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及道口安全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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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及道口安全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第六条由XX公司生产部、总公司安全处、总公司保卫处、北京XX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总公司运输部等单位组成总公司铁路道口管理领导小组。

道口管理领导小组下设铁路道口管理办公室,铁路道口管理办公室设在总公司运输部。

第七条铁路道口管理领导小组职责分工:

(一)总公司生产部协调铁路事故处理工作;

(二)总公司安全处协助铁路道口管理办公室处理道口人身伤害事故分析;

(三)总公司保卫处配合铁路道口管理办公室维护道口交通秩序,并协助处理道口交通事故;

(四)北京XX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受理设计委托后,负责改造、新建铁路厂内道口(不含厂矿自管道口、施工临时道口)的设计工作,确保铁路道口的改造、新建符合铁路行车安全规定、标准;

(五)总公司运输部负责铁路道口管理办公室的组建和铁路道口的设施维护、检查、管理及道口事故的分析处理工作。

第八条铁路道口管理办公室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北京市及行业有关铁路道口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标准;

(二)依照《XX公司路外安全代管协议》,负责配合北京铁路局石景山南站组织对道口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负责组织解决影响道口交通安全的问题;

(四)负责全公司铁路道口的管理及材料归档工作;

(五)负责全公司自管道口、临时道口的审批和材料归档工作;

(六)负责全公司铁路道口的检查,并向劳动工资部提供考核处理意见;

(七)负责道口岗位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九条各厂矿,负责本单位界内的铁路专用线运输及道口的安全防护管理工作。

第三章铁路线路及铁路限界安全管理

第十条改造、改装的运输、装卸设备,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和生产单位出具完整的技术资料、使用说明书和合格证等。

第十一条原有铁路线路改造、临近路基施工(特别是地下工程)、跨越或穿过路基构筑物施工、跨越铁路线路敷设电线、管道等设施时,必须事先经有关总图管理部门和总公司运输部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各单位及职工,严禁在铁路线路、路堤护道、路堑和平地侧沟边线路1m以内挖沟、蓄水、取土,并不得向铁路线路上排弃废水和倒垃圾。

第十三条对生产专用铁路线,各单位要按界定的管理范围进行维护。

严禁私自移动铁路,私设、拆除铁路信号标志,私拆机车设施,要保持线路环境整洁平坦、安全畅通。

第十四条厂区铁路站场、道岔区、料厂、渣厂、装卸线及建筑物的进出口等处,要有良好的照明设施。

其照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站场线路上不小于1Lx;

(二)道岔区不小于5Lx;

(三)装卸场所不小于5Lx;

(四)料场、渣场不小于5Lx。

第十五条装载易燃、易爆、压缩和液化气体以及剧毒等危险货物,应制定应急预案,并遵守如下规定:

(一)装运热锭、铁水等灼热物质的特种车辆,严禁在煤气、氧气等管道下停放;

(二)装载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车辆,由蒸汽机车牵引时,需用2辆货车与机车隔离,推进时可用1辆货车与机车隔离;

由内燃电力机车牵引时须用1辆货车与机车隔离;

(三)连挂易燃易爆、压缩和液化气体货车车辆时,列车启动要平稳,防止冲撞或机车动轮空转;

(四)装载危险品货物的车辆编入列车时,应最后连挂。

解编时应优先送往卸货地点;

(五)严格执行《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第十六条凡需占用铁路线上空及两侧进行检修或施工的单位,应提前2天向总公司运输部提出申请,提报安全措施方案。

由总公司运输部审核并签订安全协议后,可在指定的区域和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检修或施工。

第十七条在铁路线路附近施工时,应采取防护措施,不得碰撞、侵占铁路运输设备设施。

检修施工单位在作业时,须遵守如下规定:

(一)严禁在铁路上空掉、抛物件;

(二)严禁利用铁道做钻、垫、锤砸物件及拴挂各种绳索;

(三)严禁使用钢轨做导体,焊把线穿过铁路时必须加套绝缘胶皮,不准与钢轨接触。

第十八条检修、施工占用铁路线作业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到在公司运输部进行消点,如未能在给定的时间内完成检修或施工,必须及时通知总公司运输部调度和安全部门。

施工单位完工后,不得在铁路限界内遗留各种废弃物等。

第十九条跨越铁路上空架设永久性、临时性设施的高度(由铁路轨面算起)不准低于以下标准。

(一)电力线路跨越铁路(非电力牵引区段)电杆内侧距铁路中心线水平距离不得小于3m,其导线最大驰度的最低点距钢轨顶面的距离:

110KV及以下电力线路不得小于7.5m;

110—330KV的电力线路不得小于8.5m;

330KV及以上的电力线路不得小于9.5m。

电力牵引区段按国家、省市有关标准执行;

(二)跨越铁路拖拉绳6.5m;

(三)煤气、氧气、氮气、蒸气、油类等管道6m;

(四)其它不属于危险性设施的5.5m。

第二十条电气线路与铁路接近或平行时,电杆(塔)外缘至线路中心线的水平距离:

10KV以下架空电力线路不小于3m。

第二十一条通信、信号架空线驰度最低点至地面、轨面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区间,距地面不小于3m;

(二)在站内,距地面不少于3.5m;

(三)跨越铁路距钢轨顶面不小于7m。

第二十二条厂内建(构)筑物、设备严禁侵入铁路线路安全限界,并不得妨碍视线,现有已侵入限界的围墙和各种建(构)筑物,在其大修或改造时应予解决;

