecauseheorherrefusetohelpanotherfromruinandtheaccidentinwhichtheboatownerrefusedtosavethetouristdrownedhasbeeninvestigatedforcriminalresponsibilityforintentionalhomicide.Thebehaviorof"

refusingtosavesomeonedying"

inourcountry'

scurrentcriminalcodedoeswouldnotbecriminalized,anditissummedupinthemoralcategory.Therefore,theemergenceofthissituationbringsnewproblemstothetheoryofcriminallaw.FromthepointofviewofChina'

scriminallaw:

whentheactorbecauseofthefirstactcausedbytheobligationorstatutoryobligations,duties,theactor'

sbehaviormaybeestablishedasacrimeofomission.Aimedatthefrequentphenomenonof"

notsavingthedead"

inthesociety,itisnecessarytorethinkthebehaviorof"

.Whenthebehavioralagentshouldersaspecificresponsibilityorobligationtorescuethevictim,butstillignoresthe"

behaviorandfailstofulfilltheresponsibilityorobligationtorescuethevictim,ifsuchagroupisdefinedasacrime,shouldthe"

behaviorbecomprehensivelycriminalized?

Thispaperintendstomakealegalanalysisofthisproblem.Firstly,thegeneralsituationofthebehaviorof"

isbrieflydescribed.Secondly,itanalyzesthequalitativelegalanalysisofthebehaviorof"

fromfivelevels.Then,itanalyzesmanycasesof"

inChinainrecentyears,probesintothelegislativesituationinChina,andputsforwardcorrespondingSuggestions.Intheend,theconclusionisdrawnthatundercertainconditions,itisnecessarytoputthebehaviorof"

intopunishment,butfirmlyopposetheconclusionofcomprehensivecriminaltreatment.

Keywords:

DoingnothingtosaveothersfromruinCrimeofomissionIntentionalhomicideRescueobligationsThelegislativethinking

“见死不救”行为定性的法律分析

一、引言

关于“见死不救”我国古代流传着这样的一个故事。

著名的思想家孔子周游列国,讲授“仁”与“见义勇为”的时候,课上发现一名学生正在睡觉,便叫醒之,学生提问道“有人掉井里,跳下去救死了就是仁和见义勇为,不救就是见死不救,就是不仁。

”孔子回答“可以用其他方法救。

”从这个故事可以得知,“见死不救”从根本上说,是一个道德层面上的问题,属于一种不“仁”的行为。

有一些国家通过法律手段规制着“见死不救”行为,比如德国刑法规定,遇到险情可以施予援手,但是在不会给救助者带来危险以及不会与其他重要责任产生冲突的情况下拒绝救助的,可以处罚。

然而,根据我国国情,《刑法》中并没有关于“见死不救”的罪名,但是在《民法总则》中对善意的救助者责任豁免,第184条规定:

救助人自愿实施救助,情况紧急导致受助人产生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道德规范着人民的精神和行为,是人类的习惯、信念、社会舆论等精神力量自觉得发挥作用。

法律代表着国家意志,调整维持社会秩序,需要通过国家强制力实施”。

如果把“见死不救”这一道德问题进行全面法律化,会有大量的司法资源被消耗,还有些不法分子会钻法律漏洞,不能解决实际问题。

所以想要防止“见死不救”行为发生的并不是法律,而是需要社会的革新发展。

二、“见死不救”行为概述

1、概念

“见死不救”行为,是指明知他人身陷危险,自己有责任或能力救助却不施救的行为[1]。

站在社会的角度上,“见死不救”行为是一种大众讨论的一个事实。

从道德层面来讲,该行为可以用来评价人们的价值观,但需要划清刑法所规定的不犯罪的界限。

2、种类

“见死不救”分为两种情形:

第一种,行为人有施救的能力不实施救助,但是没有合同上或法律上的责任或者义务的情况。

第二种,有责任的情形,即“见死不救”的行为人具有合同上或法律上的义务但不作为,从而造成危险结果发生的情况。

在司法实践的过程当中,受害人法定的权利和义务面临威胁,行为人需对实际危险进行消除,这是行为人需要承担的义务。

行为人不履行义务,就应当承担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故可以认为受害人与行为人之间就会产生特定的依存关系。

行为人没有履行其义务相当于“见死不救”,这种行为属于故意杀人行为。

三、从法律角度分析“见死不救”行为的定性

(一)从本质上分析“见死不救”行为的定性

从“见死不救”行为的本质来看,这是行为人能够完成自己应尽的救助义务却不完成的行为,在刑法中属于不作为行为。

不作为犯又有两种区分,真正或不真正的不作为犯。

不真正不作为犯,是指负有作为义务的人应当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而阻止的,危害结果还是发生了。

特指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以作为的手段完成的犯罪[5]。

而司法实践中的“见死不救”行为大多如此。

比如《刑法》第139条对消防责任事故罪的规定。

凡是由《刑法》规定因不作为成立的犯罪,就属于真正不作为犯。

根据我国刑法的通说观点,作为义务的范围是法律义务而不是道德义务。

当下列三种情况下,从某种程度上说,行为人是具有法律上的作为义务。

3、法律上的明文规定

“法律明文规定”是仅指具有刑法意义的规定。

比如《刑法》中的夫妻之间的救助义务,妻子欲轻生,丈夫如果不实施救助,对妻子的死亡结果置之不顾,也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要想不扩大犯罪的适用范围,我们在行为定性上必须要严格根据《刑法》规定的作为义务来进行归罪。

4、因行为人的先行行为导致某种合法利益处于危险状态

当行为人的先行行为导致合法的权利和义务受到威胁的时候,行为人应当有实施救助的义务。

这里的“先行行为”包括了违法性的先行行为和合法性的先行行为。

其中,还可以对违法性的先行行为进一步区分为一般的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

假设先行行为是犯罪行为时,不作为行为与先行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

但是笔者认为,关于“犯罪行为是否引起作为义务”这一问题,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角度出发,行为人所放任发生的危害结果是前罪所构成的,就没有作为义务,因此可根据前罪进行处罚;

反之,应认为具有作为义务。

5、行为人是具有某种职务或业务

此处的作为义务范围应可适当扩大,即包括专业救助的机构和个人,比如大夫有救治患者的义务、救生员有救助落水者的义务等等。

虽然一些普通主体法律上的救助义务,但事实上却具备法定或者约定的救助责任和现实的救助能力,此时,类似警察、医生、病院等专业救助的个人和单位的“见死不救”行为应当归结于行为人具有职务或者职责的要求,该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另外,这些义务是一般是由本单位、本行业中相关部门的规章制度等产生的。

原则上我们应限于这些内容与责任,但我国目前的职责仍然是一个缺乏规范化的管理方式,导致仍然存在着职务或业务所要求的义务不明的情况,因此该行业所公认的要求应基于行业公认而确认。

(二)从类型上分析“见死不救”行为的定性

从这么多起“见死不救”的案例中,不难发现具体的情况可以有多种多样。

因此,对其进行分类以及分析,在广泛的情况下关于“见死不救”行为的类型主要如下:

1、救助者是否有救助义务

可将“见死不救”行为分为有责任的与无责任的,以便更好的区别。

有职责的救助者主要是国家公职人员和专业救助机构。

如警察。

2002年在甘肃发生过一起“见死不救”事件,一名怀有四个月身孕的女教师的丈夫怀疑女教师与校长有染,故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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