未拆除前应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并在侵界处设立警告标志。

各种建筑物边缘及公路与铁路中心的距离不准少于以下标准。

(一)房屋(临时房屋)朝向铁路方向未设出入口的3m;

朝向铁路方向设有出入口的6m;

朝向铁路方向设有出入口的但在出入口与铁路之间设有平行栏杆的5m;

(二)公路边缘靠近铁路无人行道的3.75m;

有人行道的5.25m;

(三)围墙5m;

(四)普通车调车作业通过的2.6m;

(五)冶金车调车作业通过的2.8m;

(六)列车通过的围墙大门为3.2m。

第二十三条铁路沿线施工单位作业时,所用器具材料的堆放,不得侵入铁路线路安全限界。

靠近铁路堆放和码放的物品边缘距铁路中心不准小于下列标准

(一)码放的块状物、坯、管、材等物品2.7m,高度超过2.5m的距离不准小于3m;

(二)粉状原料1.8m;

(三)其它成型物品2.5m;

(四)存放易燃、易爆物品30m;

特殊情况下20m;

但必须采取遮、挡、盖的防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在尽头线终端应设立车档。

车档后面的安全距离一般情况不小于20m;

困难条件下不小于15m;

特殊情况下不小于8m。

上述距离内严禁修建建(构)筑物或安装设备。

第二十五条靠近铁路附近设立的煤气、氧气、蒸气、输油管线等,各主管单位要经常保持设备良好状态,严防泄漏,以确保行车人员安全。

第二十六条靠近铁路一侧堆放的各种物品,应采取防止滑落、倒塌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条厂内正线、联络线、直线地段以及站场两侧边缘栽植灌木绿篱时,其内侧边缘距铁路中心不准小于4m;

栽植乔木不准小于5m;

当树冠影响行车视线时应及时剪枝,由绿化责任单位负责铁路沿线及道口周边绿化植物的整治工作,确保符合铁路行车安全要求。

曲线地段应栽植于行车视线不准小于200m;

非交通干线在困难条件下不准小于100m;

绿化责任单位必须经常进行检查,对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总公司运输部有权处理。

第四章铁路道口管理

第二十八条有人看守道口、无人看守道口设施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标准要求。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所管理的道口(指铁路上铺面宽度在2.5m以上,直接与道路贯通的平面交叉的道口),要按照《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标准中规定的道口分级标准,配备相应的信号、设施、看守人员及无人看守道口的标志、护桩和标线。

道口附近的建筑物等不得影响机动车、机车驾驶员或调车员的视距及侧视距。

铁路道口分为:

有人看守道口(含电视监控道口)、无人看守道口、厂矿自管道口和施工临时道口;

有人看守道口,是指有专人直接或由电视监控进行操作的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

无人看守道口,是指无专人看守的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

自管道口,是指厂矿负责管理监护的道路与铁路的平面交叉道口;

临时道口,是指因施工需要临时开设的由施工单位负责管理和监护的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

第三十条厂矿自管道口设施的安全标准:

(一)双侧或单侧道口杆,道口杆的中间部位安装一个直径300mm的圆盘,圆盘为白底、红色的“停”字牌,铁路道口警示牌,铁路道口标志、照明、道口5m处停止线、护栏(特殊情况由道口办审定);

(二)道口杆距钢轨外侧3m处,高度自轨面1.2m,颜色为黑色和白色各200mm宽,警示牌位于道口两侧的右边明显处,警示牌长800mm、宽400mm,折角宽40mm,为蓝底白字,警示句为“一站、二看、三通过”,落款“负责单位:

厂名”,铁路道口标志高度距地面1.8m,护栏在道口杆两侧不应小于20m(特殊情况由道口办审定),颜色为红白相间,200mm宽,照明灯杆高度为4m,道口5m处停止线;

(三)道口抬杆、封杆必须指定岗位人员管理。

机动车辆通过道口时,要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抬杆放行,车辆通过后要及时封杆加锁。

 

第三十一条施工临时道口的安全防护:

(一)开设的施工临时铁路道口,必须要有道口防护杆,并由施工单位设专人24小时监护道口安全;

(二)设置道口防护杆必须距钢轨外侧3m处,高度自轨面1.2m。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随意增设、拆除道口,发现私设道口的,总公司运输部有权拆除,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对责任单位的考核、处罚意见。

如需增设永久道口,经总公司运输部批准,由所属单位负责管理,并接受总公司运输部的检查。

第三十三条在新建、改建道口设计时,道口安全设施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确认道口符合标准要求后,方可开通使用。

第三十四条有人看守道口、无人看守道口的审批程序:

(一)铁路正线开设有人看守道口、无人看守道口必须经总公司生产部审批,支线设立开设有人看守道口、无人看守道口必须经总公司运输部审批,由北京XX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设计后方可设立;

  

(二)开设有人看守道口、无人看守道口,由总公司运输部组织实施,道口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十五条厂矿自管道口的审批程序:

(一)各厂矿根据生产需要开设铁路道口时,必须与道口管理办公室联系,提出开设道口的书面申请,经铁路道口管理办公室审批后,并与总公司运输部签订安全协议,方可开设道口;

(二)各厂矿自管道口的相关设施,由各厂矿自行设置或委托总公司运输部设计施工,相关费用由申请单位支付;

(三)各厂矿自管道口设施,由申请单位负责日常检查、维护,保证设施的正常使用,总公司运输部负责进行监督检查;

(四)厂矿自管道口的安全,由各厂矿负责落实到岗位人员管理,道口使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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